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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拳競賽規則
2013/07/02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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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拳競賽規則
第壹章總則第貳章場地與裝備第參章比賽
第肆章選手與教練第伍章裁判人員與職責第陸章上場比賽程序
第柒章比賽動作規定第捌章比賽評分與名次判定第玖章推手比賽的犯規及罰則
第拾章申訴及仲裁第拾壹章醫事服務第拾貳章使用禁藥
第拾參章其它事項附錄


太極拳規則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本太極拳規則於1993年經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規則委員會編訂並經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批准。本比賽規則適用於國內各會員單位(或)組織舉辦之所有太極拳「套路」與「推手」錦標賽以及盃賽。
第壹章總則
第1條目的
本規則制定之目的在使太極拳比賽標準化,以公平順利籌辦太極拳比賽。
第2條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國內各會員單位及(或)組織舉辦之所有太極拳「套路」與「推手」錦標賽以及盃賽。
第3條條文釋義
對規則條文如有疑義時,則以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之解釋為主。


第貳章場地與裝備
第4條比賽場地


所有太極拳錦標賽以及盃賽之比賽場地區劃如下:比賽場地面須平坦且無任何障礙物,「推手」比賽場地面積為8公尺×8公尺。場地中央直徑6公尺劃圓為活步比賽範圍(如圖1);定步推手比賽場地,另外設置模板(如圖1-1)。


「套路」比賽場地為一面長14公尺寬8公尺的場地(或地毯)。(如圖2)
場地四周得用軟繩做圍欄,地板鋪設軟墊。
第5條界線標示


整個比賽場地用鮮明的線條或貼布標示,線寬5公分,不包括在各該範圍內。活步「推手」場地以圓心為中心點劃一40公分等長的十字,再於圓心的兩側相距100公分處各劃一條與十字線(南北向或東西向)平行的切線,切線長40公分。


「套路」比賽場地必須在場地的兩個長邊分別標出中點的位置。以寬5公分、長30公分的貼布標示。
第6條裁判位置
推手比賽裁判


圖1活步推手比賽場地及裁判位置圖
 


圖1-1定步推手比賽模板規格
 
 執行裁判位於比賽場內十字交點延長,離圓心1.50公尺處。
副執行裁判員位於執行裁判對面緊盯選手雙方。
主任裁判位於比賽場地正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
記錄員位於主任裁判右側。
計時員位於主任裁判左側。
鳴號員位於計時員左側。
醫事人員位於比賽場地南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
檢錄員位於比賽場地的入口。
檢察人員位於比賽場地的入口。
選手位於內圓的平行切線處。左側為黃方選手,右側為藍方選手。
教練位於比賽場地東西兩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
套路比賽裁判位置(如圖2)
主任裁判位於比賽場地北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之右席。副主任裁判位於主任裁判右側。
裁判員位於比賽場地四角各50公分處及南面距邊線中點50公分處。
計時員位於主任裁判左側。
記錄員位於主任裁判右側。
計時員位於套路檢查員右側


圖2套路比賽場地配置及裁判位置圖
醫事人員位於比賽場地南面距邊線中點100公分處。
檢錄員位於比賽場地的入口。
選手起勢位置位於比賽場地中取得主任裁判同意之任一位置。
宣告員位於記錄員右側。


第參章比賽
 第7條比賽
推手比賽分定步推手與活步推手兩個技術等級。推手比賽,以如下之體重為量級單位:
組別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
男55公斤
以下55.01

60.0060.01

65.0065.01

70.00
女45公斤
以下45.01

50.0050.01

55.0055.01

60.00
第五級第六級第七級第八級第九級
70.01

75.0075.01

80.0080.01

85.0085.01

90.0090.01
以上
60.01

65.0065.01

70.0070.01

75.0075.01

80.0080.01
以上



套路比賽:分個人賽、團隊賽。比賽分指定套路和自選套路兩種,非正式比賽器械項目均屬表演賽。


太極拳個人分齡賽:不依選手體重而按選手年齡及性別分成以下四組。
男子組
組別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
年齡12歲
以下12足歲

15歲
以下
(未滿)15足歲

18歲
以下18足歲
以上
女子組
組別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
年齡12歲
以下12足歲

15歲
以下
(未滿)15足歲

18歲
以下18足歲
以上



團隊賽:不分性別、年齡及體重,每個團隊人數必須在20人以上。
第8條過磅
 參加推手比賽之選手,應於規定過磅時間到指定地點完成過磅,並以該次過磅體重為準。過磅時規定穿著內衣褲,未依規定完成過磅,視同棄權。
每一代表隊領隊,在賽前過磅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選手身分證或護照。
  選手如未達18足歲時,必須繳交監護人同意參賽之比賽申請表。
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身體健康,於過磅時實施指甲檢查(指甲已剪至最短)。
參加比賽選手,在正式過磅時,如體重低於原申報量級時,仍可在原量級進行比賽,如體重超過原報之量級且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降低到原報之量級時,則不准參加比賽。
 第9條抽籤
 定步推手比賽選手過磅後,即進行抽籤配對決定攻、守順序。
如遇某一量級只有一人參加,欲越級參加比賽的特殊狀況時,必須經大會批准。
套路選手出場比賽順序,由大會註冊編組依規定抽籤決定
 第10條比賽時間
 
