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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高雄市第21屆市長盃
2013/05/17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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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高雄市第21屆市長盃


太極拳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活動宗旨:
1. 為響應政府打造運動島,促成全民體育,宏揚中華傳統武術文化,提昇太極拳套路及推手的技能,促進國民身心健康、增強免疫力可減少國家健保費開支,達到健康城市的目標。
2. 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本市參加全國性太極拳運動會競賽參考依據。
二、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
四、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太極拳委員會、高雄市太極拳協會
五、協辦單位:財團法人鄭子太極拳發展基金會、高雄市薪傳鄭子太極拳協會、高雄
市綜合太極拳協會
六、贊助單位:高雄市太極八卦掌協會、高雄市八卦掌推手委員會、高雄市陳氏太極
拳協會、高雄市陳氏世傳太極拳協會、高雄市北薪傳鄭子太極拳協
會、高雄市龍鳳太極拳協會、高雄市李派太極拳推廣協會、高雄市下
庄太極拳協會、高雄市鳳林太極拳協會、高雄市九九太極拳道協會、
高雄市路竹太極拳協會、高雄市橋頭太極養生協會、高雄市阿蓮太極
拳協會、高雄市太極拳養生運動協會、鄭子全民太極拳推廣學會、高
雄市中鋼太極拳社、高雄市武當趙堡太極拳協會、高雄市全民太極拳
學會、高雄市楊氏太極拳協會、高雄市武宗學會、高雄市傳統民俗療
法協會。
七、活動日期:中華民國102年7月13、14日(星期六、日兩天)
7月13日會前預賽。
7月14日八點三十分開幕典禮,比賽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八、活動地點:高雄市鳳山區體育路65號(鳳山體育館)
九、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2年5月27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十、報名地點:高雄市太極拳協會(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之1號2樓)
電話:07-5613807 傳真:07-5616527
十一、抽籤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恕不另行通知)
十二、抽籤地點:高雄市鹽埕區大仁路2之1號2樓 (高雄市太極拳協會辦公室)
- 2 -
十三、報到時間:預賽: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3 日 上午7 時至8 時。
決賽:中華民國102 年7 月14 日 上午7 時至8 時。
十四、領隊、裁判會議:102 年7 月13、14 日 上午8 時。(鳳山體育館)
◎裁判不得兼任領隊、教練、管理等隊職員。
十五、參賽單位:高雄市各太極拳協會各行政區教練場。
十六、參加辦法:1. 凡參加個人賽之選手應繳最近二個月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二張,
領隊、教練、管理等隊職員應繳一張,以上均應填寫報名表。
2. 套路個人部分,每一賽員限報名二項(1 套路、1 器械),學生組
報名時,須附學生證影印本,社會組報名時須附身分證影印本。
3. 套路每教練場每組項目,限報名男女各二人。
4. 推手每單位每量級,男女生限報名各二人。(定步推手與活步推
步)
5. 推手選手過磅時間定於102 年7 月13 日上午8 時至9 時,逾時
棄權計。
※注意事項:1. 賽程時間如有衝突時,賽員請自行取捨,擇一參加,不得異議。
2. 大會依現況有權利更動賽程賽制。
十七、參加資格與分組:
(一)戶籍規定:1. 本次參賽賽員,須設籍高雄市。
2. 學生組依高雄市學區為主。
(二)年齡規定:1. 參加社會組套路比賽選手不限年齡;推手比賽選手18 足歲
至50 足歲,如未達18 足歲時,其監護人必須在申請表上
簽字同意,推手超過50 歲者、套路超過60 歲者,須簽切結
書。
2. 高中組:年齡在18 歲以下
(即84 年7 月13 日以後出生者,限高中、職及五專)
3. 國中組:年齡在15 歲以下
(即87 年7 月13 日以後出生者)
4. 國小組:年齡在12 歲以下
(即90 年7 月13 日以後出生者,限國小學生參加)。
5. 長青組:套路年齡60 歲以上(即42 年7 月13 日以前出者);
推手年齡50 歲以上(即52 年7 月13 日以前出者)。
十八、分組與項目:
(一)團體組:1. 套路:13 式、24 式、37 式、38 式陳氏太極拳、64 式第一段、
99 式太極拳。
(二)個人組:1. 套路:13 式、24 式、37 式、38 式陳氏太極拳、64 式第二段、
99 式太極拳。
- 3 -
2. 器械:54式太極劍(參賽不足6人不比賽)。
3. 推手:(1)社會組、長青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
(2)本項推手比賽詳見專項說明。
十九、比賽項目及時間:
1、13式太極拳:時間分鐘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2、24式太極拳:時間分鐘4-5分鐘。
3、37式太極拳:時間分鐘6-7分鐘。
4、38式陳氏太極拳:時間分鐘5-6分鐘。
5、64式第一段:時間分鐘6-7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6、64式第二段:時間分鐘7-8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7、99式太極拳:時間分鐘5-6分鐘。(全民運動會版本)
8、54式太極劍:時間分鐘3-4分鐘。
廿、太極拳比賽制度:
A.推手比賽
1. 區分為社會組、長青組、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分別依體重分為男子
十個量級、女子八個量級如下表,男女分別比賽。
2. 各級參加人數如不滿3人則併級或取消比賽,賽員不得異議。
3. 國中男、女組各級依上表男子組減10公斤,國小男、女組各級依上表減
25公斤。高中組男、女生體重量級與社會組相同。
4. 參賽年齡逾五十歲者須附自願書,未滿十八歲者須附家長同意書。
5. 推手比賽制度與規則
(1) 推手比賽採單淘汰制,三戰二勝制。社會組、高中組、國中組預賽及
複賽採用定步推手,冠、亞、季軍決賽採用活步推手。國小組只採用
活步推手比賽,長青組只採用定步推手比賽。
(2) 定步推手比賽每局實戰40秒,局間休息40秒。活步推手比賽每局實
戰2分鐘,局間休息1分鐘。國小組活步推手每局實戰90秒,局間
休息1分鐘。
(3) 定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
a.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步者,得1分。
b.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得2分,選手身體自膝蓋(含
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一 級
二 級
三 級
四 級
五 級
六 級
七 級
八 級
九 級
十 級

