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少婦離婚後,與尹姓前夫打官司爭奪五歲雙胞胎兒子的監護權,但尹母羅姓婦人卻涉嫌先將雙胞胎老大帶往加拿大居住;檢方認定男童在未經監護權人同意下被帶出國,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起訴前夫與其母。
刑法「移送被誘人出國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責很重,台中地院行政庭長林三元表示,父母雙方爭奪子女監護權時,「先下手為強」未必是對的,單方強行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讓另一方無法行使親權,會吃上官司。林三元舉例,台中一名孫姓越南籍婦人把兩歲兒子帶回越南再獨自返台工作,觸犯「移送被誘人出國罪」,法官雖考量文化及價值觀差異減輕其刑,但仍判三年八月重刑。
起訴書指出,少婦與丈夫在五年前生下一對雙胞胎兒子,後來夫妻感情不睦,少婦提離婚訴訟,今年六月離婚調解成立,但雙胞胎的監護權尚待法院判決,判決前由父母共同監護,但前夫的母親羅婦(六十歲)卻將雙胞胎老大帶往加拿大。
少婦控告婆婆及前夫略誘,檢察官傳訊羅婦未到,前夫則辯稱少婦在加拿大已經公證,將監護權委由他妹妹行使,長子一直由他母親照顧,並沒有犯略誘罪。
少婦指稱,她在婆婆要求下,簽下委任小姑行使監護權同意書,但只限於長子在加拿大保險、社會福利等事項,並沒有將親權都移轉給小姑;前夫及婆婆未經她同意,帶長子到加拿大,已侵害她的保護、教養及探視等親權。
檢察官表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任何一方將子女帶離,就觸犯「略誘罪」,刑期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但帶往國外就觸犯「移送被誘人出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