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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CE 認證簡介
2012/05/03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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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標誌是一種安全認證標誌,被視為製造商打開並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凡是貼有“CE”標誌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範圍內的自由流通。

在歐盟市場CE標誌屬強制性認證標誌,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誌,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CE兩字,是從法語“Communate Europpene”縮寫而成,是歐洲共同體的意思。歐洲共同體後來演變成了歐洲聯盟(簡稱歐盟)。

近年來,在歐洲經濟區(歐洲聯盟、歐洲自由貿易協會成員國,瑞士除外)市場上銷售的商品中,CE標誌的使用越來越多,CE標誌加貼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衛生、環保和消費者保護等一系列歐洲指令所要表達的要求。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製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應運而生。因此,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實上,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片語的縮寫,原來用英語片語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後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義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CE。當然,也不妨把CE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歐洲(要求))。 CE標誌的意義在於: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誌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並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式和/或製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誌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誌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誌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誌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歐盟理事會於1985年批准的《新方法》決議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須附有合格評定政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標不僅是要消除貿易壁壘,還要提高投放市場產品的品質,而合格評定程式是確保產品品質的重要手段。

1989年歐盟理事會批准的關於《全球合格評定方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全球方法〉)是對1985年《新方法》決議作的補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證明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製造商選擇了其他生產準則,可通過合格評定形式證明產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須由協力廠商進行測試或認證。《全球方法》提出了合格評定的綜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規定了控制歐洲單一市場中工業品合格評定的原則和目標,還規定了在技術協調指令中規定的合格評定方法及“CE”標誌的原則。理事會93/465/EEC《關於合格評定各階段程式及加貼和使用旨在用於技術協調指令的“CE”合格標誌的規則》中,提出了技術協調指令中採用合格評定的指導方針,即合格評定的目標應使政府當局確保投放市場的產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別是符合用戶及消費者的衛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評定可細分為8種基本模式即生產內部控制、EEC型式檢驗、符合型式要求、生產品質保證、產品品質保證、產品驗證、單件驗證及正式品質保證。這些不同的模式結合在一起可形成一個完整的程式。每個新方法指令中都規定了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式的範圍和內容。通常情況下,合格評定程式在設計和生產階段發揮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產階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設計和生產階段兩個階段,其目的就是要求製造商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證其產品合格。產品符合協調標準或經過適當的合格評定程式,即可加貼“CE”標誌。   

合格評定活動是由指定機構完成,其首要任務就是依據指令中規定的基本要求進行合格評定,以保證加貼“CE”標誌的產品符合相關指令中的相關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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