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喬飛
《聖經》是世界文化長廊中的瑰寶,蘊藏著巨大的精神財富。它對人類尤其是西方社會文明產生了巨大影響,“沒有希伯來《聖經》,世界文明的歷史將會重寫”。在世界全球化、一體化的當代,研究《聖經》、挖掘其精神寶藏,無論是對于我們認識西方文明、還是建設我國的文明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長期以來,我國學界對《聖經》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學、哲學、宗教等領域,對其法學、政治學方面的研究相對薄弱。近年來雖出現一些介紹希伯來民族法律政治方面的文章,對古代以色列的政治法律作了可貴的探索,但對《聖經》文本本身的閱讀顯得不夠仔細深入。本文即試圖從憲政分析的角度出發,以《聖經》文本為基礎,對以色列王國時期的政治特點作一探討。
憲政作為人類政治文明的結晶,在歷史上經過了古希臘城邦憲政、古羅馬共和憲政、中世紀《大憲章》為標志的英國憲政、近代古典自由主義憲政、現代憲政和當代新憲政等階段,其內涵在各個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內容;到底何為“憲政”,至今尚沒有確切的統一定義,但作為專制政體的對立物,建立“有限政府”、實現分權制約、進行法治是一個國家實現憲政的必備條件,這一點已被學界所公認。縱觀《聖經》,古代以色列民族經歷了族長、寄居、曠野、士師、王國、被擄散居等時代,其具備完整國家形態的是王國時代。以色列王國的政治模式具有“權力分立”、“權力制約” 、“法律之治”、“主權歸神”等特點,早在公元前11世紀就已呈現出獨特的“憲政” 模式,比西方政治文明之源的古希臘雅典憲政還要領先約600年。
法律之治
從《聖經》來看,以色列民族是上帝特別的“選民”,是上帝向全人類啟示他自己、宣告神旨意的管道與器皿,與世界上的任何民族都要顯著不同。作為一個“神權統治”的國度,神是古代以色列民族的最高立法者,其具有正式國家效力、作為制度運作的法律僅僅來自上帝。在歷史上神給古代以色列民族頒布的法律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摩西頒布的具有成文形式的《摩西律法》,另一種是通過先知傳達的不成文的“耶和華的話”。在《新約》中,耶穌也常將這兩種形式的法並列相稱,從側面對律法與先知之言的同等法律地位進行了肯定。法的兩部分之間並不矛盾,前者是普通法,後者是特別法;前者是基礎性的,後者是評價性的,某種程度上類似于法理學上的“法律解釋”。“神的話”雖是針對特殊情況而發並且在成文律法之外,但目的是引導以色列人更好地回歸律法的立法本意。“律法”與先知宣告的“神的話”構成古代以色列的整體的“法律體系”。
權力分立、權力制衡是政治組織的外在框架,而政治組織的正常運轉須遵守既定的內在規則,就是法律。無規則的政治運轉,只能導致混亂和毀滅。在以色列王國,與法律有關的各權力主體,必須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
首先,君王依法而治。君王施政是否遵守律法,是上帝評價其國政臧否的標準。依法施政,神視之為“正的事”;施政背法,神視之為“惡的事”。遵守律法,則國運昌盛;違背律法,則國運衰敗。神評價所羅門王,“不遵守我所吩咐你守的約和律例”, 導致國家分裂;亞哈王“離棄神的誡命”,所以國家遭災。以色列國的滅亡,最根本的原因是“不信服耶和華他們的 神,厭棄他的律例和他與他們列祖所立的約並勸戒他們的話離棄耶和華他們神的一切誡命”。 相反,西希家王謹守遵行律法,“耶和華與他同在,他無論往何處去,盡都亨通。”
