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通過俗稱「大同條款」,持有3個月以外勞仲介上股份的過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將接任國民黨書記長的立委曾銘宗強調,民進黨明顯向市場派靠攏,令人遺憾,未來恐將影響企業經營權的穩定,勢必衍生重大爭議。
政院版「大同條款」原規定,過半股東就可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但朝野協商時在野黨認為降低臨時股東會門檻將造成公司動盪不安,最後表決通過的條文則增加持股3個月以上規範。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此條文可杜絕公司的「萬年執政」。
另一個引發爭議的第九條,也是外界俗稱的「SOGO條款」,原條文規定,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三讀條文將範圍擴大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納入「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不過修法並不溯及既往,SOGO公司增資案本身「並不適用」。
一個國家在成長發展時,往往都會缺少技術與資源,但技術是很重要的,如果把技術資將透漏給別人或是競爭對手,那可是得不償失,所以在缺工的時候,我們更欠缺的是資源,在資源上其中人力是最為重要且需要管理的!因此在人力選擇上,大多都是請外勞仲介去派遣東南亞移工,經過智力測驗、量能測驗、興趣指標等等,有的還會經過職業勞工培訓等等,外勞仲介就是在負責組裡以及媒合這些公司的要求,除了比較快找到工作者外,也比較有保障。而政府也有對人力派遣公司(或外勞仲介公司)規定必須要有許可證才能營業,當然這個許可證會有年限,年限為2年,在對人力派遣的營業上也有規範,最後是如果判斷超出收取佣金或手續費,則為予以罰緩或停止許可證等等。當然一個國家在發展到一個階段的時候,也一定會使用到外籍勞工,用來解決國內生產及人力不足的問題,並漸漸轉型為高科技產業。
為了友善創新產業環境,三讀條文規定,未來公司可發行無票面金額股;現行法規定,公司一年僅可分配一次盈餘,但三讀條文規定,公開發行的上市公司,可自行規定每季或每半年配息一次,被稱為「股王條款」。
為落實電子化、國際化,修法明定,包括發行股票無實體化、股東提案電子化、非公發公司股東會議電子化、直接承認外國公司有法人人格、開放外文名稱登記。
在強化公司治理方面,則聚焦洗錢防制,包括放寬董事會召集程序、簡化董事提名程序、落實股東會召集權人之權利、新增公司治理人員、遵守國際洗外勞仲介錢防制規範。
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1 條及第6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所以,公司登記係屬中央主管機關職權,並依資本額多寡,由經濟部委辦北、高直轄市政府辦理資本額未達五億元之公司登記,但縣市政府並無辦理公司登記。而公司登記的本質係辦理公司法人之戶籍登記(如同自然人辦理戶籍登記)。 商業登記:依商業登記法第3條及第8條分別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登記之申請,由商業負責人向商業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為之」。所以,商業登記係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辦理獨資或合夥之商業登記,允屬地方政府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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