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高雄市第21屆市長盃
太極拳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宗旨:
1. 為響應政府打造運動島,促成全民體育,宏揚中華傳統武術文化,提昇太極拳套路及推手的技能,促進國民身心健康、增強免疫力可減少國家健保費開支,達到健康城市的目標。
2. 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太極拳運動會競賽參考依據。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高雄市太極拳協會
五、協辦單位: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高雄市薪傳鄭子太極拳協會、高雄
市綜合太極拳協會
六、贊助單位:高雄市太極八卦掌協會、高雄市八卦掌推手委員會、高雄市陳氏太極
拳協會、高雄市陳氏世傳太極拳協會、高雄市北薪傳鄭子太極拳協
會、高雄市龍鳳太極拳協會、高雄市李派太極拳推廣協會、高雄市下
庄太極拳協會、高雄市鳳林太極拳協會、高雄市九九太極拳道協會、
高雄市路竹太極拳協會、高雄市橋頭太極養生協會、高雄市阿蓮太極
拳協會、高雄市太極拳養生運動協會、鄭子全民太極拳推廣學會、高
雄市中鋼太極拳社、高雄市武當趙堡太極拳協會、高雄市全民太極拳
學會、高雄市楊氏太極拳協會、高雄市武宗學會、高雄市傳統民俗療
法協會。
七、活動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3、14日(星期六、日兩天)
7月13日會前預賽。
7月14日八點三十分開幕典禮,比賽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八、活動地點: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65號(鳳山體育館)
九、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2年5月27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十、報名地點:高雄市太極拳協會(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之1號2樓)
電話:07-5613807 傳真:07-5616527
十一、抽籤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恕不另行通知)
十二、抽籤地點: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之1號2樓 (高雄市太極拳協會辦公室)
- 2 -
十三、報到時間:預賽: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3 日 上午7 時至8 時。
決賽: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4 日 上午7 時至8 時。
十四、領隊、裁判會議:102 年7 月13、14 日 上午8 時。(鳳山體育館)
◎裁判不得兼任領隊、教練、管理等隊職員。
十五、參賽單位:高雄市各太極拳協會各行政區教練場。
十六、參加辦法:1. 凡參加個人賽之選手應繳最近二個月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二張,
領隊、教練、管理等隊職員應繳一張,以上均應填寫報名表。
2. 套路個人部分,每一賽員限報名二項(1 套路、1 器械),學生組
報名時,須附學生證影印本,社會組報名時須附身分證影印本。
3. 套路每教練場每組項目,限報名男女各二人。
4. 推手每單位每量級,男女生限報名各二人。(定步推手與活步推
步)
5. 推手選手過磅時間定於102 年7 月13 日上午8 時至9 時,逾時
棄權計。
※注意事項:1. 賽程時間如有衝突時,賽員請自行取捨,擇一參加,不得異議。
2. 大會依現況有權利更動賽程賽制。
十七、參加資格與分組:
(一)戶籍規定:1. 本次參賽賽員,須設籍高雄市。
2. 學生組依高雄市學區為主。
(二)年齡規定:1. 參加社會組套路比賽選手不限年齡;推手比賽選手18 足歲
至50 足歲,如未達18 足歲時,其監護人必須在申請表上
簽字同意,推手超過50 歲者、套路超過60 歲者,須簽切結
書。
2. 高中組:年齡在18 歲以下
(即84 年7 月13 日以後出生者,限高中、職及五專)
3. 國中組:年齡在15 歲以下
(即87 年7 月13 日以後出生者)
4. 國小組:年齡在12 歲以下
(即90 年7 月13 日以後出生者,限國小學生參加)。
5. 長青組:套路年齡60 歲以上(即42 年7 月13 日以前出者);
推手年齡50 歲以上(即52 年7 月13 日以前出者)。
十八、分組與項目:
(一)團體組:1. 套路:13 式、24 式、37 式、38 式陳氏太極拳、64 式第一段、
99 式太極拳。
(二)個人組:1. 套路:13 式、24 式、37 式、38 式陳氏太極拳、64 式第二段、
99 式太極拳。
- 3 -
2. 器械:54式太極劍(參賽不足6人不比賽)。
3. 推手:(1)社會組、長青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
(2)本項推手比賽詳見專項說明。
十九、比賽項目及時間:
1、13式太極拳:時間分鐘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2、24式太極拳:時間分鐘4-5分鐘。
3、37式太極拳:時間分鐘6-7分鐘。
4、38式陳氏太極拳:時間分鐘5-6分鐘。
5、64式第一段:時間分鐘6-7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6、64式第二段:時間分鐘7-8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7、99式太極拳:時間分鐘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8、54式太極劍:時間分鐘3-4分鐘。
廿、太極拳比賽制度:
A.推手比賽
1. 區分為社會組、長青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分別依體重分為男子
十個量級、女子八個量級如下表,男女分別比賽。
2. 各級參加人數如不滿3人則併級或取消比賽,賽員不得異議。
3. 國中男、女組各級依上表男子組減10公斤,國小男、女組各級依上表減
25公斤。高中組男、女生體重量級與社會組相同。
4. 參賽年齡逾五十歲者須附自願書,未滿十八歲者須附家長同意書。
5. 推手比賽制度與規則
(1) 推手比賽採單淘汰制,三戰二勝制。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預賽及
複賽採用定步推手,冠、亞、季軍決賽採用活步推手。國小組只採用
活步推手比賽,長青組只採用定步推手比賽。
