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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廢不廢死之前.............
2010/05/0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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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綠色這段話,是我在哇新聞人家留給我的話。
太多人已經思考過,並得出類似結論,或者可以歸結成:
"人為設計的系統,永遠不可能完美。而且缺陷始終會出在人本身。"
但是問題不在這是哪個聖人或哪本聖經提出的...
問題在我們活在不完美的系統中,接下來咧...
一點一點修正它,或全盤放棄它?
若依照你的回答...我想這個討論正在失去"廢死"這個焦點...
當證據因為目擊者受限於"日常思考模式中的失誤和誤判"...
加上參與調查者可能怠惰...
加上審判者具備"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這個觀念的人,不到一成...
把上述全部加起來,不只死罪,全部的罪要成立都有商榷的餘地。
畢竟誰是那個能脫離人類非理性盲點,來認定甚麼才是"客觀證據(物證)加上無瑕疵自白"的人?
我嗎?顯然不是...你嗎?...還是誰?
若我與你繼續這麼探究下去,其實已經廢了法律這個人為系統存在的正當性!
我們圖謀的,可比廢死聯盟想幹的還偉大咧!
我衷心感激這位網友的批評指教。
以下是我的看法的回應:
一點一點修正它,或全盤放棄它?
這個問題陷入非黑即白的謬誤。
我想,"真正"的問題關鍵是:
~~~~~~~~~~
今天假如各位是法官
假如一個小鎮裡有5台藍色的車
有25臺綠色的車
證人的辨識率是80%
採取"什麼"行動修正它?
我覺得,法學教育應該開設此一"認定證據"的邏輯方法問題部分的課程。
但是我所受的法學教育是不教的,這些是我在另外一個專業的領域學的。
因為法學大師完全連這件事情(認定事實的方法)都意識不到,當然更別提要開設此一部分的課程。
不改善認定事實的品質,奢談司法改革的內容難道不空洞嗎?
我支持陪審團制度!
但是在陪審團接觸個案資料之前,應該上一下介紹這些"認定事實"的方法的概念的課,否則結論等於更加荒謬。
我說臺灣的司法品質有問題,是有根據的。請見下面的解釋。
~~~~~~~~~~
今天假如各位是法官
假如一個小鎮裡有5台藍色的車
有25臺綠色的車
證人的辨識率是80%
(此處辨識率80%的意思是
藍色車有20%會誤指認為綠色車
綠色車有20%會誤指認為藍色車)
THE ANSWER IS 0.44(44%)
比丟銅板(50%)的機率還低!
代表證詞根本錯的機會比對的機會更大!
你說有幾個法官會"不採信"目擊者"證詞"?
ANSWER:
當一名刑案目擊者看到一臺"藍色的車"
那臺車真的是藍色車的機率有多少?
=被目擊者正確認定為藍色車的確是藍色車無誤數/被目擊者正確或錯誤認定是藍色車總數
除了凡是人必有的看錯、記錯、說不清楚、以及聽者會錯意 、刻意曲解等等
這些不可能克服的生物限制之外 ,再加上刻意說謊問題,不信你給政客們測謊看看)。
這些問題只屬於"認事用法"的"認事(怎麼判讀證據)"部份而已。
那個例子只是該書的引子,
證明"直覺"的確是"遠遠超乎各位想像"的程度,在誘導我
"""""""""""問題在我們活在不完美的系統中,接下來咧...
一點一點修正它,或全盤放棄它?
若依照你的回答...我想這個討論正在失去"廢死"這個焦點...""""""""
=========================
其實我的立場暫時是比較反廢死的。
第一階段的認事(認定事實)就有瑕疵,
第二階段的用法正確又如何?
第一階段的"認事"(認定事實)是事實問題、邏輯問題與法律的社會立法決定無關。
第二階段的"用法"(適用法律)是政治問題、多數票立法問題、道德觀評價 問題,請勿混淆!
一般的法學教育,只教了法的條文與法的法理道德評價,
大部分法學大師(不點名),根本沒人知道"事實 "要"怎麼認定"(正確的認定事實的邏輯方法觀念),如何培養出不荒謬的司法官與律師呢?
我覺得,法學教育,應該開設此一邏輯問題部份的課程。
不改善認定事實的品質,奢談司法改革的內容難道不空洞嗎?