活步推手比賽每場實賽2分鐘。定步推手比賽雙方選手相互攻守1分鐘,中間各休息1分鐘。比賽結束雙方平手時,則依規則第捌章第33條之規定辦理。
套路比賽時間依各比賽之競賽規程辦理。套路比賽時間以裁判組的計時為準。裁判組使用兩只碼表計時,當其中一只碼表達到規定時間時,即為「達到規定時間」;如兩只碼表均未達到規定時間時,即為
「沒有達到規定時間」。時間不符時之扣分以接近規定的一只碼表為準。
比賽時間終了時,計時員以鈴聲或其它方法表示。比賽開始前,或停止後,所得之分數無效。
 第11條配樂
 套路比賽,除團隊比賽外不得配放音樂。


第肆章選手與教練


 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根據籌辦單位通知,填寫比賽申請表並繳交醫院檢查,證明身體健康,依規定過磅,核對身份證明無誤者,方可取得選手資格。除外,有關國內各級錦標賽選手資格之認定,悉依各該種比賽之競賽規程辦理。
 第12條選手年齡
套路比賽選手不限年齡。
推手比賽選手18足歲至60足歲。
推手比賽選手,如未達18足歲時,其監護人必須在比賽申請表上簽字同意,否則不予受理。如選手超過60足歲者,須書面申請獲准始可參加比賽。
第13條選手服裝
 參加比賽之選手,必須穿著中國功夫裝、運動鞋,或棉質套頭運動衫、有 鬆緊腰帶之燈籠褲、運動布鞋或功夫鞋。
 團隊選手服裝必須整齊劃一。
 禁止佩戒指、手鐲等飾物。
 禁止全身汗水參加比賽。
 推手選手,必須依規定分別繫藍色或黃色腰帶(或大會準備之比賽衣服)上 場比賽。(如圖3-1及圖3-2)
套路比賽選手服裝之規定(如附圖3)
第14條教練


比賽進行中,教練得位於指導位置照顧其選手,但在比賽中不得有指導及干擾或藐視裁判員的言行,如發生上述現象經主任裁判警告無效者,主任裁判得視情節之輕重判決其技術犯規,或取消其教練資格。
(一)對襟小褂,中式立領,七對中式直絆,須長袖,上衣長度不得超過本人直臂下垂時中指指尖(男、女皆同)。
(二)燈籠袖,袖口為克夫。
(三)中式燈籠褲。
(四)布料任選,顏色任選,必須是單色。
(五)周身1厘米邊,可用不同單色、面料。
(六)不扎腰巾。


圖3套路比賽選手服裝之規定
競賽器械的規格


  1.劍:
  長度以直臂垂肘反手持劍的姿勢為準,劍尖不得低于本人的耳上端。須有劍穗。
重量:包括劍穗,成年人組男子不得輕于0.6公斤(600公克);成年女子不得輕于0.5公斤(500公克);少年、兒童組不受限制。
劍身的硬度:劍垂直倒置,劍尖觸地,劍尖至劍柄20公分處(測量點)距地面的垂直距離不得少于10公分(如圖)。
  