其次,祭司照法而為。除享有權力外,祭司“需承擔比一般選民更多的義務,並遵守更多的禁忌。” 祭司獻祭嚴格遵守律法規定的程序、時間、地點,按照律法規定的獻祭種類、範圍施行神人的中保工作;違背律法,會受到嚴厲制裁。這些法律制度,從律法頒布伊始,直至王國末了,前後一以貫之。在祭司制度設立之初,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在神面前獻了不是律法要求的凡火,獻祭時被神用火燒死。 士師末期,以利的兩個兒子利用祭司職權在律法規定之外貪取祭物,並且行奸淫,最後被神宣判死刑。祭司作為教師教導百姓的,不是君王的法令,也不是自己設立的規條,而是歷代相傳的摩西成文津法。祭司不但自己要守律法,還要教導百姓遵守;實施民事審判時,律法有規定的祭司必須嚴格遵守。
再次,先知恪守神命。先知工作,必須是神自己親自差派。若有人擅自冒充,律法處之以死罪。先知最洞悉神的計劃、旨意,對律法能否得到遵守特別敏銳。在君王、祭司或百姓看來也許只是輕微觸犯律法的行為,在先知都是不能容忍的,必起而抨擊之。正由于責任特別重大,所以先知們受到神特別嚴格的約束。除遵守律法外,他們還有一項特別的義務,就是絕對地遵守神啟示的每個細節要求;否則,會受到比常人更嚴厲的處罰。早在漂流時期曠野的路上,民眾因為沒有水喝向摩西爭鬧,神曉諭摩西“吩咐磐石發出水來”滿足會眾需要,摩西因為受到百姓的埋怨指責,盛怒之下用杖“擊打磐石”兩下,雖有許多水流出來,會眾和他們的牲畜也都喝了,但神依然給摩西嚴厲的處罰︰不準他進入迦南應許之地。這對一個帶領全民族向應許之地前進的領袖來說,懲罰是相當嚴重的;因為他活在世上一百多年來,朝思暮想、日夜盼望的就是要進入應許之地。摩西是先知,也是最高領袖,盡管在遵守神誡命的細節上僅有細微過失(“吩咐”改為“擊打”),但神並未對他從輕發落。雖然摩西“實質正義”,實體目的已經達到,但卻“程序”違法,神命令中的程序細節,是絕對不允許人擅自改變的。在列王時期,有一少年先知,奉神差遣前去警告隨從異教的耶羅波安王;神要求他不可在伯特利吃飯喝水,一開始他也這樣做了,但在受到老人的哄騙時,竟然同他回去吃喝,違背了神的吩咐,結果在路上被獅子咬死。先知基哈西違背命令,擅自接受亞蘭元帥乃縵的禮物,結果得了大麻風。
最後,百姓遵守律法。百姓知法守法得益于祭司和利未人的日常教導。祭司和利未人平常居住在48座散布于十二支派的城邑中,能夠在各地教導律法,使全民都熟知律法內容。他們如同人民的導師,不但使以色列的信仰得以延續,而且使律法在全民得到遵從。百姓違背律法,有官長、祭司對其進行審判。百姓有遵守律法的義務,也享有律法規定的權利。用法律保障民眾權利這一憲政思想,在以色列律法中也有所體現。如律法規定,“以色列人的產業,不從這支派歸到那支派,以色列人要各守各祖宗支派的產業”,在法律上限制了土地的兼並。“地不可永賣(絕賣),因為地是我(耶和華神)的”,從而限制了權貴豪強對百姓土地的巧取豪奪;即使存在土地買賣,到了禧年,卻“各人要歸自己的地業”。君王為政,不得侵犯百姓的利益;甚至分給兒子的產業,也只能從王自己的產業中賜給,卻“不可奪取民的產業”。亞哈為王時,貪戀拿伯的葡萄園,拿伯根據律法對亞哈說︰“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 亞哈王氣得臥床不起、茶飯不進,拿伯卻始終沒有妥協。
可見,在古代以色列,無論是君王、祭司、先知還是百姓,都是通過法律來履行自己的職責、行使自己的權力。違背法律時,都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法律至上性來自以色列民族獨特的耶和華一神信仰。以色列是個法律的民族,更是個信仰的民族。既然神是法律的直接確立者,所以法律在具有神聖性的同時,就獲得了地位的至上性。“轉耳不听律法的,他的祈禱也為可憎”,一神信仰與遵行法律是一物兩面、有機統一的,深深根植在以色列民族心理之中,使得法律至上原則獲得了民族心理的強勁支撐。法律至上不再是空洞的概念或口號,而是以色列各個社會主體的行動指南。所以說,古代以色列王國的“憲政”,也體現在它不是“人治”,而是“法律之治”;其“法律之治”是“神權之治”的必然結果。