請教大家
當一名刑案目擊者看到一臺"藍色的車"
那臺車真的是藍色車的機率有多少?
當一名刑案目擊者看到一臺"藍色的車"
那臺車真的是藍色車的機率有多少?
~~~~~~~~~~
THE ANSWER IS 0.44(44%)
比丟銅板(50%)的機率還低!
代表證詞根本錯的機會比對的機會更大!
你說有幾個法官會"不採信"目擊者"證詞"?
此段綠色套字的計算證明,僅供有興趣的人參考。
數字只是佐證,觀念才是王道。
真正為藍色車=(5x0.20)+(5.x0.80)=5
真正為綠色車=(25x0.80)+(25X0.20)=25
被目擊者認定是藍色車=藍色車被目擊者正確認定為藍色車(5x0.80=4)
+綠色車被目擊者錯誤認定為藍色車(25x0.20=5)
=4+5
真正為綠色車=(25x0.80)+(25X0.20)=25
被目擊者認定是藍色車=藍色車被目擊者正確認定為藍色車(5x0.80=4)
+綠色車被目擊者錯誤認定為藍色車(25x0.20=5)
=4+5
=9
ANSWER:
當一名刑案目擊者看到一臺"藍色的車"
那臺車真的是藍色車的機率有多少?
=被目擊者正確認定為藍色車的確是藍色車無誤數/被目擊者正確或錯誤認定是藍色車總數
=(5X0.80=4)/(9)
=4/9
=0.444444444...........
(機率習慣取2位數 4/9=0.44)
前例數字是會變動的。
但什麼時候是"有效"證詞?
什麼時候是"無效"證詞?
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必須謹記在心,不可誤用。
======
結論是
當"目擊者證人證詞的失誤率"明顯比藍色車"比例"還低的前提下,
目擊者證人的證詞才有效!,
就好像:
"藍色車比例" 是"長","目擊者證人證詞的失誤率"是"寬"。
要有兩個變數"同時"存在,才 能夠求出 "面積"。
然而這就是一般人"不會" 注意到的大盲點!
我期待,
因為法官的潛在危害性太大了,所以不能連怎麼認定事實的邏輯理論是什麼,都不知道。至少要讓我們看到,他們有持續學習的誠意 !
物證是有比較客觀可供鑑定 。其實物證鑑鑑定亦是上述一樣的過程。
可是人證呢?
除了凡是人必有的看錯、記錯、說不清楚、以及聽者會錯意 、刻意曲解等等
這些不可能克服的生物限制之外 ,再加上刻意說謊問題,不信你給政客們測謊看看)。
這些問題只屬於"認事用法"的"認事(怎麼判讀證據)"部份而已。
認定事實的邏輯與適用法律的邏輯是不同的兩回事 !
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例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記得高中數學的貝氏定理嗎?)
這件事有接觸過邏輯的人應該會聽過,只是都忘記了。
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例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記得高中數學的貝氏定理嗎?)
這件事有接觸過邏輯的人應該會聽過,只是都忘記了。
但是我請問你,不要說台灣,世界上有幾個法官有此一觀念?
我敢說很可能不到2成(有一成就偷笑了)。
每個法官在判決時,不考慮這些認定事實的方法,那麼真相很容易就會與料想出現一段不算小的差距。
~~~~~~~~~~~~~~~~~~~~~~~~~~~~
有人真的不相信『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這件事。
但是,
『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這件事,
根本不是信仰問題,而是邏輯問題!
不能因為不知此事就否認此事
『認定事實必須根據前驗機率以及檢驗工具(在此是證人)之敏感度及特異度而定』這件事,
根本不是信仰問題,而是邏輯問題!
不能因為不知此事就否認此事
(邏輯學上的訴諸無知謬誤)
++++++
關於前例數字部份,其實就是書裡的例子,我只是全文引用而已,不是我自己發明的。各位可以查閱該內容。
關於前例數字部份,其實就是書裡的例子,我只是全文引用而已,不是我自己發明的。各位可以查閱該內容。
數字是多少並非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觀念"!