  圖3-1劍身硬度的檢查方法
  
  2.刀:
  長度以直臂垂肘抱刀的姿勢為準,刀尖不得低于本人的耳上端。須有刀彩(花)。


第伍章裁判人員與職責
第15條裁判人員之組成
比賽中,除設裁判長1人、副裁判長1~2人外,每個比賽場地進行比賽時應包括下列裁判人員:
推手比賽:
主任裁判1人、副主任裁判1人、執行裁判1人、副執行裁判2人、記錄員1人、計時員1人、檢錄員1人、鳴號員1人及醫事人員1~2人。
套路比賽:
主任裁判1人、副主任裁判1人、裁判員5人、記錄員1人、計時員1人、套路檢查員1人、註冊編配主任1人、註冊編配員1~3人、檢錄員1人、報告員1人及醫事人員1~2人。
第16條裁判長
裁判長之職責如下:
負責規劃分配各個比賽場地的裁判人員。
主持裁判會議,督導裁判人員進行各個比賽場地的準備工作。
出席領隊會議,解決比賽中的有關裁判問題。
第17條副裁判長
協助裁判長工作,裁判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第18條主任裁判
推手比賽主任裁判之職責如下:
 負責規劃分配所屬比賽場地的裁判工作。
 審查執行裁判之判決與記分員之記載,裁決每場比賽之勝負。
 對違反規定之教練提出警告,或取消其教練資格。
 會同檢錄員共同擔任賽前過磅工作。
套路比賽主任裁判之職責如下:
 負責規劃分配所屬比賽場地的裁判工作。
 負責選手申請重做,和掌握套路的時間,及組別等方面的扣分。
 宣布選手完成套路時的總分數。
 裁判員發生嚴重錯誤時,可建議裁判長給予適當處分。
 選手進入比賽場地內的指定位置並行「抱拳禮」後,指示選手進入「起勢」位置。
第19條副主任裁判
協助主任裁判執行工作,主任裁判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執行“裁判迴避分”工作。
第20條執行裁判
執行裁判管理整個比賽場上比賽程序之順利進行,其職責如下:
依規定以手勢(或口令)指示比賽開始、比賽中止、比賽停止,及比賽結束。
以手勢(或口令)判決選手得失分及警告、犯規等工作。
比賽結束時,依主任裁判之裁決,舉起勝方選手之手,並宣布勝負。
第21條副執行裁判
推手副執行裁判之職責如下:
協助執行裁判工作,並依規則第20條之規定協助執行裁判之裁決。
執行裁判有漏判、誤判時,副執行裁判應立即向執行裁判提供意見。
第22條套路裁判員
套路裁判員之職責如下:
依據規定獨立進行評分並詳細作成記錄。
主任裁判鳴笛或發出信號時,所有裁判員必須同時出示其評分,並且讓主任裁判首先看到 ,其次為選手和觀眾。
第23條記錄員
推手記錄員之職責如下:
根據執行裁判之判決,記錄比賽得分並向主任裁判報告。
統計每場比賽中選手的得分(勝負分)並向主任裁判報告。
套路記錄員之職責如下:
 統計及核算選手的得分並向主任裁判報告。
第24條計時員
推手計時員之職責,最遲於比賽開始前3秒鐘及比賽結束時,以鈴聲、鑼聲或其它方式宣布比賽開始(或)比賽停止。
套路計時員之職責為,正確記載選手完成套路的時間,如遇與規則不符時,應及時報告主任裁判給予扣分。
第25條檢錄員
推手檢錄員之職責如下:
 依照順序點名,驗明選手資格,檢查選手是否空手後,帶領選手進入比賽場地,並分發選 手比賽成績記錄表。
 會同主任裁判擔任賽前過磅工作。
套路檢錄員之職責為,依照賽程表順序點名,驗明選手資格,帶領選手進、出比賽場地, 收發選手比賽成績記錄表。
第26條套路檢查員
套路檢查員之職責為,負責檢查選手的套路內容,如遇與規則不符時,應即時報告主任裁判給予扣分。
第27條醫事人員
醫事人員之職責為從事比賽前、比賽中之醫事服務有關工作,包括:
審查選手之「健康檢查表」。
於比賽暫停時,判定受傷選手之能否繼續出賽。
第28條報告員
報告員之職責為依大會秩序表報告比賽的時間與場地、報告過磅之時間及地點、比賽結果,及其它大會宣布事項。
第29條裁判員服裝
裁判員應穿著統一之服裝,佩戴統一之標誌。


第陸章上場比賽程序
第30條比賽程序
推手部分:
點名
選手經檢錄人員高聲點名後從入口處進入比賽場地。任何選手經正確點名三次後不入場比賽者,則視為失敗並從全部比賽中淘汰亦不予排名。點名三次,每次間隔30秒鐘。
比賽開始
每位選手於點名回答後進入比賽場地中的指定位置。
執行裁判站在指定位置,召集選手並分別指示向主任裁判敬禮,然後檢查其服裝及其身體是否塗有油脂或任何黏性物質,是否有汗水、空手,其指甲是否已剪至最短。
雙方選手互相敬禮致意後,依執行裁判之指示(口令)開始比賽。
準備位置
定步推手比賽,雙方選手之右腳在前踏在模板上,與對手平行,左腳在後,右手互相肱在胸前掤接左手置於左大腿左側,做預備姿勢,聽候執行裁判的指示開始比賽。
活步推手比賽,雙方選手就十字線位置搭手,聽候執行裁判,指示開始比賽。
比賽停止
計時員以鈴聲或其它方法表示每場比賽時間終了後,執行裁判指示停止,選手應回到執行裁判兩側指定之位置站立,聽候指示或宣布勝負。於宣布勝負後,選手互相敬禮並退至場外。選手聆判後,應趨前與執行裁判握手致意。
執行裁判如未聽到鈴聲時,主任裁判應即鳴笛停止比賽。比賽停止後之所得分數無效。
比賽中止
選手因受傷等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意外事故而被迫須中止比賽時,須向執行裁判舉手示意。執行裁判可停止比賽,時間最長一分鐘。
選手因犯規、受傷、倒地、出界,或因突發狀況而被迫須中止比賽時,執行裁判得中止比賽,於登錄分數、或狀況解除後,選手再就規定之準備位置繼續進行剩餘時間的比賽。
此種性質的中止,每回合可以提出數次。選手如因受傷中止比賽一分鐘後,經醫事人員(大會醫師)判定仍不能出賽,致使比賽無法繼續,宣布該選手失敗。雙方選手因纏抱、遊走、頂抗等狀況,因執行裁判糾正或提示之比賽中止(暫停)後再行比賽時,雙方選手應位於原暫停位置再開始進行未完成之比賽。
主任裁判得因突發狀況或執行裁判或記錄員發生嚴重錯誤時,主任裁判得中止比賽召集有關人員研商。
不論任何理由,選手不得主動中止比賽,及(或)逕自要求回到規定之準備位置。
比賽結束
每場比賽結束後,執行裁判應位於內圓的中央,同位於準備位置上的雙方選手應面對主任裁判,靜候判決勝負。
套路部分:
點名
選手經檢錄人員點名後應即進入比賽場內。
棄權
任何選手經正確點名三次之後不入場比賽者,認定其為失敗而從全部比賽中淘汰並不予排名。
起勢
每位選手於點名回答後進入比賽場地內的指定位置,向主任裁判行「抱拳禮」,靜候主任裁判的指示進入「起勢」位置。抱拳禮:雙腳併步站立,左掌右拳在胸前相抱,高於胸前,拳掌與胸部的距離約20~30公分。
選手的任何部位開始動作即為「起勢」,並開始計時。團隊比賽如須於行進中開始動作時,應事前向主任裁判報告。
收勢
選手完成整套動作後,須併步「收勢」,並結束計時,再行轉身面向主任裁判。不可於轉身面向主任裁判的同時作「收勢」的動作。
選手完成整套動作後,應在場內同側完成相同方向的「起勢」與「收勢」。如有其它「起勢」與「收勢」者,必須事前向主任裁判報告。
宣布得分
選手完成整套動作後,應在場外就近休息,當主任裁判宣布得分時,選手應走到指定位置面向主任裁判,立正,行抱拳禮。