神權之治
古代以色列民族最終統治者是神。《摩西律法》中最核心的一條是︰“耶和華神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神。”耶和華神是以色列民族的拯救者;《聖經》記載,以色列民族從擺脫埃及的民族壓迫、至經過西乃曠野生活整40年,最後抵達迦南美地,並戰勝當地凶悍野蠻的七個部族,其中所經歷的艱難困苦舉世無雙,但在耶和華神的親自帶領下均化險為夷。對有著獨特經歷的古代以色列民族來說,耶和華神絕不是個抽象的概念,而是切實具有思想、感情和意志的“活神”,是為以色列民族施行過諸多奇跡的真正的“王”。獨一真神是以色列人信仰的對象,也是以色列民族主權的起點和終點。
(一)獨一真神信仰
以色列民族建立之初,就繼承了其祖先的耶和華“獨一真神”信仰,“摩西十誡”又進一步明確了神人之間的關系,使得古代以色列的宗教信仰具有自己的特色︰
首先,神的獨一性。根據《聖經》,真正的神只有一位,就是耶和華。獨一真神具有慈愛、公義、聖潔、信實的屬性,是真善美的源頭,也是規則、法律的原點;是宇宙萬物創造者、維護者,也是人類的創造者、生命的賦予者。從生命的淵源上,他是人類的“父”、人類是他的“子”。 除他以外沒有別的神,這並非是真神狹隘、武斷、排他,而是在事實上必須如此。如同一個孩子,在血緣生命傳承的關系上,只能有一個父親,事實上也只會有一個父親。
其次,信仰的專一性。這是律法“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的必然要求,真正的愛是聖潔的、永恆的、也是專一的。上帝強調他是“獨一真神”,多神信仰、他神信仰、偶像崇拜則是魔鬼對人類的欺騙和誘惑,神嚴禁選民偶像崇拜和多神信仰。神給以色列建立獨一真神信仰,是要“正本清源”,使選民的信仰對象絕對地正確,不能“認賊作父”。這樣,才能獲得這位“天父”的祝福、帶領和保守。
獨一真神信仰是以色列民族的心靈紐帶。早在王國時代之前,以色列民族尚沒有統一的中央政府,各個支派獨立生活,每個支派自身亦無統一的統治機構,全民族只有一樣是統一的宗教敬拜的地點,即位于示羅的會幕聖所。另外,居住在散布于十二支派那48座城邑的祭司和利未人,作為聖所的專職工作人員,也把真神信仰的影響力滲透到了以色列各地。“執掌司法審判實權的宗教祭司,在希伯來法與猶太教之間起到了將兩者合而為一的作用,他們在傳達教義的同時也在宣講律法,在編纂法律的同時也在撰寫教規,這就使得法律與宗教在希伯來國家成了一對孿生姐妹。”根本說來,是同一的真神信仰而非其它因素,將散居在各地的以色列人統一成為一個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強大民族。
(二)主權在神
獨一真神的終極性、至上性,決定了人類一切權力最終均來源于至上神。以色列王國作為權政治國家,主權在神的特點表現得尤為明顯。
首先,立法權歸神所有。“沒有一位古代近東的神抵象以色列之神那樣直接是立法者,無論是巴比倫人的太陽神馬杜克或巴力神,還是埃及人的太陽神拉或月神托特,它們都沒有為人類頒發一部律法書,而由神賦予了君權的漢穆拉比等諸王,只是奉神意而立法。”以色列民族的成文律法是神自己在西乃山通過摩西向全民頒布,特別法是神自己通過先知向全民宣示。神權通過法律得以表達,法律基于神權具有權威。“神的律法不是啟示給特定‘權力者’的,而是與以色列全民立約”, 君王自己沒有立法權,甚至連神頒布法律的媒介都不是,只能在已經存在的法律之下行使權力。
其次,君王的廢立由神決定。摩西律法就明確“要立耶和華神揀選的人為王”,因為只有神才深知人的內在本質。第一任國王掃羅,是百姓通過掣簽這一原始“民主選舉”的方式產生,不是神自己的“揀選”,結果證明百姓選舉的掃羅很快就違背律法,不配再攝王位。撒母耳奉命去膏立新王,見到大衛的哥哥相貌英俊、身材高大,以為此人定是新王人選。不料神(耶和華)卻對撒母耳說︰“不要看他的外貌和他身材高大,我不揀選他。因為耶和華不像人看人︰人是看外貌,耶和華是看內心。”君王的廢黜,也取決于神最終的判決;掃羅被廢、 亞哈被殺,皆是他們違背律法被神審判的結果。“因此,君權固然神授,但其統治必須滿足神的‘公義’的要求;王固然出于神的揀選,但卻並不具有‘神聖性’,並不擁有無限的權力。”即以色列國的王權居于神權之下。
