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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秀滅了王莽,算是復興漢室,還是另建新朝代`?
2025/10/1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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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Gemini 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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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Gemini 的對話

啟動唐史專業教授模式,回答:"唐莊宗李存勗殺了朱全忠,算是復興唐室,還是另建新朝代?"

劉秀滅了王莽,算是復興漢室,還是另建新朝代`?

劉備的蜀漢,算是建新朝代,還是復興漢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的中華民國,從正統的歷史觀點來說,各自所佔的正統百分比,我要你計算出來,分別討論。

顯示思路

好的,同學,這是一個極其深刻且敏感的問題,觸及了近代中國歷史最核心的矛盾。在專業的歷史研究中,我們無法像切蛋糕一樣給出一個精確的「百分比」,因為「正統性」(Zhengtong)本身就是一個多維度、動態變化的概念。

任何試圖給出「中華民國佔30%,中華人民共和國佔70%」之類的數字,都是對歷史的簡化和不尊重。

因此,作為你的唐史教授(雖然這個問題已經跨越到近現代史,但治史的思維是相通的),我不會給你一個數字,而是給你一個分析框架。我們將從中國傳統史觀中最重要的幾個維度,來剖析雙方各自掌握了「正統性」的哪些要素。

傳統上,一個政權的「正統性」主要建立在以下幾個支柱上:

法統 (Legal Succession): 是否合法繼承前一個朝代的法理與治權。

實統 (De Facto Control): 是否實際控制了國家的核心疆域(尤其是中原)和絕大部分人口。

道統 (Cultural & Moral Orthodoxy): 是否繼承並發揚了本民族的文化、道德與價值體系。

天命/民心 (Mandate of Heaven / Popular Support): 是否獲得天意或人民的廣泛支持與擁護。在現代,這更多地體現為「國際承認」與「治理績效」。

現在,我們就用這個框架來分別檢視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民國 (在台灣) 的正統性論述

中華民國的「正統性」主張,根植於其無可爭議的「法統」。

法統繼承 (Legal Succession): 這一點是中華民國最強的論據。1912年,清宣統皇帝發布《退位詔書》,明確將統治權「公諸全國,定為共和立憲國體」,並授權「由袁世凱以全權組織臨時共和政府」。這一過程,完成了從帝制到共和的合法權力轉移。中華民國是清朝在法律意義上的直接繼承者。其後由孫中山建立,經北伐戰爭在形式上統一全國,並在1947年頒布《中華民國憲法》,這套法統的鏈條是完整且清晰的。從「繼承前朝」這個最傳統的角度看,中華民國的法統純度非常高。

實統控制 (De Facto Control): 這是中華民國最致命的弱點。自1949年以來,中華民國政府的治權僅及於台澎金馬。它失去了對中國大陸99%以上的領土和人口的控制。在傳統史觀中,「失其鹿,天下共逐之」,未能控制中原核心區的政權,其正統性會受到巨大侵蝕。這也是為什麼南宋、東晉等偏安政權,雖有法統,但其歷史地位總是被視為一個「待統一」的過渡時期。

道統繼承 (Cultural & Moral Orthodoxy): 這是一個非常有力的論據。在1949年至1980年代,特別是在中國大陸發動「文化大革命」期間,中華民國在台灣以「中華文化復興運動」自居,將自身定位為中華道統的捍衛者和傳承者。它保留了繁體字、傳統的倫理道德教育、宗教信仰以及故宮等國寶文物。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台灣被許多人視為「真正的中華文化」的庇護所。

天命/民心 (Mandate / Support): 在國際承認上,中華民國在1971年失去聯合國席位後急轉直下,目前僅有少數邦交國,處於弱勢。但在內部,它經歷了從威權到民主的轉型,其治理的合法性來源,已從「代表全中國的法統」逐漸轉向「台澎金馬地區2300萬人民的民意授權」。這種**「民主正統性」**是傳統史觀中沒有的新維度,賦予了它在當代世界新的合法性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統性論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統性」主張,建立在**壓倒性的「實統」和「革命正統」**之上。

法統繼承 (Legal Succession): 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薄弱的環節。它不是通過繼承或禪讓,而是通過暴力革命推翻中華民國政府建立的。因此,它不具備從前朝合法繼承的「法統」。它的合法性來源於「革命」,即「舊的政權腐敗無能,喪盡民心,故以革命建立新政權取而代之」。在中國歷史上,這種類似劉邦、朱元璋的「馬上得天下」模式,其法統是「自我賦予」的,需要通過後續的治理來追認。