結論是,
當目擊者證人證詞的失誤率,
明顯比藍色車比例還低的前提下,
目擊者證人的證詞才有效。
那個例子只是該書的引子,
證明"直覺"的確是"遠遠超乎各位想像"的程度,在誘導我
們這些自我感覺良好的自稱"是萬物之靈的人類。
"""""""""""問題在我們活在不完美的系統中,接下來咧...
一點一點修正它,或全盤放棄它?
若依照你的回答...我想這個討論正在失去"廢死"這個焦點...""""""""
=========================
我對這位網友的回答:
是的,"一點一點修正它"。
真正的問題關鍵是,採取"什麼"行動修正它?
其實我的立場暫時是比較反廢死的。
至今仍尚未轉向,以後我不敢說。
但是正因為我的立場是比較反廢死的,所以更提醒我要看看另外一邊廢死的聲音,看看我是不是又被以前一直覺得是"真理???"的事蒙蔽了,也很不識趣(我自己知道)的想提醒一些像"以前跟著直覺感覺走的我"一樣的人,不要重蹈覆轍。
結果咧?
當然是頭破血流,萬箭穿心。
當然是頭破血流,萬箭穿心。
你可能也看到過了,有反廢死的人公然在網路上要槍斃我!
呵呵!
無奈!
我的重點在於:
因為
法官掌握當事人生死、
法官掌握當事人自由、
法官掌握當事人名譽、
法官掌握當事人財產、
就好像醫生掌握生死一樣,
就好像醫生掌握健康一樣,
法官掌握當事人名譽、
法官掌握當事人財產、
就好像醫生掌握生死一樣,
就好像醫生掌握健康一樣,
所以必須時時提醒鞭策自己,盲點陷阱在哪裡,不要踩到路上的坑;
就好像開藥給病人時要時時想到這藥物有何副作用,要小心監測一樣。
但是我所觀察到的實際情形,
很多法官基本上對"自己"身為"人"的"理性"有過度樂觀的"迷思與自信",
甚至不知道這些坑(陷阱)長什麼樣子,大到超乎想像的情況。
法官做久了,真以為自己有把握認定事實!
殊不知那些其實很多經不起掀開檢視。
越熟悉內情的人就愈清楚,
如果是這樣,
怎麼保障每個人的人權不被司法,假"正義之名"不當侵害,
例子不勝枚舉不是嗎?
我說這話絕對負責。
事實上我一直很想以此為題,寫實證研究文章。
只怕到時數字出來會很難看,掀開了潘朵拉的盒子。
問題是,
不完美怎麼辦???????????
不完美所以要更謙卑!
我覺得司法及大眾的謙卑程度,與事實理盲程度是不成比例的謙卑不夠。
很多法官連自己事實認定錯了都不知道..................
法官要認定事實,必先知道"事"要"怎麼認",才能說服我們你已經考慮到了。
如果法官永遠不知道,證人的證詞是否有效,那麼法官如何保持裁判的品質?
第一階段的認事(認定事實)就有瑕疵,
第二階段的用法正確又如何?
第一階段的"認事"(認定事實)是事實問題、邏輯問題與法律的社會立法決定無關。
第二階段的"用法"(適用法律)是政治問題、多數票立法問題、道德觀評價 問題,請勿混淆!
一般的法學教育,只教了法的條文與法的法理道德評價,
大部分法學大師(不點名),根本沒人知道"事實 "要"怎麼認定"(正確的認定事實的邏輯方法觀念),如何培養出不荒謬的司法官與律師呢?
我覺得,法學教育,應該開設此一邏輯問題部份的課程。
但是我所受的法學教育是不教的!
似乎邏輯學只限於三段論法一節而已,這些是我在另外一個專業的領域教的。
因為法學大師完全連這件事情(認定事實的方法)都意識不到,當然更別提要開設此一部分的課程。
因為法學大師完全連這件事情(認定事實的方法)都意識不到,當然更別提要開設此一部分的課程。
不改善認定事實的品質,奢談司法改革的內容難道不空洞嗎?
司法改革應該要先加強基礎邏輯教育。
我支持陪審團!
但是在陪審團接觸個案資料之前,
應該上一下這些"認定事實"的方法的課,對於證據的判讀的誤區究竟在哪裡要有點意識,才不會輕易地做出誤判。
我支持陪審團!