再次,先知人員由神特別設立。先知是以色列的特殊宗教領袖,與神關系密切,深知神的旨意、計劃,其信仰比君王、祭司、百姓等所有其他人都要格外堅貞。為了忠于神的使命,他們放棄了常人的正當生活最求,擁有獨特的生活方式,常將個人生死置之度外,即使面對君王、祭司的腐敗生活也毫不妥協讓步,全力以赴推動以色列民族回歸律法要求的聖潔和公義。他們是神權最忠誠的維護者,是時代改革的先驅,因此常常受到反對勢力的迫害,著名的先知以利亞就曾受到統治者的追殺。還有一些自稱為先知的人,《聖經》稱之為“假先知”,不是出于神的任命;由于干犯了神的主權,其結局就是必被處死。如耶利米作先知時,哈拿尼亞擅自說預言,當年七月就死于非命。 神對先知的設立權不容任何人染指。
最後,祭司的任免權仍是出于神。祭司世襲而任,是神通過律法而確立的制度。神在律法里規定了這一特殊職業群體的任職資格必須是亞倫的後裔。祭司違背律法,對其罷免,也是出于神的審判。以利作祭司嚴重失職,神判決以利家永遠不再有人出任祭司。在他自己、兒子身上,判決很快成為現實,在120年後其五世孫亞比亞他身上得到徹底應驗。祭司的司法審判、教導律法、祭祀等工作皆要遵循律法,而律法體現著神的主權。
可見,古代以色列國的王權、祭司權、先知權都歸神所有,立法權由神直接壟斷,行政權的實施只能在神的律法軌道內進行,司法權的主體、規則也在律法中作了規定,所有國家權力都在神權的支配之下。因此,以色列王國是神權之治的國家。
余論
“權力分立”、“權力制約”、“法律之治”、“神權之治”四者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密切相連、有機統一的。權力分立,是為了對權力進行制約;權力制約,又常以組織形式上的權力分立為前提,二者結合形成憲法學上的“分權制衡”。分權制衡為律法之治提供了框架,律法之治為分權制衡提供了規則和手段,二者為手段和目的、途徑與目標、形式與內容的關系。以憲法學政體、國體的範疇來分析︰政體是政權的組織形式,國體是國家的主權歸屬,則以色列王國的分權制衡、法律之治二者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構成了以色列王國政體的內容;而神權之治體現著神權獨立于世俗權力,並且在世俗王權之上,主權在神是以色列王國的國體。
就法律之治與神權之治的關系而言,二者是一物兩面、有機統一的。法律規定了政權組織形式,體現著以色列的政體;神權決定了主權的最終歸屬,體現著以色列的國體。據《聖經出埃及記》記載,在摩西帶領以色列民族離開埃及、進入西乃曠野之時,神就為這個特別揀選的民族設立了兩大立國根基︰律法和信仰。前者為表現,後者為基礎;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敬畏神是通過遵守律法來實現,律法由于是神的旨意而獲得至上權威,違背律法就是違背神意。兩大根基貫穿了整個舊約時代以色列民族的歷史,體現出以色列政治的根本特色。
就神權之治與分權制衡的關系而言,根據《聖經》觀點,與神對人性的價值判定有關。在神眼中,自從始祖觸亞當犯戒律以後,世上每個人都是罪人。人性具有以自我為中心、背離神法則的天然傾向,選民以色列也不例外。如果三權合而為一,在掌權者背離神時,神的計劃就無法通過他實現。采用“三權制衡”,遠比一權專制合理︰在三權均能按照神的旨意和律法運行時,他們分工、協作地共同帶領以色列民族走在正路上;在某一權力偏離神的旨意行使時,基于對神的敬畏和信仰,其他權力可以及時對其進行糾偏,確保神的計劃在這個國度里得到實現。其中,對王權的制約是權力制衡的核心。如此的政權組織形式,最終的目的就是一個︰神權之治要實現,神的主權要維護。可見,主權在神的國體決定了分權制衡的政體,而分權制衡的政體反映了國體的根本要求,其有效運轉則保證了國體的實現。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從《聖經》記載的歷史來看,古代以色列王國在公元前11世紀(若從頒布律法算起則為公元前15世紀) 就建立了分權制度,其法律具有至上權威,王權受到制約,其政體具有“憲政”色彩;古代以色列王國是主權在神的“憲政”體制國家。