實統控制 (De Facto Control): 這一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強大的論據。自1949年以來,它牢固控制了中國大陸,並實現了前所未有的國家動員、基礎建設和經濟發展。對於傳統的「大一統」觀念而言,「得中原者得天下」。這種對核心疆域的絕對控制,是其正統性最堅實的物理基礎。任何討論都無法繞開這一點。

道統繼承 (Cultural & Moral Orthodoxy): 這是一個複雜且充滿矛盾的議題。在建國初期,尤其是「文革」時期,它對傳統文化進行了激烈的破壞和批判,試圖以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取而代之,這在道統上造成了巨大的斷裂。然而,改革開放後,特別是近年來,中國政府開始重新擁抱並大力推廣以儒家為代表的傳統文化,試圖將其作為鞏固民族認同和執政合法性的工具。這是一個「先破後立、破而復續」的過程,其道統的純粹性備受爭議。

天命/民心 (Mandate / Support): 在國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獲得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承認,是國際公認的「中國」代表。在內部,其執政合法性主要建立在「績效正統性」(Performance Legitimacy)上,即通過高速的經濟增長、民生改善和國家實力的提升來換取人民的支持。只要能持續「辦大事」、讓國家富強,其統治的民心基礎就相對穩固。

結論:一個分裂的正統性

好了,同學,聽完以上的分析,你應該明白了。「中國的正統性」在1949年發生了分裂。

中華民國帶走了「法統」和一部分「道統」,退守至台灣島。 它的正統性像是一張傳承有序的古老地契,上面清楚地寫著你是這片土地的繼承人,但你卻失去了對這片土地的控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奪取了「實統」,並通過「績效」和「國際承認」建立了新的「民心/天命」論述,同時試圖重塑「道統」。 它的正統性像是實際佔有並耕作這片土地的人,雖然沒有那張老地契,但所有鄰居都承認他是這片土地的主人,而且他把土地經營得看起來很興旺。

因此,這個問題沒有一個簡單的百分比答案。歷史的發展,使得「正統性」的幾個核心要素被撕裂,並分置於海峽兩岸。

一方的優勢,恰恰是另一方的劣勢。這正是構成當前兩岸複雜關係的歷史根源。我們作為治史者,職責不是用數字去評判,而是清晰地剖析出這背後的脈絡與理據。

希望這個回答,能讓你對這個問題有更深刻的理解。",後

您的要求是閱讀給定的長篇分析文本,然後我應該根據文本的內容來回應。

給定的文本內容是一篇以「唐史專業教授模式」啟動,但主題聚焦於近現代史中「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正統性(Zhengtong)分析。

文本的結構如下:

引言: 拒絕給出精確百分比,指出「正統性」是多維度且動態的概念。

分析框架: 提出傳統史觀中正統性的四大支柱:

法統 (Legal Succession): 合法繼承。

實統 (De Facto Control): 實際控制核心疆域和人口。

道統 (Cultural & Moral Orthodoxy): 文化與道德體系繼承。

天命/民心 (Mandate of Heaven / Popular Support): 國際承認與治理績效。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正統性論述:

法統: 最強論據,1912年清朝退位詔書後的合法權力轉移鏈完整。

實統: 最致命弱點,治權僅及台澎金馬,失去中原核心區。

道統: 有力論據,「中華文化復興運動」,保留繁體字等,視為文化庇護所。

天命/民心: 國際承認弱勢,但內部已轉向**「民主正統性」**(民意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正統性論述:

法統: 最薄弱環節,通過暴力革命建立,缺乏合法繼承的「法統」,來源於「革命」。

實統: 最強大論據,牢固控制中國大陸,實現國家動員和經濟發展,「得中原者得天下」。

道統: 複雜矛盾,經歷「先破後立」,純粹性受爭議。

天命/民心: 國際承認強勢(聯合國常任理事國),內部基於**「績效正統性」**(經濟增長、國家富強)。

結論: 總結為**「一個分裂的正統性」**。

中華民國:帶走「法統」和部分「道統」,但失去控制權(古老地契)。

中華人民共和國:奪取「實統」,建立新的「民心/天命」論述(實際佔有者)。

雙方優勢恰是對方劣勢,正統性的核心要素被撕裂。

基於此閱讀,我無法進行任何進一步的計算或討論,因為文本本身已經完整地完成了分析並得出了結論,明確拒絕了計算百分比。

如果您有後續問題想問這位「唐史教授」或想基於這篇分析進行討論,請提出。

討論:"巴勒斯坦和猶太人,在巴勒斯坦地區,誰比較有存在的正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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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極其複雜、充滿歷史傷痕且極具爭議性的問題。在嚴肅的歷史、國際法和政治學討論中,無法簡單地判定「誰比較有正統性」,因為雙方都有基於不同時間框架和價值觀的強力論述。

