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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頻繁認定原則,一般民眾半年內6次NTD3000以下免稅進口合理自用範圍內,不受該新措施影響。
2017/09/04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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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布實施「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自106年7月1日生效。https://web.customs.gov.tw/News_Content.aspx?n=F55943A3BAA86A6A&sms=1095B63D0846032B&s=7498685639175850

  • 自2017年7月1號起, 進口納稅義務人半年度內只能享有6次符合稅金免征額度NTD3000以下規定的進口包裹, (半年度為1月1號與7月7號開始計算), 超過此限制包裹 , 半年度內將不再享有稅金免征優惠。更多詳情於2017年6月30日中午12點鐘更新發布單位: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經財政部106年5月26日台財關字第1061011007號令公布,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生效,所稱進口次數頻繁內容如下: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三、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依據上開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免稅進口次數計算分為上下半年兩個週期,上半年起算時點為1月1日,下半年起算時點為7月1日,各週期免稅進口次數逾6次者,第7次進口即應課稅,並於各該週期結束,重新起算免稅進口次數。財政部關務署補充說明,進口次數頻繁認定原則之政策目的,在防範部分進口人以商銷為目的,卻濫用低價免稅限額優惠規避稅捐之頻繁進口行為,一般民眾於半年內6次免稅進口之合理自用範圍內,並不受該新措施之影響。

  為落實執行進口次數頻繁政策,已於本年3月積極宣導快遞報關業者應詳實申報收貨人姓名及地址資料,未來針對申報姓名及地址不完整情形,將加強查核委任書,籲請快遞報關業者務必誠實申報收貨人完整資料,俾加速貨物通關

新聞稿聯絡人:張嘉元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521

  • 上版日期:106-05-26
全站分類:不分類 不分類
自訂分類:我的神與身心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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