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告了自己服務的單位---長三總!
2023/08/1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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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死亡給付與該遺屬喪葬津貼擇一請領的謬誤?
父親當時服務的長途電信局第三工程總隊自設員工互助會。
我以72年電信特考技術佐機務優等及格分發到該工程總隊。
父子同為該員工互助會會員。
父親於民國74年11月病逝,得由遺屬請領會員本人死亡互助金,我則請領父亡喪葬互助金。
該會卻以父子同為會員,僅能擇一不能重複請領為由拒付。
本人死亡互助金與遺屬喪葬互助金,不僅名目不同,金額不同,受助對象也不同,一個是亡者本人,一個是亡者遺屬。
恰巧本案苦主為父子關係,遭該會誤解為重複請領而拒付,還嗆說問過律師。
在到圖書館研讀勞工保險條例後理出頭緒,憤而提告。
勞工保險條例中定有遺屬津貼(遺屬年金)及喪葬津貼給付。
遺屬津貼(遺屬年金):被保險人死亡時由遺屬擇一請領。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父母死亡時由遺屬擇一請領。
所謂擇一請領,並非指遺屬津貼跟喪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而是在規範遺屬中只能一人請領。
撇開我們父子關係,完全沒有法理上重複請領的問題,要否當初就應限制父子不得同時入會,這又有點荒誕不經,有父子關係是原罪嗎?
所以我父親亡故請領本人死亡互助金,我則請領我父親亡故的喪葬互助金,請問哪裡錯了?哪裡重複請領了?
提出告訴後,因父親的老長官也是世交,米糕仔,出面圓場而撤告。
我請領我父親亡故的喪葬互助金還是沒給。
既然入會自始無效,就該退還我繳的會費啊!也是裝傻,分文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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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amisay1682023/08/19 22:48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第62條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第63條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3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第63-3條1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2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