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歲歲婦人小萱(化名)因為年邁,已經沒有謀生能力,而且也沒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所以有受扶養之必要,因此依據她所在縣市為基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萬4775元,依法請求她的3個孩子,共同按月給付扶養費用,直到她能夠維持生活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指稱,她在1974年與第一任丈夫結婚後,婚後育有2名孩子,她都有善盡身為人母之扶養義務,但因遭丈夫言語侮辱、虐待、傷害,因而才會離家自保,她曾給付給丈夫20萬元用來照顧家庭,直到1980年才與丈夫離婚。

小萱表示,後來她在1982年與第二任丈夫結婚,並收養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兒子為養子,她也有善盡對養子扶養義務。但是丈夫在婚後經常在家賭博,甚至帶外遇對象回家同住,她因而與丈夫爭吵,婚後2年就離婚了,但她離婚後仍與養子聯繫並有照顧、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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