第柒章比賽動作規定
第31條定步推手
定步推手限用掤、、擠、按、採、、肘、靠,以沾連粘隨進行之,達到使對手失去平衡而得分的目的。
第32條活步推手
活步推手限用掤、、擠、按、採、、肘、靠及進、退、顧、盼、定等13勢,以沾連粘隨進行之,達到使對手失去平衡而得分的目的。


第捌章比賽評分與名次判定
第33條評分方法
推手比賽評分方法如下:
得1分
定步推手比賽時,守方被發,或攻方被化動步或腳離模板者,其對手得1分。
活步推手比賽時,選手被發,或被化出圈外者(含踏線),其對手得1分。
雙方倒地時,後倒地者得1分。
得2分:
定步推手比賽時,守方被發,或攻方被化倒地者,其對手得2分。
活步推手比賽時,選手被發,或被化倒地者,其對手得2分。
 選手身體自膝蓋(含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不得分
雙方同時出圈外時。
雙方同時倒地時。
纏抱、頂抗時間超過3秒鐘時,所得之分數不予計分。
套路比賽評分方法如下:
套路主要動作規格與錯誤扣分標準(如附錄四):
 動作規格6分:
凡手型、步型、手法、腿法和規定之動作輕微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05分;明顯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1分;嚴重不符者每出現一次扣0.2分;每一動作出現多種錯誤時,扣分最多不得超過0.2分;同一種錯誤,重覆出現多次時,扣分最多不得超過0.2分。
勁力、協調2分:
凡動作符合運勁順達、沉穩準確、連貫圓活、手眼身法步協調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0.5分;明顯不符者,扣0.6~1.0分;嚴重不符者,扣1.1~2.0分。
精神、速度、風格、內容、結構、布局2分:
凡動作符合意識集中、精神飽滿、神態自然、內容充實、速度適中、結構合理、布局勻稱之要求者,給予滿分。
凡與要求輕微不符者,扣0.1~0.5分;明顯不符者,扣0.6~1.0分;嚴重不符者,扣1.1~2.0分。
其它錯誤的扣分:
發現其它錯誤,要隨時在評分表(如附錄三之)的備註欄作成記錄並扣分。
 其它錯誤扣分標準(如附錄五):
 主任裁判的扣分。
 裁判員的扣分。
名次評定:
 裁判員評分:裁判員根據選手現場發揮的技術水準,按照評分標準,在各評分值中減去錯誤動作的扣分,即為裁判員評分。
選手應得分數:五位裁判員評分時,取中間三個分數的平均值即為選手應得的分數。
最後得分數:主任裁判從選手應得分數中扣除「其它錯誤的扣分」,即為該選手的「最後得分數」。
選手最後得分相同者應依
a.兩個無效分平均值接近最後得分者列前。
b.兩個無效分平均值高者列前。
c.低無效分高者列前。
d.若以上皆無法分高低,名次可並列或抽籤決定,並列者以下名次順延(例如並列冠軍兩名,則無亞軍)。
最後得分數高者為優勝,其餘名次按分數高低排列。
第34條勝負判決


