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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大同條款上路 保險業不得介入公司經營權
2021/07/07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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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大同條款」之稱的公司法第 173 條之一上路,保險局今 (8) 日公布令釋,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或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也就是說,保險公司不得介入被投資公司的經營權。

《公司法》修正案第 173 條之 1 已上路,這次增訂「大同條款」,也就是股東持股達 3 個月、且股權過半的股東,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然而因為保險業擁有龐大資金,投資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相當常見,因此若是成為市場派爭奪經營權,要達到股權過半的條件都較易達成,外界認為恐會造成經營權大戰。

加上保險局認為,此法條跟《保險法》有牴觸,因為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第 5 款規定,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包租代管、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人。

交給包租代管對房東有什麼好處?房東將居住使用的房屋委託給業者,除了不用單獨面對房客,不用擔心收不到租金的問題外,還可享有租金收入免稅額及較高的抵扣費用。以月租金2萬元為例,扣除免稅額6千元後,所剩餘的1萬4千元還可以扣除53%費用,與原先自行出租應繳的所得稅減少很多。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已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以,房東將房子委託給代管業者管理時,應與代管業者簽訂立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代管業者也需遵守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因此,為避免保險公司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保險局今天發布令釋,指出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3 項有以下規定:

1. 保險業投資股票,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

2. 保險業不得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

3. 保險業不得獲聘為被包租代管投資公司經理人。

4. 保險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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