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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租約還沒到期,房東將房屋…
2017/07/2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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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包租公不動產房地產買屋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這一類的糾紛和「買賣不破租賃」有關。



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簡單的說,是指房客在合法有效的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的房子被房屋所有權人過戶(指房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給第三人時(通常是買賣贈與,這個第三人不論是基於買賣或贈與的關係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權,都不能「打破」原有的租賃關係,要求房客必須搬家。



但現行民法第425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有下列2種例外情況,房客是不受到保護



1租約未定期限(不定期租賃)



2租約期限超過5(含5年)以上而未經法院公證



以上這兩種租約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來對抗新屋主,新的屋主如果不想出租,和房客另訂新約,那房客就只好搬家了。



請讀者參閱【如何簽訂租約】系列文章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及逐條解說-第二條租賃期間-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之說明。



網址: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422164



《房東的態度是關鍵!》



房客受有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已如前述。


實務上,最常發生糾紛的地方,在於房東打算賣房子的時候,因為太有自信,加上對於租賃法律的不熟悉,以為只要賠付房客一個月的租金,就可以要房客搬家走人。



房客事前不知房東要賣房子,事後再看房東的態度很強勢,如果房客不買房東的帳,那房東可是要吃大虧的喔!



因為房東和買方簽房地買賣契約時,一般都會約定房子過戶多久後要辦理交屋手續。過於自信的房東,萬一不能把房客的問題處理好,貿然簽了契約,一旦交屋期限已屆房客遲不搬遷,那是要負遲延交屋的違約責任。



假設契約約定遲延一天交屋,應按買賣價金千分之3計算違約金的話,那就罰很大囉!所以房東要賣屋前,一定要先和房客充分溝通,取得諒解,到時候才不會變成一個頭兩個大,買方、承租方兩邊都得罪的情況。



話說回來,通常房客也不會不知道房東要賣房子的事,因為房東或他所委託仲介公司的SALES也會帶買家來看房子。



說得客氣一點,一般好商量的房客拿了房東的賠償,加上有的房東還會再補貼房客搬家費,甚至幫忙房客找其他租賃處,好聚好散的情形也很常見。



所以房東的態度是關鍵,這一點,房東有本案例所述的情形,在要賣房子前,務必要特別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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