但是在陪審團接觸個案資料之前,
應該上一下這些"認定事實"的方法的課,對於證據的判讀的誤區究竟在哪裡要有點意識,才不會輕易地做出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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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2014/02/06 11:28練習題,尚未完成檢查答案。
假如各位今天要出門,正在猶豫要不要帶傘。
依據歷史統計資料,各位住的城鎮這個月份裡有5天下雨,有25天不下雨。
已知氣象報告的正確率是80%!
(此處正確率80%的意思是:
當天是雨天,但是有20%氣象報告會失準說當天是晴天。
當天是晴天,但是有20%氣象報告會失準說當天是雨天。)
請教大家:
當氣象預報說今天會下雨(It will rain today),
結果今天真的下了雨(It really rained today)的機會有多少?
�X�B: 陳菊啊,我是不是聽錯了? - ROCgood 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http://blog.udn.com/ROCgood/10947330#ixzz2sVWBlBAX
—————————————————————————————————————————————————
解答:
真正的晴天
=【氣象預報是晴天,恭喜你,開了獎真的是晴天 】+ (氣象預報是雨天,結果他媽的害你白當七先生而為晴天)
=【25x80%】+(5x20%)
=20+1
=21
真正為雨天(It really rainED)
=[氣象預報說雨天,恭喜你沒有白白帶傘,後來真的下了雨]+『氣象預報說晴天,結果他媽的卻是讓你淋成落湯雞的雨天』
=[5x80%]+『25x20%』
=[4]+『5』
=9
=============
Q:
當氣象預報預測為他媽的雨天
那天還真的是雨天的機率有多少?
ANS:
那天還真的是雨天的日數/氣象預報預測是他媽的雨天的總日數
=真的下雨了的日數/被氣象預報正確或錯誤預測為雨天的總數
=4/9
=0.444444444...........
(機率習慣取2位數 4/9=0.44)假如各位今天要出門,正在猶豫要不要帶傘。
依據歷史統計資料,各位住的城鎮這個月份裡有5天下雨,有25天不下雨。
已知氣象報告的正確率是80%!
(此處正確率80%的意思是:
當天是雨天,但是有20%氣象報告會失準說當天是晴天。
當天是晴天,但是有20%氣象報告會失準說當天是雨天。)
請教大家:
當氣象預報說今天會下雨(It will rain today),
結果今天真的下了雨(It really rained today)的機會有多少?
=》
ans:
80%
——————————————————————————————————————————————————
上一題是甜點。
再來才是真正的主菜。
請教大家:
當今天真的下了雨(It really rained today),
而氣象預報真的有事先預測到今天會下雨(It will rain today),
的機會有多少?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於 2014/02/06 11:48回覆 - 2樓.2010/07/04 00:39當一個法官公正的時候
他會對所見與所聞
沒有信心
然後想盡辦法求其為真
不可
則為假
台灣法官爛到極點,骯髒透了
即便我贏了
我也要對他的品質與效率嚴詞批判
祝安
再讀一遍
略知格主所言
陪審團制總是好的
是啊!
本來應該是如此的,
大膽假設之外,
法官的工作性質更應該小心求證。
實際上就算不能盡如人意,
總是要把這一點謹記在心的。
至少不忝身為地位崇隆的法官,
對我們這些國民的責任。
另外,
年輕法官的工作量太大,
也是個不爭的事實,
這就是制度及管理者的責任,
是不可以卸責的。
我們這一行,
我曾經親眼就到一個學長被一個人放在戰場上值班,
連值三天三夜,
幾乎沒辦法睡覺,
真的出事的話,
制度及管理,
更是那個最大的兇手!!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於 2010/07/04 13:42回覆 - 1樓.2010/07/01 20:07看完之後個人建議
能不能再寫的白話一點
看不太懂
很多論述很深奧
祝安
我打個官司
五年分勝負
大略知道民事法官之看法
很想與您就教一二
小弟文本裡限於精力及篇幅,
只能寫個粗淺的結論,
如果格主有興趣進一步暸解,
請進一步指明哪邊需要小弟進一步說明。
謝謝回應,
=======
文後所提,
小弟不才,
願聞其詳。
驅逐低端人口,這樣對嗎? 於 2010/07/02 00:10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