(2) 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40秒,局間休息40秒。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
戰2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國小組活步推手每局實戰90秒,局間
休息1分鐘。
(3) 定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
a.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步者,得1分。
b.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得2分,選手身體自膝蓋(含
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四 級
五 級
六 級
七 級
八 級
九 級
十 級
男
55公斤
以下
55.01
︱
58.00
58.01
︱
61.00
61.01
︱
65.00
65.01
︱
70.00
70.01
︱
76.00
76.01
︱
83.00
83.01
︱
91.00
91.01
︱
100.00
100.01
以上
女
48公斤
以下
48.01
︱
51.00
51.01
︱
54.00
54.01
︱
58.00
58.01
︱
63.00
63.01
︱
69.00
69.01
︱
76.00
76以上
量
級
組
別
- 4 -
(4) 活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
a.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步者,得1分。
b.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得2分,選手身體自膝蓋(含
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5) 技術優勝:
a. 活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含6分)稱
為「得分技術優勝」。
b. 定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含6分)稱
為「得分技術優勝」。
(6) 不得分:
a. 活步推手比賽時一方發勁雙方同時出圈外,不予計分。
b. 定步、活步推手比賽時ㄧ方發勁,雙方皆動步或先後壓制倒
地者,不予計分。
(7) 推手比賽招法:
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但選手
雙方不得雙手插腋,以避免抱摔動作。
(8) 定步與活步推手場地
a.社會組:定步推手場地為邊長6公尺的正方形,場地中央設置3 公分厚的泡棉定步模板,活步推手場地為邊長8公尺的正方形長。場地中央半徑3公尺劃圓為活步推手比賽範圍。
b.高中組:規則及場地同社會組。
c.國中組:活步推手場地圓圈半徑為2.5公尺,定步推手場地同社會組。
d.國小組:活步推手場地圓圈半徑為2.5公尺。
(9)團體過關競賽:相同學校不得超過一隊,個人重量或隊伍總重量不符
合規定,便失格不得出賽。
團體過關賽須參加個人賽方能參與。
團體過關賽競賽不足3隊時,競賽取消,不得異議。
每人競賽一局實戰90秒,該局勝利得連戰連勝,雙方平手都出局。
B. 套路比賽
1. 各組項報名人數,個人組超過20名,得採用初賽與決賽制(以決賽準),
否則採一次計分決賽。
2. 個人組報名人數,各組若未超過4人,則列入男女混合比賽。
3. 團體組每隊17人(男女不拘)。團體組各項目在6隊(含6隊)以上,
列入比賽,不足6對列入混合組比賽。
4. 依抽籤決定比賽順序出場比賽。
5. 套路評分標準: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
理,套路評分採計至小數點第3位。
6. 參賽年齡逾六十歲者,須附自願書,未滿十八歲者,須附家長同意書。
- 5 -
廿一、比賽規則:
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國際太極拳規則(99.10再版),規則未盡
之事宜,於領隊會議中說明或由仲裁委員會釋。
廿二、獎勵辦法:
個人賽、團體賽、推手賽按參加隊(人)數錄取名次,凡參加隊數三隊(人)者,獎取前一名;四隊(人)者,獎取前二名;五至六隊(人)者,獎取前三名;七至八隊(人)者,獎取前四名;九至十隊(人)者,獎取前五名;十一隊(人)以上者,獎取前六名,一至三名頒發獎盃(牌)、四至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廿三、參賽須知:
(1) 比賽用服裝全部自備,規格請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國際太極拳規則」最新辦法辦理。
(2) 大會活動期間選手請自行投保。
(3) 凡參賽隊伍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之賽員、教練、護理人員以外,均不得進入場內。
(4) 各場的比賽時間、場地均編列於大會秩序冊內,但大會如有變更則以當時決定為準。
(5) 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接受檢錄。
(6) 賽員每次出場比賽,應攜帶賽員證備查,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7) 比賽時,如賽員或隊職員不服裁判之判決,在現場咆哮鬧場且制止無效時,經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成案,該名賽員該項比賽成績無效,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二年。
(8) 比賽結束經宣佈勝負後,賽員應即退出比賽場地,返回各單位休息區,經宣佈 得獎的單位或賽員應速至司令台接受頒獎。
(9) 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10)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事故,經大會宣佈比賽停止時,當場不論進行時間長短,該場比賽不予計分,擇期叧行比賽時由大會叧行通知。
(11)賽場內除飲水外禁止攜帶任何食物及有色飲料,用餐請至秩序組人員指定地點用餐,垃圾請自行帶走。
廿四、申訴:如在比賽中發生爭論,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
但須繳交保證金五千元(勝訴時保證金全數退還,敗訴時保證金全數充
公)。
廿五、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籌備委員之會議決定更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