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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信託
2010/10/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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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相信他 找個可信賴之個人或公司.
委託他 將你的財產委託給他,過到他名下.
他管理 由他來根據你的意思來管理處分你的財產.
他分配 平時由他將管理處分之利益分配給你指定的人.
他返還 委託期滿,由他將全部財產交還給你指定的人

正式的說:
1.信託乃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所存在之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
2.所稱「委託人」,係指將其財產委由受託人為之管理、處分之有處分財產權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故如禁治產人或破產人 (就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 均不得為委託人,即未經結婚之未成年人原則上亦不得為委託人 (例外請參見民法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等規定) 。
3.所稱「財產權」,係指可依金錢計算價值之權利,加物權、債權暨漁業權等準物權,以及著作權、專利權等智慧 (無體) 財產權等是。
4.所稱「受託人」,係指依信託行為就信託財產為管理、處分之具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故禁治產人及破產人自不得為受託人。
5.所稱「信託本旨」,係指委託人意欲宜現之信託目的及信託制度本來之意旨。
6.所稱「受益人」,係指依信託關係而有權享受利益之人,因此以具有權利能力為已足,受益人為委託人自己者,稱為自益信託,受益人為第三人者,稱為他益信託。又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
7.所稱「特定目的」,係指委託人自己或第三人以外而可得確定,且為可能、適法之目的,如以醫學研究、傳染病之消滅、自然景觀之存續或養護為目的是。
8.所稱「信託財產」,係指委託人移轉或設定財產權與受託人,而與受託人自有財產分離,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而為管理或處分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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