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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契約書-狀紙-存證…
2019/10/1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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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

民事起訴狀(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請求判令被告○○○、○○○應將坐落於○○縣市○○段第○○○地號,如附圖○之紅色部分,面積約為○○○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實測後補正),及坐落於○○縣市○○段第○○○地號,如附圖○黃色部分面積約為○○○平方公尺(實際面積實測後補正)之地上物拆除後,將土地交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又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此有民法第767條前段、中段及第821條之明文規定。另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此亦於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請依具體事實敘述)

 

  此 致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地籍圖謄本○件。

二、土地登記簿謄本○件。

三、戶籍謄本○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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