定步推手比賽,在每一局次比賽時間內以取得10分的領先選手為「優勢勝」,比賽時間結束,如雙方均未取得「優勢勝」時,以實得分數較多者獲勝。如三局完成比賽後,雙方平手時,則以三局總和實得分數較多者獲勝;如實得分數相同時,則以體重較輕者獲勝;如體重又相同時,再依比賽結束時之穿著過磅,體重較輕者獲勝,若再相同則採抽籤決定勝負。
活步推手比賽,在每一局次比賽時間內以取得4分的領先選手為「優勢勝」,比賽時間結束,如雙方均未取得「優勢勝」時,以實得分數較多者獲勝。如三局完成比賽後,雙方平手時,則以三局總和實得分數較多者獲勝;如實得分數相同時,則以體重較輕者獲勝;如體重又相同時,再依比賽結束時之穿著過磅,體重較輕者獲勝,若再相同則採抽籤決定勝負。
第35條比賽終止時之判決
  因故終止比賽而無法繼續進行比賽時,依下列方式判決勝負:
-因本身疏忽而受傷時,判決受傷選手失敗,並且不處罰其對手。
(規則註解:如拳術技能上的失分,不受本款的約束)
-因對手的犯規動作而受傷時,判決犯規的選手失敗。
-雙方因同一原因而使比賽無法繼續時,則抽籤決定勝負。
-選手因故中途放棄比賽時,判決放棄的選手失敗。


第玖章推手比賽的犯規及罰則
第36條犯規
推手比賽中選手有下列任何動作或行為發生為犯規,包括:
攻擊襠部、頸部及頭部。
使用頭、膝等部位攻擊。
使用肘關節攻擊心窩、腋下。
使用足蹬、踢、踹,及勾掃。
使用背、臀摔跌。
抱、摔腰腿及雙手插腋。
攻擊已倒地的對手。
有藐視對手或裁判員的言行,或違背裁判口令、信號及有關比賽時之一切規定與指揮者。
場外技術指導或干擾比賽。
第37條罰則


比賽時執行裁判對輕微犯規者,應予警告,每次警告扣1分。每犯規一次扣2分,犯規達二次者,取消該場次比賽資格。若嚴重犯規者,應立即取消比賽,並宣布其對手獲勝。
選手被發現服用興奮劑或每回合比賽之間休息時吸氧者,取消該選手的比賽資格。
第38條消極行為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延誤比賽進行的行為,選手發生消極行為經提示後,執行裁判得逕行「讀秒」,10秒鐘內不繼續進行比賽時,判決消極比賽者失敗。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遊走等消極行為,上述行為一經提示後,執行裁判可指定一方攻擊,如雙方選手均無攻擊行為時,則取消雙方比賽資格。
比賽中選手不得有刻意逃避之消極行為,上述行為一經提示後,選手仍然逃避比賽時,則依情節輕重判決扣分或取消比賽資格。


第拾章申訴及仲裁
第39條審判委員會
-組織:比賽籌辦單位應於比賽前二個月邀聘資深裁判人員3~9人組織審判委員會,並聘其中一位委員擔任主席。
-職責:審判委員會得依據審理申訴後之決議,更正誤判事項,並處分失職誤判之裁判人員,其結果並應提交總會秘書處。
第40條申訴程序


對各該場比賽之判決不服提出申訴時,應先口頭提出報告,並於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提出申訴申請書連同規費(5,000元),提交審判委員會。
對比賽之判決不服之審理應由非抗議單位所屬之委員,以多數決判決之。
審判委員會得召集主任裁判、執行裁判及裁判員詢問後議決之。
審判委員會之議決即終決,不得提出進一步的申訴。
審判委員會認為申訴不成立時,則沒收申訴申請書規費。


第拾壹章醫事服務
第41條醫事服務
比賽籌辦單位應負責提供醫事服務,以幫助檢驗選手是否服用禁藥。在賽前過磅時,從事醫事檢查,並在比賽期間給予醫事服務。
每場比賽所需的醫事服務,由授權的醫師負責。在過磅之前醫師應為選手作健康檢查,並評估選手健康狀況,如選手經評估健康狀況不良,可以取消其比賽資格。
全程比賽期間必須隨時備妥醫事服務,以便在意外狀況時,進入會場服務,並決定選手是否可以繼續比賽。
各隊的隨隊醫師得因其選手受傷,有權進入場內進行醫療,在醫師醫療期間,僅教練或隊職員可在一旁探視。


第拾貳章使用禁藥
第42條使用禁藥
本項規定悉依照國際奧委會禁藥委員會有關使用禁藥規定辦理。
選手或隊職員對使用禁藥之查驗不得提出異議,否則取消參賽資格。
醫事委員會得決定有關測試的時間、次數或頻率,並予徹底實施。
適當的抽樣測試,應有一執行委員及選手有關的隊職員或選手一人在場,並由大會授權的合格醫師實施。抽樣測試的過程若未能依照上述規定實施時,則測試所獲得的結果作廢。


