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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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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第7頁共32頁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 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 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佔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 第二節 股東大會的一般規定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二)審議批准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擔保事項; (十三)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 第8頁共32頁 總資產30%的事項; (十四)審議批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十五)審議股權激勵計劃; (十六)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二)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三)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像提供的擔保; (四)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10%的擔保; (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 年召開1次,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6個月內舉行。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月以內召開臨 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除董事會特別指定地點外,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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