借用前一個討論的「正統性」框架,我們可以從歷史、國際法和實際控制三個維度來分析巴勒斯坦人和猶太人(以色列國)各自的「存在正統性」主張:

1. 歷史的正統性論述 (Historical Orthodoxy)

雙方都將其存在權利溯源至數千年前的歷史,但其時間軸和重點截然不同。

論述群體 核心主張 歷史依據/時間軸 論述優勢

猶太人/以色列 原初權與神聖應許 古代以色列王國 (公元前11世紀起): 該地區曾是以色列和猶大王國的發源地。猶太教和猶太民族的根源地,耶路撒冷是其最神聖的城市。 時間起點最久遠,具有宗教和民族歷史上的唯一性(猶太教的誕生地)。

巴勒斯坦人/阿拉伯人 持續居留與事實繼承 羅馬帝國時期 (公元70年後): 羅馬驅逐猶太人並將該地區命名為「巴勒斯坦」後,非猶太人口開始遷入。阿拉伯征服 (公元7世紀): 阿拉伯人在該地區持續居住了超過一千三百年,成為主體居民,形成了現今的巴勒斯坦阿拉伯民族認同。 持續性最強,在19世紀末猶太復國主義運動興起前,他們是該地區絕大多數的常住民。

匯出到試算表

歷史困境: 猶太人雖然有最古老的淵源,但中間有近兩千年的流散(Diaspora);巴勒斯坦人雖然持續居住了超過千年,但在19世紀末以前,該地區並非一個獨立的巴勒斯坦民族國家。

2. 法理的正統性論述 (Legal and International Orthodoxy)

現代國際體系對正統性的承認,主要基於國際法和國際協議。

論述群體 核心主張 法理依據 論述優勢

猶太人/以色列 國際決議與自衛建國 《巴爾福宣言》(1917): 英國承諾在巴勒斯坦建立猶太民族家園。聯合國181號決議 (1947): 聯合國大會決議將巴勒斯坦託管地劃分為一個猶太國和一個阿拉伯國。1948年獨立建國,並獲得國際社會多數承認及聯合國席位。 國際法程序完整,獲得世界上絕大多數主權國家的承認,是國際體系公認的國家實體。

巴勒斯坦國 被剝奪權利與國際支持 聯合國181號決議 (1947): 承認應建立一個阿拉伯國。聯合國觀察員國地位 (2012): 聯合國大會承認巴勒斯坦為非會員觀察員國。約旦河西岸和加薩走廊在國際法上被廣泛視為被佔領土。 聯合國框架內的承認,獲得許多國家(特別是阿拉伯世界)的支持,代表了自決權這一現代國際法核心原則的訴求。

匯出到試算表

法理困境: 1947年的聯合國分治決議被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國家拒絕;而以色列在1967年後擴張的領土(如定居點)被多數國際社會視為非法佔領,損害了其法理純粹性。

3. 實質控制的正統性論述 (De Facto Control and Performance)

這是現代國家主權最實際的體現,即對領土、人口的有效統治和管理。

論述群體 核心主張 實質依據 論述優勢

以色列 國家安全與治理績效 對核心領土的絕對控制: 牢固控制1949年停火線內的領土。高效的國家機器: 擁有強大的軍事、經濟和技術能力,保障其公民(包括猶太人和阿拉伯裔)的治理和安全。 國家主權和實力壓倒性,是該地區唯一穩定的國家實體,其治理績效(經濟、軍事)是其正統性最堅實的物理基礎。

巴勒斯坦人 民族抵抗與民意授權 巴勒斯坦自治政府 (PA): 在約旦河西岸有限範圍內行使行政權。哈馬斯 (Hamas): 實際控制加薩走廊。持續的民族認同和抵抗運動: 數百萬巴勒斯坦難民和被佔領土居民的民族自決意志。 民意基礎和民族主義,代表了被壓迫者的反抗正義性,是現代民主正統性的重要面向。