第拾參章其它事項
第43條其它事項
凡本規則未說明之其它事項,依照下列說明處理之:
與各該比賽有關之事項,均應取得裁判人員的共識。
與指定比賽無關之事項,必須由權責業務單位作成決定。
為審理申訴事件,建議在每個比賽場地裝設錄放影機。


附錄一:太極拳名詞釋義
推 手:指開放性的太極拳擂臺比賽方式。
套 路:指閉鎖性的太極拳功架(或器械)演練方式。
掤:兩臂圓如彈簧,如蓄氣之皮球接觸對手,此按彼起,凡逆彼之勢承而向上使彼力不得降者為棚。
:一手採對手手腕,一手貼對手手肘,順來勢向橫側而之。
擠:以手向外擠往彼身前進,使不得勁,從而推擲之為擠。
按:用手向前或向下遏抑,以制止對手的掤擠,使不得逞為按。
採:用手順勢摘取對手手腕為採。
:用一手或兩手轉移彼勁向,還制對手身體為。
肘:屈臂以肘尖擊對手為肘。
靠:貼身以肩胯攻擊對手為靠。
優勢勝:活步推手比賽,比賽時間未到,先取得四分領先之一方為判定勝方,是為優勢勝。


附錄二:太極拳推手比賽裁判手勢
圖略
圖1開始:右手立掌由上而下
圖2停止:十字手在胸前向左右分開
圖3暫停:右手握拳於左掌之下
圖4平手:兩手陰掌在胸前左右擺動三次
圖5動步或踩線或出圈:單手陰掌向旁滑按
圖6倒地:單手陰掌由上往下按
圖7雙方先後倒地:十字手前伸,代表先倒方之手在下
圖8警告:單手警告(向犯規方)
圖9犯規:握拳十字手(向犯規方)
圖10抱摔超過三秒鐘:高舉三個手指頭
圖11請選手暫停:舉右手(檢舉對方犯規時亦同)
圖12宣判得(失)分:單手立掌舉


附錄三之(一):
太極拳套路競賽評分表
項目

名 姓
名 背
號 賽
序 
類別規格風格其他錯誤

值動作規格6分勁力協條2精神速度遺忘服飾器械
風格2出界平衡
4分 



錄   

分    


分 備註:


(  )號裁判員:年 月 日 
  
附錄三之(二)
太極拳推手比賽記分表
場次:____場地:____男子____級活步:____定步:____年月日 

 藍黃
單位姓名單位姓名

次得分扣分實


數勝
負局
次得分扣分實


數勝

12合
計12合
計12合
計12合

11
22
33
備註


 註:勝○,負×,平-
第___號執行裁判:_____ 


  
附錄四:套路主要動作規格與錯誤扣分標準
正確內容錯誤內容
輕微錯誤明顯錯誤嚴重錯誤

法掤沉肩墜肘,兩手或拳或掌或鉤,宜鬆柔自然,切忌夾臂緊腋。
發勁專注一方,力點與方向應準確。掤臂過高。
揚肘提腕,掌指癱軟或僵硬。
力點不在前臂。兩種以上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臂過屈或伸直。
捋兩手向後直抽。
聳肩揚肘。
夾臂緊腋。
擠聳肩揚肘,舉臂過頭。
兩臂未擠圓。
力點不在前臂。
按掌指癱軟或僵硬。
揚肘直臂。
向前直推,缺少弧度。
由下往上挑臂。
由外往內合掌。兩種以上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掌屈臂過大,臂不成弧。
夾臂緊腋。
揚肘屈腕,指掌癱軟。同上

掌前推過頭。
揚肘直臂。
指掌癱軟,出力點不明確。同上

手臂屈過大。
直臂。
舉手過頭。
兩手立圓不相交,運轉幅度過小。

掌聳肩揚肘。
舉臂不成弧。同上




拳出拳離腰太遠。
揚肘聳肩。
力點不在拳面。同上

拳揚肘聳肩。
臂不成弧。
力點不在拳面。同上

法上





退







步依步隨身換之原則,身體重心應維持中正安舒式式有主。
依邁步如貓行之要求,作到下盤穩固,落步準確輕靈,步步有根。提腳過猛,落腳沉重。
重心起伏。
支撐腿彎屈不夠,重心升高。
腳起地平落或鞋底上翻。
膝髖僵硬,腰胯不靈活。
腿支撐力不足,速度不平均。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輕微錯誤中任何一種錯誤表現嚴重。多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輕微錯誤中任何一項錯誤表現十分嚴重。

型拳四指靠攏微鬆捲起,拇指橫於食指及中指第二指骨上。
握拳不宜過緊,即外形似緊非緊,內側太鬆。五指捲握太緊或太鬆。
拳面有指節突出。
拇指未壓於食指及中指第二指骨上。
掌掌指不直不曲、不併不張,腕背自然伸展,腕關節切忌過於屈曲。手指過於癱軟彎曲。
手指併攏僵直。
掌心前挺,虎口未張或張開過度。
腕關節過於屈曲。
鉤腕關節放鬆,使手自然下垂,手指向內微鉤,但要放鬆。手指過於彎曲。
腕關節未下彎,或彎曲太過。
腕指僵硬。

