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人妻小美(化名)跟阿芳(化名)是從小到大的閨密,怎知小美結婚後3年,阿芳就和她的先生阿源(化名)搭上線,不僅傳鹹濕訊息,還在車上幫打手槍,甚至到阿芳家發生性行為,小美得知後向阿芳求證,阿芳先是道歉,後來卻因為賠償已讀不回,小美因此向阿芳求償精神撫慰金60萬,台中地院審理後認阿芳要賠15萬。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源於民國103年6月18日結婚,她與阿芳為自幼即認識的閨密好友。後來感覺阿源對她態度冷淡,遂與阿源懇談,阿源才向她坦承:他於106年開始和阿芳聊天,聊天話題不乏露骨內容。後阿源與阿芳於107年見面時,兩人有在阿源車上親吻和撫摸彼此的手,且雙方電話聊天內容包含,「最近房事怎麼樣,想不想要刺激點的?什麼姿勢比較舒服?有什麼情趣用品可使用?或互相抱怨夫妻間之房事」等語。

阿源坦承110年間與阿芳見面時,阿芳有在車上幫阿源打手槍;111年1月29日兩人有在阿芳住處接吻和發生性關係;2月12日雙方在阿芳住處發生第二次性關係;9月1日晚上兩人見面時,在阿源車上有親密肢體接觸,本欲為性行為但因時間不足作罷。

小美因此方知阿源與阿芳間之婚外情;小美耶因此向阿芳求證,阿芳並未否認,只回應對小美覺得很抱歉、願意跟小美誠心道歉,然嗣後對小美之請求賠償均相應不理。因此提告阿芳,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60萬元。

阿源於作證時則表示,他是透過小美認識阿芳的,並具體證述其與阿芳交往之經過。汽車貸款代辦阿芳則否認,稱2人是多年好友,並無小美所稱曾與阿源有露骨鹹濕對話、接吻、撫摸身體及幫忙打手槍或性行為等舉動,亦無任何交往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小美所主張並未舉證證明,且小美所提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並無承認有與阿源有性行為等關係,且已罹於二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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