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算什麼,工作與生活都在法律的規範
無所不在,普通的常識,知道些不吃虧
這一篇是保護自己住居權利提出於法院之事實與理由,經多年摸索,教你勿妄自菲薄,勿被該管之公務員給蹂躪 調股 99年度偵字第5978,5979號
一、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1前段之文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即43台上675判例之前段: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即應構成犯罪。
二、文中列舉之【【應…】】內,為不起訴之誤解或隻手遮天(標楷字體),則提出有明確再議根據之事實理由(粗新細明字體)
不起訴理由略指:又
三、 因此,磁磚使用之所有權已明顯,即便是區分所有權會議『都洵無權決議變易該批磁磚之所有權』,更何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無授權。管委會竟擅自『非法決議通過』將出賣所得納入管理費內之所為,即為非法變易。
19上1052號後段之判決旨意: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
23上1915號前段之判例旨意:侵占主觀要件,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 2樓. 當歸(101)2010/04/03 12:27請問
如果屋後畸零地住戶共持分~
問題皆被共有人之樓下幾戶使用地稅也一起由沒使用的共持分人付'
'喔這好比日日行善ㄟ~
願復聞之
PK-板橋檢察長包庇槍擊案之處置 於 2010/04/03 13:31回覆 - 1樓. 老查居士新書4-明月依然在心底2010/03/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