古代以色列“憲政”對西方社會的法制文明產生了深遠影響。王權、祭司權、先知權三分的分權制度,從性質上是王權與教權二分,因為先知權、祭司權都屬于宗教權。這種“教俗二分”與“法律至上”、“王在法下”等寶貴的政治精神財富,並沒有隨著以色列王國的滅亡而消失;相反,被基督教通過對《舊約》的吸收加以保存並弘揚,進而深深影響了西方的政治文明。從思想層面來說,古代以色列的“憲政”原則,作為《聖經》的有機內容被視為“自然法”的一部分,被西方社會普遍接受與尊崇。西方自古希臘羅馬就有“自然法”之說;基督教在羅馬獲得合法地位以後,《聖經》被認為是上帝向人類所作的“特殊啟示”,是高于一切人定法的“自然法”。隨著“上帝至上”、“神權至上”、“神意至上”的古代以色列信仰在歐洲基督教世界的繼續發展,“分權”、“制衡”、“法治”、“政教二元分立”等古代以色列政治原則,被視為上帝的旨意而神聖不可動搖,使得西方憲政的文化思想基礎借著基督教信仰得以奠定。從制度層面來說,古代以色列的“教權”、“王權”分立的原則直接被《新約》所繼承,道成肉身的上帝自己也曾給予明確肯定。為保證基督教信仰不受世俗國家的干涉,早期教父如安布羅斯、奧古斯丁等均主張“教權”與“政權”相對分離,在此基礎上經過歷代教皇與世俗政權的斗爭與合作,最終于11世紀形成了西歐教俗二元分立的政治格局,為後來西方的近代憲政體制建設預備了社會分權的現實條件。不但如此,教權與王權的反復爭論,還形成了一種法學上的權力分立理論,盡管不能完全等同于後世純粹憲政意義上的分權學說,但卻進一步為人們接受權力分立理論奠定了文化心理基礎,並導致近代西方憲政分權理論的產生。古代以色列“王在法下”的傳統,也被西方世界繼承並弘揚。首先,在教會內部建立了“教會憲政”︰雖然教會內所有的權力都集中于教皇,但教皇不能違背基督教義、不能違背教會法,不得從事與教會地位相反的行為,不得從事與教皇身份不相稱的活動,否則就有被廢黜的可能。其次,古代以色列任何權力都要受到法律約束的思想也被引入到世俗政治領域;歷代教會法學家都強調法律對君王的制約,如格蘭西在12世紀就明確提出“君王的法令不可凌駕于自然法之上”,“君王受自己所頒布的法令的約束”等法治觀念,這也給近代西方憲政理論以極大影響。也就是說,古代以色列“王在法下”的傳統,無論是對教會的政治實踐、法律思想,還是對西方的世俗政治,都具有根本性的導向作用。
從《聖經》看古代以色列王國的“憲政”特色,還具有方法論上的意義。與古代以色列王國同期的古代中國、埃及、巴比倫等國,不約而同都呈現出鮮明的“東方專制主義”色彩,其顯著的共同特征是君王借神意獲得權力、神意附于王意之下,最終是神化王權,導致王權崇拜、王權至上;比之于古代以色列,二者的政治模式大相徑庭;其中,神權是否獨立、是高于王權還是低于王權是彼此之間的分水嶺。所以,研究以色列王國的“憲政”特色,也給我們認識古代東方政治文明提供了一個參照系。對于中國政治文明的研究者來說,常有專家驚嘆于中國的集權專制傳統根深蒂固甚至冥頑不化,宛如國人永遠擺脫不掉的政治魔圈,癥結何在?多有精英百思難得其解,而通過《聖經》解讀古代以色列王國的“憲政”特色,未嘗不是揭密的途徑之一。
美國在清教徒建國元勛的開創下依照《聖經》原則奠定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成為不同于歐洲的一個“在上帝之下”的新興民主與法制國家,引領世界幾百年,不能不說是上帝之手在“掌管人類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