型馬
步兩腳平行分開,寬與肩齊、足尖、膝尖與胸同方向,身體下坐,尾閭中正,圓檔曲膝,膝尖不超過足尖。膝蓋超過足尖。
臀部或髖骨突出。
敞檔或夾檔。
兩腳橫向寬度超過或不足。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虛實不分。
兩腿接近直立。多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兩種明顯錯誤同時出現。


步前腿之膝關節與髖關節皆下沉,膝尖與地面之垂直線不超過腳尖,後腿微曲不用力,圓檔、上身中正,兩腳之橫向寬度與肩齊寬。前弓腿屈膝超過足尖或小腿未達垂直位
後腿彎曲太過或僵直。
尾閭未收,突臀突髖。
敞檔或夾檔。
兩腳橫向寬度超過或不足。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虛實不分。
兩腿接近直立。
兩腿左右交叉。同上

步後腿之膝關節與髖關節皆下沉微曲,腳尖斜向前方約60度,前腳、腳尖或腳跟或全腳掌虛虛點地。後腿曲度不足重心升高。
前腿挺直或膝關節未彎曲。
後腿過於外展或內扣。
彎腰突腎。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虛實不分。
兩腿接近直立。
過份彎腰突臀。同上


步一腿彎曲,膝關節與髖關節下沉坐實,腳掌著地,後腳掌外斜約45度,一腿向側順地面平舖伸出,腳掌內扣。屈蹲腿未全屈。
側伸腿彎曲。
屈蹲腿膝關節內扣。
側伸腿腳尖內扣不足。
腳跟或腳外側離地。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多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步兩腿曲膝交叉,前腿腳尖展,後腿膝部接近前腿。後腿膝蓋未接近前腿。
前腳尖未外展。
重心接近前腿。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兩腿未交叉。
後腿跪地。多種輕微錯誤或兩種明顯錯誤同時出現。


步一腿曲膝支撐重量,另一腿提膝上舉,膝高超過腰際,腳尖自然下垂。提腿過低,膝蓋高度未達標準。
支撐腿明顯彎曲。
上提腿小腿前伸或腳尖上翹。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多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法立身中正安舒,支撐八面。
垂脊正身、涵胸拔背、沉肩墜肘、鬆腰落胯、圓檔曲膝。
手隨身動,步隨身換。立身不正前俯後仰。
頭不端正低顧仰視,左傾右斜。
聳肩縮腰。
彎腰駝背。
挺胸凹腹。
凸腹翹臀。
扭腰擺臀。
腰脊僵硬,胯基不穩。
搖頭晃肩。
開合過度,收放難以自如。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輕微錯誤中任何一種錯誤表現嚴重。多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輕微錯誤中任何一種錯誤表現十分嚴重。

法分


腳一腿曲膝坐實,一腿意貫腳尖或腳跟,迎面向前或向側踢蹬。著力點不在腳尖或腳跟。
支撐腳彎曲太過。
踢蹬腿曲膝。
踢蹬腿抬高未達標準。
低頭彎腰。
仰身仰頭。
前臂前腿配合不當。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輕微錯誤中第2~7項錯誤中任何一項表現嚴重。多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輕微錯誤中第2~7項錯誤中任何一項表現十分嚴重。




腿一腿曲膝坐實,一腿意貫腳跟或腳面配合腰勁,向左右橫擺。擊拍不響或擺蓮一擊落空。
擊拍高不過肩。
屈腿彎腰低頭。
外擺腿擺動幅度不夠。
肩臂僵硬。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拍擊落空。
輕微錯誤中2~4項錯誤中任何一項表現嚴重。多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
輕微錯誤中2~4項錯誤中任何一項表現十分嚴重。


勁力、協調的常見錯誤
勁力錯誤勁力僵硬發揮不足。
勁力鬆軟發揮不足。
勁力飄浮沉實不足。
運動平淡無奇缺少虛實變化。
勁力轉換生硬牽強。
勁力發揮出現停頓、斷勁。
協調錯誤手腳快慢不一,動作不能同時完成。
腰肢脫節不能配合。
動作銜接不連貫,斷斷續續。
動作僵硬不靈活。
眼神、頭與動作不搭調。


 
精神、速度、風格、內容、結構、布局的常見錯誤
精神錯誤精神緊張。
神態呆板。
逼氣用力。
注意力不集中,意念與動作脫節。
精神萎靡不振。
故意做作。
速度錯誤忽快忽慢,動作不勻。
速度過快,影響發揮。
速度過慢,影響發揮。
風格錯誤節奏快速強烈。
動疾靜止,時斷時續。
力剛勢猛,平舖直敘。
大開大合,動作激烈。
未表現出柔和、圓活、緩慢、輕靈等特點。
內容錯誤方法單調缺少變化。
重複動作太多。
基本技術內容不全面。
結構錯誤動作轉接不順。
相同方法過于集中。
內容分配前後鬆緊失調、雜亂無章。
布局錯誤動作分布不均勻。
場地使用不充分,活動範圍不夠。


