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高姓男子去年4月間駕車行經台2線25.7公里處時,遭警方以移動式測速照相開單,認定他時速高達102公里,超速42公里,開罰1.2萬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高男不服,認為警方舉發照片與實際地點不符,且未依規定設置測速告示牌,憤而提告要求撤銷罰單。但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警方執法程序完備,判高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男去年4月27日晚間8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石門區台2線25.7公里處(往淡水方向),因超速遭警方舉發。該路段速限60公里,但高男車速高達102公里,超速42公里,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開罰1.2萬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另須參加道安講習,且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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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男收到罰單後不服,主張舉發照片與實際違規地點不符,且現場150至300公尺內根本沒有測速告示牌,質疑警方執法程序有瑕疵,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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