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7平溪天燈節 談天燈施放安全作為
壹、 前言
隨著近年民俗活動之重視,加上媒體的報導,施放天燈成為家喻戶曉的節慶活動。在去年(民國95年)桃園中正機場發生一場天燈從空中掉落而引起的火災後,內政部消防署立即著手研議防範天燈施放不慎引發的火災意外,於消防法第14條修正條文,目前已進行法制作業中,並先行訂定「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於95年2月21日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辦理,藉由行政指導的積極作為,適時的防止天燈施放不慎所引發的災害。
貳、 現場活動情形
「2007台北縣平溪天燈節」祈福活動,時間是96年2月21日至3月4日。為了維護天燈施放的安全,台北縣政府消防局訂定了「2007平溪天燈節消防安全維護計劃」
一、現場活動概要
u 施放當日:
1. 當天的施放現場之一「菁桐國小」,腹地較為狹小,無法容納大量人潮,屬於小規模施放活動,估計現場民眾約在千人以內,並已規劃出入動線。
2. 主辦單位規劃於晚間6點開始進行天燈施放活動,並以繩索劃分施放區域。先由民眾向主辦單位登記後,再分批安排時段後團體施放天燈。
3. 除了主辦單位規劃的時段及地點外,無論白天或晚上,都有民眾於平溪鄉隨機選擇自己喜好的地點施放。但選擇在主辦單位規劃的場地施放者,佔大多數。而在指定地點施放天燈,因為現場有消防人員在,安全上也較無顧慮。
4. 施放的天燈幾乎都能順利升空,只有極少數天燈受風向影響,吊掛於樹木上,必須靠消防人員協助處理。
5. 在現場活動中,主持人一再提醒安全施放天燈的注意事項,並有專人指導天燈施放要領,但由於晚上施放天燈的人數較多,較難兼顧每一位施放的民眾。
二、建議事項:
(一) 活動當天現場人潮都超出主辦單位規劃的場地規模,腹地略嫌狹小。
→應視現場情形調整施放區域或施放人數。
(二) 有兩處施放區因當天風向因素,而導致樹木阻擋天燈升空的情形,此外,在樹木下方搭蓋帳篷,如果燃燒的天燈掉落在帳蓬上而引起火災,很容易造成民眾驚慌而發生人群推擠的意外。
→應視現場情形調整施放區域或施放人數。
(三) 有鑑於天燈施放是屬於易發生火災的行為,「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
中規定,天燈上應該要有施放人員簽名及施放單位名稱以示負責。但此
次活動似乎沒有見到天燈本體有施放單位名稱。
→所以日後有類似活動時消防局應告知並請主辦單位配合。
參、 未來作為
一、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劃定施放區域:
天燈施放具有民俗傳統意義,對平溪鄉來說,可謂是當地的經濟命脈,而且當地的地形、氣候,較適合天燈活動的進行。此外,當地民眾也較願意承受其可能的後遺症,因此,未來消防法相關條文如果修法通過,可由地方政府評量當地特性,劃定施放區域,此區域外則禁止施放。
二、天燈本體應有安全標示:
天燈應屬「商品」的一種,所以必須符合「商品標示法」之規範,因此
建議天燈應以中文標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標示:
1. 商品名稱。
2.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3. 商品主要材料、規格
4. 製造日期
(二)安全注意事項:
1. 施放安全須知
2. 可能產生的危害
3. 不宜施放天燈的場所及地點
4. 不宜施放的天候
資料來源:消防月刊2007.03
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內授消字第0950822748號函頒
一、目的:為指導民俗活動進行施放天燈時之安全管理,避免引起火災,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場所應避免施放天燈:
(一)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規定,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區域。
(二)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與其基地內。
(三)高速公路、化學工廠或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及港區。
三、應避免下列時機施放:
(一)天乾物燥季節。
(二)風速過大經評估不宜施放時。
四、施放之天燈,其規格不應超過下列尺寸:
(一)底座直徑60公分。
(二)高度130公分。
(三)外圍360公分。
五、施放現場安全須知:
(一)施放場地周遭應平坦空曠、遠離易燃物,施放空間應無障礙物,並須考量不受天候、風向及風速等影響,致飄落至重要設施或危險場所之可能性。
(二)施放天燈之燃料及用紙,應徴詢專家之意見,其燃燒時間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飄落地點應不致超過施放地點5公里外之區域,天燈應有施放人員之簽名(及施放單位名稱)以示負責。
