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俄烏戰爭直至現今的美以聯手對伊朗的戰爭,我看到的不是誰對誰錯,而是一般平民因制度的缺失,一直在戰爭中遭受到生命財產的損失,甚至成為終身難民的無限輪迴。所謂「萬丈高樓平地起」,人生其實只有一次。很多人花費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建立起的家庭與生活,卻可能在一場戰禍中,瞬間失去一切。
在現行的國際制度中,一、關於戰爭行為的規範,在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中有限制戰爭中的武力行為;二、關於難民的保護制度,有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The 1951Refugee Convention)來保護難民的基本權利;三、關於人道救援體系有UNHCR聯合國難民署、NGO非政府組織等機構,提供食物、醫療與安置等臨時性的人道救援和國際募款來因應。
但是,這些公約、人權條約的重點是「禁止」與「追究責任」,對於因戰爭而失去家庭成員、教育機會或者基本生活條件的平民而言,目前國際體系仍缺乏一套能夠即時啟動,具有穩定財源的補償制度。
此外,國際法體系主要以國家為主要行為主體,平民多被視為國家為主要行為主體,平民對被視為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一部分。戰爭造成的損失往往被視為各國政府的內部責任,或需透過戰後政治談判才能處理,加上戰區封鎖、身分資料不完整與資金來源不穩定等問題,使得平民損害的補償在現實中難以迅速落實。
在其他高風險領域,例如核能事故或石油汙染,人類社會已逐步建立相關責任制度與補償基金,以確保受害者能在事故發生後,獲得必要的補償與支持。然而,相較於這些制度化安排,戰爭所造成的大規模人道災害,至今仍缺乏常態性的補償機制。
基於上述背景,本文嘗試提出一項政策構想:建立「戰爭平民補償機制」,透過多方分擔責任的國際基金與專責機構,在武裝衝突發生時,提供即時補償與長期支持。此一制度的目的並非取代現有的人道救濟體系,而是補足其不足之處,使戰爭受害平民能獲得更穩定且具制度保障的支持。
這只是一些初步思考,我可能會在之後慢慢整理成幾篇文章,歡迎任何不同觀點或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