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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提出用途說明,遭認定漏報遺產稅補稅加罰
2011/12/08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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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有提領存款之情事,而繼承人對該項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國稅局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1個月內以本人名義陸續自銀行提領其現金計2,00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於甲君遺產。由於該局向醫院查得被繼承人於前揭提款期間精神意識早已陷入昏迷狀態,且已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如果甲君的子女提領現金,是為支付甲君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領款用途的相關證明,恐將被併入遺產課稅,除補稅外還會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20111207

解析:

1.國稅局根據財產異動登記資料及銀行存款資料,分析查核,因此各種情形無法遁形
2.任何交易行為之主張,都應有該經濟實質及法律形式,所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或不合一般人之認知,遭依漏報補稅甚或加罰,不足為奇
3.因此建議任何財產移動前或申報前先徵詢專業,清楚明瞭法令規定妥為規劃,合法節稅。如果已有類似情形,且幸尚未遭國稅局查獲,請儘快跟我們聯絡,讓我們協助您,妥善規劃確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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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ternut You 游任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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