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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近年重大问责事故盘点/中国媒体热报强奸案但对逃兵案沉默
2011/11/10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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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媒体热报强奸案但对逃兵案沉默




更新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20:52




















逃跑士兵

为什么有关逃兵事件的报道寥寥无几呢?




中国大陆记者热点报道深圳一起强奸案,但是对四名中国士兵持枪逃离军营基本上保持沉默。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靠广告收入经营的媒体必须在政府严厉控制中生存的现实。


深圳“杨武事件”已成网络热门话题。28岁的王娟遭到攻击并被强奸,而丈夫杨武由于害怕而躲在杂物间。


这起案件在媒体曝光后,引起许多记者和网民关注。


由于没有限制,记者显然可以自由报道深圳“杨武事件”。这对夫妇立即成为媒体关注焦点。


杨武和妻子被记者团团包围。电视上,杨武在哭泣。而网上流传的照片显示,王娟遮住脸躺在床上,周围是照相机和麦克风的海洋。


媒体对待这对夫妇的方式引起一些记者和学者的强烈批评。


中国央视节目主持人柴静在博客中抨击了她所称的媒体对杨武夫妇隐私和权利的侵犯。


媒体关注“杨武事件”的同时,基本上没有报道4名士兵持枪从军营逃跑的新闻。


这四名士兵星期三(11月9)凌晨逃离驻扎在东北吉林的兵营,随身携带一支自动步枪和795发子弹。三人已经击毙,一人被捕。


消息是中国官员在微博上证实的,《人民日报》网站也有报道。但是后来,两个网站上都删除了这则消息。


有网民在论坛询问为何军人持枪逃跑的消息被屏蔽,结果网民的帖子也被删除


观察人士说,鉴于近来发生的“阿拉伯起义”,中国政府特别在意维持社会稳定。而严格有效地控制大众传媒和互联网对达到这个目标至关重要。


对于什么新闻可以报道,什么不能报道,中国媒体经常接到上级管理部门的直接指令。






















与内文相关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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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站


BBC中文网

解放军近年重大问责事故盘点






【多维新闻】此次吉林4士兵携带武器脱逃兵营,3人被击毙1人受伤。媒体报道称,这一事故暴露了目前解放军征兵面临兵源不足不得不放宽条件所带来的恶果和兵员管理的诸多漏洞。按照解放军安全法规,这次事故将被确定为重大事故,其最终处理结果引发众多关注。


一、解放军公开的事故条例


1)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


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通常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次重伤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指物资损失折款和善后处理所付出的费用,下同)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伤3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重伤1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为严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师职以上领导干部亡1人)或者重伤6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为特大事故。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对武器装备事故、飞行事故、舰艇事故以及其他特定事故的等级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与本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总部规定。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11年)


       一、关于军职人员玩弄枪支、弹药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是否一概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的问题。


军职人员在执勤、训练、作战时使用、操作武器装备,或者在管理、维修、保养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
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武器装备肇事罪论处;凡违反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私自携带枪支、
弹药外出,因玩弄而造成走火或者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以过失重伤罪、过失杀人罪或者过失爆炸罪论处。


        二、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


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实施犯罪,私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刑
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如果在值班、值勤等执行职务时,擅自将自己使用、保管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条例》第五
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


如果明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了实施犯罪,仍将枪支、弹药借给他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关于监守自盗军用物资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


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的,符合贪污罪的基本特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贪污罪论处,从重处罚。


二、解放军近年来的几起重大问责事故


1991年“西藏坠机事件”:1991年6月16日,成都军区副司令员张德福在西藏阿里地区视察工作时,因所乘黑鹰直升机失事遇难。




成都军区司令员张太恒、成都军区副司令员兼成都军区空军司令员侯书军等被免职。

1994年“田明建事件”:1994年9月20日,驻通县的北京卫戍区警卫3师12团副连长田明建,乘出操之机打死多人后驾车进京在建国门立交桥附
近与围堵的军警发生枪战,田明建被当场击毙,路过的伊朗使馆政务秘书尤素福.穆汗默德.皮什科纳里及儿子也不幸遇难。北京军区副司令员兼北京卫戍区司令员
何道泉、北京卫戍区政治委员张宝康、副司令员秦涛、佟喜刚等被免职。


1996年“李沛瑶事件”:1996年2月2日,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沛瑶在家中被入室行窃的武警北京市1总队2支队1中队战士张金龙杀害。武警部队司令员巴忠□、政治委员张树田,武警北京市1总队总队长孟振德、政治委员张世瑷等被免职。


2000年“乌鲁木齐爆炸事件”:2000年9月8日,驻军一运载准备销毁的军用弹药物资的车辆行至乌鲁木齐市西郊的西山路段时发生爆炸,造成至少
73人死亡,300余人受伤,30余辆汽车及附近房屋受损。兰州军区副司令员兼新疆军区司令员李良辉、新疆军区政治委员周永顺等被免职。


2003年“361潜艇事件”:2003年4月海军北海舰队潜艇12支队361号常规动力潜艇在内长山以东领海进行训练时失事,艇上官兵副支队长程
福明以下70人不幸全部遇难。海军司令员石云生、政治委员杨怀庆,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兼海军北海舰队司令员丁一平、海军北海舰队政治委员陈先锋、参谋长肖新
年等被免职。


其中只有1996年“李沛瑶事件”和2003年“361潜艇事件”的责任人处理情况有官方媒体的公开报道。


上述高官后来的仕途:


张太恒:成都军区原司令员,后降任南京军区副司令员、升任济南军区司令员,已去世(2005.01.29)


侯书军:成都军区原副司令员兼成都军区空军司令员,撤职后退役


何道泉:北京军区原副司令员兼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先降任北京军区副参谋长(正军)、后复升两级任国防大学校长(正大军区),已退役


张宝康:北京卫戍区原政治委员(正军),后调任南京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平调),已退役


秦 涛:北京卫戍区原副司令员(副军),撤职后退役


佟喜刚:北京卫戍区原副司令员,后降任北京军区副参谋长(正军),已退役


巴忠□:武警部队原司令员,撤职后退役


张树田:武警部队原政治委员,后降任兰州军区副政治委员、复升任总政治部副主任(正大军区级),已退役


孟振德:武警部队原副参谋长兼武警北京市第1总队总队长(正军),已去世(2003.04.21)


张世瑷:原武警北京市第1总队政治委员(正军),后降任武警学院副政治委员(副军)、复升任政治委员(正军)


李良辉:兰州军区原副司令员兼新疆军区司令员,后调任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平调),已退役


周永顺:新疆军区原政治委员,后调任沈阳军区副政治委员(平调),已退役


石云生:海军原司令员,撤职后退役


杨怀庆:海军原政治委员,撤职后退役


丁一平:济南军区原副司令员兼海军北海舰队司令员,后降任海军副参谋长(正军)。


陈先锋:海军北海舰队原政治委员(副大军区),撤职后退役


肖新年:海军北海舰队原参谋长(正军),后降任海军南海舰队副参谋长(副军)

 

1994年9月“田明建事件”后,北京卫戍区领导调整。北京卫戍区司令员(兼北京军区副司令员)何道泉中将降职为军区副参谋长,后任国防大学副校长,现已
退役;北京军区副参谋长刘逢君少将对调,任司令员至今;北京卫戍区政委张宝康少将撤职,调南京军区政治部任副主任,现已退役;杨惠川少将调任;副司令员佟
喜刚大校撤职、副司令员秦涛少将免职;卫戍区警卫第三师及12团领导的处分情况不祥,据称12团于1996年被撤销编制。



(穆尧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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