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89年結婚,並且育有3名子女,不料,阿國因涉案在2005年出境後遭通緝,阿國自此未再返台,未履行同居義務20年。小萱雖能透過通訊軟體聯繫,但阿國卻無任何關愛,還對她冷漠以對。而阿國通緝犯身分,讓她被鄰居議論,不滿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可能,小萱依法訴請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台南搬家公司費用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婚姻是以配偶雙方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若此基礎已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且難以期待雙方復合者,即可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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