55公斤
以下
55.01

58.00
58.01

61.00
61.01

65.00
65.01

70.00
70.01

76.00
76.01

83.00
83.01

91.00
91.01

100.00
100.01
以上

48公斤
以下
48.01

51.00
51.01

54.00
54.01

58.00
58.01

63.00
63.01

69.00
69.01

76.00
76以上




- 4 -
(4) 活步推手比賽得分範圍分述如下:
a.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動步者,得1分。
b. 以發勁或走化招法使對手倒地者,得2分,選手身體自膝蓋(含
膝蓋)以上任何部位接觸地面者,視同倒地。
(5) 技術優勝:
a. 活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含6分)稱
為「得分技術優勝」。
b. 定步推手得分技術優勝:雙方得失分相差6分(含6分)稱
為「得分技術優勝」。
(6) 不得分:
a. 活步推手比賽時一方發勁雙方同時出圈外,不予計分。
b. 定步、活步推手比賽時ㄧ方發勁,雙方皆動步或先後壓制倒
地者,不予計分。
(7) 推手比賽招法:
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理,但選手
雙方不得雙手插腋,以避免抱摔動作。
(8) 定步與活步推手場地
a.社會組:定步推手場地為邊長6公尺的正方形,場地中央設置3 公分厚的泡棉定步模板,活步推手場地為邊長8公尺的正方形長。場地中央半徑3公尺劃圓為活步推手比賽範圍。
b.高中組:規則及場地同社會組。
c.國中組:活步推手場地圓圈半徑為2.5公尺,定步推手場地同社會組。
d.國小組:活步推手場地圓圈半徑為2.5公尺。
(9)團體過關競賽:相同學校不得超過一隊,個人重量或隊伍總重量不符
合規定,便失格不得出賽。
團體過關賽須參加個人賽方能參與。
團體過關賽競賽不足3隊時,競賽取消,不得異議。
每人競賽一局實戰90秒,該局勝利得連戰連勝,雙方平手都出局。
B. 套路比賽
1. 各組項報名人數,個人組超過20名,得採用初賽與決賽制(以決賽準),
否則採一次計分決賽。
2. 個人組報名人數,各組若未超過4人,則列入男女混合比賽。
3. 團體組每隊17人(男女不拘)。團體組各項目在6隊(含6隊)以上,
列入比賽,不足6對列入混合組比賽。
4. 依抽籤決定比賽順序出場比賽。
5. 套路評分標準:依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國際太極拳規則」辦
理,套路評分採計至小數點第3位。
6. 參賽年齡逾六十歲者,須附自願書,未滿十八歲者,須附家長同意書。
- 5 -
廿一、比賽規則:
依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之國際太極拳規則(99.10再版),規則未盡
之事宜,於領隊會議中說明或由仲裁委員會釋。
廿二、獎勵辦法:
個人賽、團體賽、推手賽按參加隊(人)數錄取名次,凡參加隊數三隊(人)者,獎取前一名;四隊(人)者,獎取前二名;五至六隊(人)者,獎取前三名;七至八隊(人)者,獎取前四名;九至十隊(人)者,獎取前五名;十一隊(人)以上者,獎取前六名,一至三名頒發獎盃(牌)、四至六名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廿三、參賽須知:
(1) 比賽用服裝全部自備,規格請參照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通過之「國際太極拳規則」最新辦法辦理。
(2) 大會活動期間選手請自行投保。
(3) 凡參賽隊伍之各單位隊職員應按指定之位置參觀休息,比賽場地除各該參賽之賽員、教練、護理人員以外,均不得進入場內。
(4) 各場的比賽時間、場地均編列於大會秩序冊內,但大會如有變更則以當時決定為準。
(5) 賽員應於賽前三十分鐘接受檢錄。
(6) 賽員每次出場比賽,應攜帶賽員證備查,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7) 比賽時,如賽員或隊職員不服裁判之判決,在現場咆哮鬧場且制止無效時,經仲裁委員會議決定成案,該名賽員該項比賽成績無效,嚴重者該賽員及所屬團隊禁賽二年。
(8) 比賽結束經宣佈勝負後,賽員應即退出比賽場地,返回各單位休息區,經宣佈 得獎的單位或賽員應速至司令台接受頒獎。
(9) 賽員如有冒名頂替或資格不符者,應取消其比賽資格。
(10)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事故,經大會宣佈比賽停止時,當場不論進行時間長短,該場比賽不予計分,擇期叧行比賽時由大會叧行通知。
(11)賽場內除飲水外禁止攜帶任何食物及有色飲料,用餐請至秩序組人員指定地點用餐,垃圾請自行帶走。
廿四、申訴:如在比賽中發生爭論,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30分鐘內提出書面申訴,
但須繳交保證金五千元(勝訴時保證金全數退還,敗訴時保證金全數充
公)。
廿五、如有未盡事宜,得依籌備委員之會議決定更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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