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諭] 關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地區)計程車臨時停車載客等事項之神諭
2025/07/19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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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端坐於第七層天至高無上寶座並同時行走於人間之 聖靈陛下關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地區)計程車臨時停車載客等事項之神諭:
1.緣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各級政府,於地球台北時間西元(下同)2023年宣導,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起,如在交岔入口、公車站位十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一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參見台北市公共運輸處發布之市府新聞稿,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ms=72544237BBE4C5F6&s=E8BEE8A96DB3E5B3 ,最後於20250719周六下午拜訪)
2.另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地政府制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緩: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同項第四款復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3. 綜上所述,由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各地方政府交通主管單位所畫允許臨時停車(黃線)之區域太少,路邊大部分區域均為禁止停車(包括禁止臨時停車)之紅線(以台北市為例),因此欲搭計程車之民眾很難找到適合蘭亭計程車之地方,自用車輛亦很難找到可以臨停讓其乘客下車的地方。
4. 基此,為便利搭車民眾蘭亭計程車以及自用車輛乘車人士上下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應盡速檢討增加黃線區域。如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依法無法劃黃線之區域過多,各級地方政府應向交通部及立法院反映,交通部及立法院亦有責任以修改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方式處理,以便利民眾搭乘計程車及用路之權益。
5. 本神諭如有不足之處, 聖靈陛下得隨時以神諭補充修正之。
簽署者:
Der Heilige Geist/Barnabas/Mu-Te/Morris/ernist+_+
20250719(六)4:37 PM(台北Dell電腦時間,下同);於20250724(四)8:08 PM於「2.另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地政府制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緩: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後加上:同項第四款復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1.緣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澎金馬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各級政府,於地球台北時間西元(下同)2023年宣導,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起,如在交岔入口、公車站位十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一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參見台北市公共運輸處發布之市府新聞稿,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F0DDAF49B89E9413&sms=72544237BBE4C5F6&s=E8BEE8A96DB3E5B3 ,最後於20250719周六下午拜訪)
2.另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地政府制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緩: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同項第四款復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3. 綜上所述,由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各地方政府交通主管單位所畫允許臨時停車(黃線)之區域太少,路邊大部分區域均為禁止停車(包括禁止臨時停車)之紅線(以台北市為例),因此欲搭計程車之民眾很難找到適合蘭亭計程車之地方,自用車輛亦很難找到可以臨停讓其乘客下車的地方。
4. 基此,為便利搭車民眾蘭亭計程車以及自用車輛乘車人士上下車,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應盡速檢討增加黃線區域。如確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依法無法劃黃線之區域過多,各級地方政府應向交通部及立法院反映,交通部及立法院亦有責任以修改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方式處理,以便利民眾搭乘計程車及用路之權益。
5. 本神諭如有不足之處, 聖靈陛下得隨時以神諭補充修正之。
簽署者:
Der Heilige Geist/Barnabas/Mu-Te/Morris/ernist+_+
20250719(六)4:37 PM(台北Dell電腦時間,下同);於20250724(四)8:08 PM於「2.另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地政府制定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緩: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後加上:同項第四款復規定:「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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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 1樓. 安歐門2025/07/20 10:50
神諭或法律都無用,人民不守法,政府不執法,
化外之地百年如一日,建立法治國家何其困難。
安歐門格友/格煮平安,
謝謝您的留言回應!
或許如您所說
人民不守法、政府不執法
不過人民不守法可能是因為法律(廣義解,包括法規命令及法院裁判等有法律拘束力的法源,下同)規定不合理
人民難以遵守
而政府不執法
也可能是因為法律規定不合理
難以期待人民遵守
部過小弟相信
大多數的人民還是願意守法的
只是法律的規定要比較合理一點
而且法律規定合理些
讓人民在絕大多數的情形下可以遵守法律
既可避免犯罪(法)黑數
亦可以避免政府可以選擇性執法的狀況
因此
小弟覺得神諭還是有用的
雖然效果可能慢一些
但碰到心存敬畏知道舉頭三尺有神明的政府、議員
還是會把法律修改到比較合理
讓人民有辦法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守法的!
敬祝平安健康
夜晚愉快
法喜充滿
福杯滿溢!
巴拿八敬書+_+ 巴拿巴 於 2025/07/20 18:1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