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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扯!超速輾消防水帶痛摔 他竟控訴警消「過失危險」
2018/02/13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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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盈君/桃園報道

騎車超速已是違規的行為,竟然反過來控告警消「過失傷害」?桃園市八德埤塘公園旁資源回收場,2016年2月曾發生過火警,消防獲報後緊急布水線搶救,當時一名洪姓男子騎車高速行經,因閃避不及,輾過水帶慘摔造成骨折,他事後控告八德分隊鄭姓分隊長、現場呂姓、陳姓警察營業過失危險。經檢方認定,因洪男超速在先,而警消有依規架設水帶橋、警示交通錐沒有過失,不予告狀。

▲須眉超速騎車慘摔,竟反控警消「過失傷害」。(圖/示意圖/資料照)

xyz xyz據洪男控告,他當天晚上七點多騎車顛末興豐路,時速大約60公里,靠近埤塘公園時,模糊看到有一條黑色的線橫跨全部路面,立刻煞車卻還是來不及,輾過水帶摔車致使鎖骨骨折,認為警消沒有架設警示,且在現場批示有過失。鄭姓分隊長表示,當全國午2、3點最先救災,水線布好後有架設水帶橋讓車輛行經,否則輪胎直接輾壓水帶,會產生水槌感化致使設備破壞,當天其他車輛經由過程時都有走水帶橋,只有洪男壓在水帶上才發生事故,認為本身並沒有過失。

呂姓員警則透露表現,事發後在現場指揮交通,後來火勢殺絕,大部門的消防車都離開,他見無狀況遂鄙人午5點50分就歸去執行其他勤務;另名陳員則默示,分局沒有唆使他到現場做何事,通常抄登完資料並回報,但當天尚有勤務就提早離開。檢方調查,現場道路速限50公里,洪自稱騎到60公里已超速在先,另道交條例也有劃定,聞有消防車等變亂應變車警號時,應立即躲避,不得在後跟從疾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路上的消防水帶。

xyz xyz而根據現場監視器畫面,證實當天確切有架設水帶橋,和擺放警示交通錐,而2名員警當天受派任務已竣事,檢方認定鄭姓分隊長、陳姓及呂姓員警等人並無過失,予以不起訴。



文章出自: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47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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