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公民權利→社會排除→平等→社會正義
需求
在個體層面,當有健康的身體、能自主選擇做什麼、如何完成,和參與社會,才真正滿足需求。
在團體曾面,需求從四個層面來解釋:
1.規範性需求:由專家、行政官僚界定。
2.感覺性需求:人們心理所需要。
3.表達性需求:把心理的需要表達出來。
4.比較性需求:在相同的背景,比較不同區域,受到服務和沒有受到服務之間的差
異,便顯現服務的需求。
5.技術性需求:當新的形式更為有效,人們的需求提升。
公民權利
社會政策的首要政務就是滿足人們的需求,哪些人可以享有什麼樣的福利?於是產生了公民權利。1964年英國學者T.H.Marshall指出:「公民權力是一個共同體中享有成員都享有的資格,成員因其資格而被賦予相對得權利和義務。」
公民權利包括:
1.公民權:公民權出現在18世紀,台灣法律規定,滿20歲可享有公民權,即享有自由所需的權利,例如人身、言論、信仰的自由及私有財產。
2.政治權:政治權出現在19世紀,指參與政治運作的權利。
3.社會權;社會權出現在20世紀,即享有一定水準的福利及經濟安全。
社會排除
人民有了權利,社會就會產生一種現象--社會排除。若個人所應享有的社會權被剝奪稱為社會排除。
平等
社會政策的目的就是要調和財富分配,透過立法和行政的手段,以排除分配過程中的弊端,讓社會全體圓滿享受社會福利。
政府運用以下幾個原則推動社會政策:
1.公共支出平等,例如各中小學學生享有相同預算。
2.最後所得平等,例如公共支出分配較偏向窮人,縮小與有錢人所得的差距。
3.福利所得平等,例如全民健保福利。
4.負擔成本平等,例如接受教育所繳的學費。
5.最後成果平等,例如學生接受教育後各種技能的程度。
社會正義
社會福利的學者認為當資源分配沒有照顧到真正弱勢者時,便稱為沒有達到社會正義。什麼是什會正義?很多學者提出看法,其中Walzer認為在不同的地點、不同的情境,對於社會正義有不同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