 
劍術主要動作規格錯誤和扣分標準
扣分標準
錯誤內容
動作類別
輕微錯誤
(扣0.05分)顯著錯誤
(扣0.1分)嚴重錯誤
(扣0.2分)
劈劍1.力點不在劍刃
2.劍與臂未成一直線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
撩劍1.劍離身體較遠
2.力點不在劍刃前部同上
挂劍1.劍與前臂角大於90度
2.力點不在劍刃前部1.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
2.劍與臂成一直線同時出現一種顯著、一種輕微錯誤
點劍1.提腕不夠
2.力點不在劍尖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
崩劍1.沉腕不夠
2.力點不在劍尖同上
劍指1.中指與食指分開
2.中指與食指彎曲
3.拇指未壓在無名指上同上同時出現三種輕微錯誤
刺劍1.臂與劍未成一直線
2.力點不在劍尖同上
腕花1.腕部動作不靈活
2.劍繞環時離身體較遠
3.劍繞環時不成立圓同上同時出現三種輕微錯誤
後穿劍1.劍穿打離身體較遠
2.力未達劍尖
3.劍高於膝同上同上
雲劍劍繞環不平劍繞環未以腕為軸同時出現一種顯著、一種輕微錯誤
絞劍1.劍尖繞環過大
2.劍尖繞環未成立圓1.劍繞環未以腕為軸
2.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一種顯著、一種輕微錯誤
抹劍1.劍不平
2.力點未在劍刃上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同時出現三種輕微錯誤
截劍1.力點未達劍刃前部
2.劍身未成斜線同上


 
刀術主要動作規格錯誤和扣分標準
扣分標準
錯誤內容
動作類別
輕微錯誤
(扣0.05分)顯著錯誤
(扣0.1分)嚴重錯誤
(扣0.2分)
纏頭1.刀尖未下垂
2.刀背離身體較遠
3.刀未經兩肩外側繞過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1.刀在頭上平繞
2.同時出現三種輕微錯誤
裹腦刀同上同上同上
斬刀1.刀身不平
2.力點未達刃邊中部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 
撩刀1.刀離身體較遠
2.力點未達刀刃前部同上
劈刀1.刀與臂未成一直線
2.力未達刀刃同上
扎刀1.刀與臂未成一直線
2.力未達刀刃同上 
點刀1.提腕不夠
2.力點未達刀尖同上
崩刀1.沉腕不夠
2.沉腕軟而無力
3.力點未達刀尖同上 
掛刀1.刀與前臂夾角大於90度
2.力點不在刀背前部1.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
2.刀與臂成一直線同時出現一種顯著、一種輕微錯誤
截刀1.力點未達刀刃前部
2.刀身未成斜線同時出現兩種輕微錯誤 


 


附錄五:套路其他錯誤扣分標準
裁判員執行部份
沒有完成套路,中途退場者不予評分。
比賽中出現遺忘現象,根據不同程度扣0.1分~0.3分。
比賽中失去平衡,造成動作搖晃或跳動每出現一次扣0.1分,出現附加支撐,一個動作出現附加支撐扣0.3分,每倒地一次扣0.5分。
比賽中身體任一部分接觸線外地面扣0.1分,整個身體出界扣0.2分。
比賽中刀彩和劍穗纏住身體任何部位,影響了動作或出現服裝開鈕、服飾配件掉落、掉鞋等現象,每出現一次扣0.1分。
器械觸地、脫把、碰身,每出現一次扣0.1分,器械明顯彎曲變形扣0.2分,折斷或掉地,每出現一次扣0.5分。
主任裁判執行部份
起勢收勢不符要求者扣0.1分。
重做
因客觀因素造成比賽中斷者,可重做一次,不扣分。
因遺忘,失誤造成比賽中斷者可重做一次,扣1分。
選手受傷經醫師認定不能繼續比賽者得中止其比賽,若經治療能繼續比賽,可安排在該組最後一名上場,如果已是該組最後一名,則安排在第二天該比賽組第一名上場,按重做處理扣1分,因傷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繼續比賽者,視同棄權。
比賽不足或超出規定時間每5秒者扣0.1分,依此類推。(不足5秒以5秒計)
每增加或減少套路中任一完整動作扣0.2分。
服裝、器械、方向(超過45度)不符合規定扣0.1分。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
太極拳規則
中文本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初版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再版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修正版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研究發展委員會


裁判研究所審定
召集人:詹德勝
委員:蔡安娜許富義陳適當
吳榮輝
主審:王仁堂陳進龍
執行秘書:傅文丕
助理秘書:王連勝黃桂鈶江圳吉
謝陽
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代表:
施儀良蔡秀花林景泰

全站分類:不分類 不分類
自訂分類: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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