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慣竊偷單車清晨叩客變賣 收贓買家證己無辜…獲判無罪
2026/10/12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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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李姓慣竊涉犯單車竊案,收購贓車的洪男也被檢方起訴,臺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聯合報系資料照
彰化縣李姓慣竊在前年初趁淩晨時分,犯下單車竊案,得手後旋即急叩收購商,漏夜開車前來面交,佯稱「朋友不要騎了才賣」、「開貨車來載可以算便宜一點」,以掩飾贓物來源,李男不法獲利500元。李男在偵審期間自知法網難逃而坦承犯行,一審依竊盜罪,判李拘役40日,洪姓買家獲判無罪,檢方上訴後,臺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洪在買單車前有看身分證,也無證據顯示,洪知單車是贓物,判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2024年1月30日淩晨3時31分許,李男行經彰化縣二水鄉員集路5段一處民宅騎樓時,見四下無人,徒手竊取謝姓被害人的美利達腳踏車。李男得手後隨即聯繫經營二手車買賣的洪男駕貨車前來載運。洪男抵達現場見該車老舊,扣除運費成本後,以500元向李男收購並載離。
案發後警方順利尋回贓車並發還被害人。檢方認定李男涉犯竊盜罪,洪男則在異常時地低價收購知名單車,具故買贓物犯意,將兩人依法起訴。
彰化地院審酌,李男為累犯,考量犯後坦承且贓物已發還,依竊盜罪判處拘役40日,認該車已使用十餘年,500元收購價符合行情,洪男曾要求李男提供身分證拍照留存,難認有故買贓物犯意,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洪男當日清晨接連在雲林、彰化戶外路邊向李男收購單車,依其經驗應預見為贓車,顯有收受贓物主觀犯意。
臺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交易時間是上午6時41分許,地點為大馬路旁,並非僻靜處,洪男已採取驗身分等查證措施,收購價無不合理,檢方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明知為贓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彰化縣李姓慣竊涉犯單車竊案,收購贓車的洪男也被檢方起訴,臺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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