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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應」---法律條文用語分辨 (轉載)
2018/01/1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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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或「必要時」的拘束力較弱,保留給裁判者〔裁量〕的空間,即〔可為〕〔也可不為〕,不過也應該要符合〔相當性原則〕,或〔比例性原則〕,否則難免令人有〔包庇〕,或〔權利濫用〕之嫌

「應」的拘束效果比較強,違背了「應」的義務,是當然違法的效果,為〔當然失效〕或〔當然不生效力〕
可以直接換成
「得」是「可」---是任意規定,例如法條中說得減輕,代表可以減輕也可以不減輕。
「應」是「必」---是強制規定,例如法條中說應減輕,代表一定要減輕。
在法條中如果沒有寫得,則為應的規定。

容易誤會的是,此時「得」音念ㄉㄜˊ
ㄉㄜˊ---可以,有選擇性,
ㄉㄟˇ---應該、必須、需要,完全沒有選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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