(三)天燈施放區域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天燈施放,如有未滿14歲之兒童或身心障礙者施放時,應有成人或家人在旁協助。
(四)在完成場地選定、布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位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五)現場所劃設之各項活動區域或管制區域,應落實管制人員之進出,並確實注意各項可燃物及火源之管理。
(六)主辦單位應訂定消防安全計畫,配置若干專人,處理意外事件,並須強化現場滅火應變能力,並應與消防單位建立聯繫合作機制。
六、提醒主辦單位或個人若因施放天燈致生公共安全、飛航安全、環境保護或其他災害事故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內政部「對施放天燈之易生災害行為積極管理措施」研商會議新聞稿
鑑於95年2月12日,發生於中正機場滑行道旁草皮火警,疑似因天燈飛落所引起,造成航機延誤並危及飛航安全,為維護公共安全,內政部李部長逸洋即指示消防署,對於施放天燈之易生災害行為,宜研擬相關措施,積極管理,以免類似災害再度發生。
內政部消防署奉指示後即積極規劃相關管理措施構想,經中央相關部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共同研商對策,經過與會人員充分討論後,獲致「施放天燈為易發生災害之行為,稍一不慎即可能引發山林、油庫、住宅、工廠等之火災,亟需研擬相關措施,積極管理,以避免災害發生」之共識。有關具體做法如下:
一、為對施放天燈易生災害行為之管理依法有據,將修正消防法第14條條文,將「施放天燈」增列為易生災害之行為,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以法律明定規範,以利執行,並訂定管理相關配套措施。
二、於消防法第14條修正條文中,增列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地區特性,制定管理天燈施放安全之自治法規。
三、於法制作業尚未完成前,由內政部先行訂定「天燈施放作業指導要點」,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辦理,期先藉由行政指導之積極作為,適時遏止天燈施放不慎所引發之災害。有關指導要點之重點臚列如下:
(一) 下列場所應避免施放天燈:
1.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規定,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經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區域。
2. 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彈藥庫、火藥庫、可燃性氣體儲槽與其基地內。
3. 高速公路、化學工廠或人口稠密之商業、住宅區附近及港區。
(二)應避免下列時機施放:
1. 天乾物燥季節。
2. 風速過大經評估不宜施放時。
(三) 施放之天燈,其規格不應超過下列尺寸:
1. 底座直徑60公分。
2. 高度130公分。
3. 外圍360公分。
(四)施放現場安全須知:
1. 施放場地周遭應平坦空曠、遠離易燃物,施放空間應無障礙物,並須考量不受天候、風向及風速等影響,致飄落至重要設施或危險場所之可能性。
2. 施放天燈之燃料及用紙,應徴詢專家之意見,其燃燒時間以不超過10分鐘為原則,飄落地點應不致超過施放地點5公里外之區域,天燈應有施放人員之簽名(及施放單位名稱)以示負責。
3. 天燈施放區域主辦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天燈施放,如有兒童或身心障礙者施放時,應有成人或家人在旁協助。
4. 在完成場地選定、布置並預備相關器材、工具等前置工作後,主辦單位應召集有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並遴聘具有舉辦該項活動實際經驗之專業人員參與規劃,並於活動時擔任現場之指導。
5. 現場所劃設之各項活動區域或管制區域,應落實管制人員之進出,並確實注意各項可燃物及火源之管理。
6. 主辦單位應訂定消防安全計畫,配置若干專人,處理意外事件,並須強化現場滅火應變能力,並應與消防單位建立聯繫合作機制。
(五)其他相關事項:提醒主辦單位或個人若因施放天燈致生公共安全、飛航安全、環境保護或其他災害事故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消防法
第十四條 下列易生災害之行為,應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許可:
一、山林、田野引火燃燒。
二、使用炸藥爆破施工。
三、施放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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