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這一類的糾紛和「買賣不破租賃」有關。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簡單的說,是指房客在合法有效的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的房子被房屋所有權人過戶(指房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給第三人時(通常是買賣或贈與),這個第三人不論是基於買賣或贈與的關係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權,都不能「打破」原有的租賃關係,要求房客必須搬家。
但現行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有下列2種例外情況,房客是不受到保護:
1租約未定期限(不定期租賃)
2租約期限超過5年(含5年)以上而未經法院公證
以上這兩種租約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來對抗新屋主,新的屋主如果不想出租,和房客另訂新約,那房客就只好搬家了。
請讀者參閱【如何簽訂租約】系列文章《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及逐條解說-第二條:租賃期間-※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之說明。
網址: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422164
《房東的態度是關鍵!》
房客受有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已如前述。
實務上,最常發生糾紛的地方,在於房東打算賣房子的時候,因為太有自信,加上對於租賃法律的不熟悉,以為只要賠付房客一個月的租金,就可以要房客搬家走人。
房客事前不知房東要賣房子,事後再看房東的態度很強勢,如果房客不買房東的帳,那房東可是要吃大虧的喔!
因為房東和買方簽房地買賣契約時,一般都會約定房子過戶多久後要辦理交屋手續。過於自信的房東,萬一不能把房客的問題處理好,貿然簽了契約,一旦交屋期限已屆房客遲不搬遷,那是要負遲延交屋的違約責任。
假設契約約定遲延一天交屋,應按買賣價金千分之3計算違約金的話,那就罰很大囉!所以房東要賣屋前,一定要先和房客充分溝通,取得諒解,到時候才不會變成一個頭兩個大,買方、承租方兩邊都得罪的情況。
話說回來,通常房客也不會不知道房東要賣房子的事,因為房東或他所委託仲介公司的SALES也會帶買家來看房子。
說得客氣一點,一般好商量的房客拿了房東的賠償,加上有的房東還會再補貼房客搬家費,甚至幫忙房客找其他租賃處,好聚好散的情形也很常見。
所以房東的態度是關鍵,這一點,房東有本案例所述的情形,在要賣房子前,務必要特別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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