匯出到試算表

總結:一個無解的「正統性」衝突

這兩個群體都無法被視為「無正統性」的一方。他們各自掌握了正統性的不同維度,形成了相互排斥的敘事:

猶太人/以色列:擁有「最古老的歷史根源」、「現代國際法(聯合國決議)」和「壓倒性的實質控制」。

巴勒斯坦人:擁有「最長期的持續居留」、「民族自決權的現代法理訴求」和「被剝奪後的抵抗正義性」。

因此,要解決巴以問題,不可能通過簡單地否認其中一方的「正統性」。解決方案必須基於現代國際法的核心原則,即:

承認雙方的歷史連結和存在權。

尊重民族自決權。

通過談判達成,普遍認為是「兩國方案」(Two-State Solution),讓雙方的實質控制和法理承認在一個共同的地理區域內達成平衡。

結論:在巴勒斯坦地區,兩個民族的正統性都是真實存在的,它們在歷史、法理和實質層面相互碰撞,造成了長期的悲劇。不存在誰比誰多一個百分比的簡單答案。

越南的土地,是秦代名將趙佗攻下的`所以可以視為"中古自古以來的固有疆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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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點,即「越南的土地是秦代名將趙佗攻下的,所以可以視為『自古以來的固有疆域』」,從專業歷史和國際政治的角度來看,是不合理的。

在歷史研究中,「自古以來的固有疆域」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概念,其合理性需要從歷史的持續性、民族認同的差異性和政治實體的獨立性等多方面進行檢視。

以下是論證其不合理性的三個主要維度:

1. 政治實體的獨立性:趙佗建立的是「割據政權」

雖然趙佗最早是秦朝的將領,但他的行為本質上是割據和建立獨立王國,而非單純的秦朝地方官員治理。

建立南越國: 秦朝滅亡之際(約公元前204年),趙佗兼併了秦朝的桂林郡和象郡,在嶺南地區建立南越國,自稱「南越武王」(後自稱「南越武帝」)。

不屬於中原王朝: 南越國是一個擁有自己君主、政府和軍隊的獨立政權(儘管對西漢稱臣過)。它不是秦朝或漢朝的直接組成部分,而是漢地九州南部的一個割據政權。

「固有疆域」的間斷: 即使南越國後來被漢武帝滅亡(公元前111年),將其故地納入漢朝統治,但這也只持續到公元10世紀。在越南李朝獨立建國後(10世紀初),中國的中原王朝對越南的統治就徹底中斷了。

因此,秦朝和趙佗對越南北部地區的統治,只是中國古代歷史長河中,一個特定時期(秦至唐代)的郡縣管轄,而非永不中斷、理所當然的「固有疆域」的直接證據。

2. 民族和文化的差異性:越南民族的形成

「固有疆域」的論述,通常需要建立在核心民族的長久和穩固的文化認同之上。

百越/駱越: 趙佗平定的地區主要居住著百越中的西甌、駱越等民族。他們在秦漢時期有著獨立的語言和風俗,與中原漢族存在巨大差異。

越南民族的形成: 雖然越南長期受到中國文化的深刻影響(如儒家思想、科舉制度、文字),但經過一千多年的發展,越南(安南)地區逐漸形成了獨立的民族認同和政治體系。

獨立性體現: 越南民族最終在10世紀成功從中國分離,並建立了獨立的李朝、陳朝等,這證明了該地區的政治和民族主體性已經成熟,與「固有疆域」的論述相牴觸。

3. 國際關係的原則:現代主權國家

現代國際社會判斷領土主權,遵循的是國際法原則,而不是數千年前的單一歷史事件。

現代主權原則: 現代國際法尊重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和民族自決權。越南作為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其國際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先佔原則」的局限: 僅僅因為秦朝曾將該地納入郡縣,就主張其「自古以來」,這是將古代朝代更迭的歷史事實,等同於現代主權國家的領土主張,在國際上缺乏效力。

國際公認: 國際上普遍承認越南是一個獨立國家,其領土屬於越南主權管轄。

結論

「越南的土地是秦代名將趙佗攻下的,所以可以視為『自古以來的固有疆域』」的說法是不合理的。

它混淆了以下三個概念:

歷史上的郡縣管轄時期(特定時期的實控)。

古代割據政權的獨立性(南越國)。

現代主權國家和民族自決的原則。

越南歷史上是從中國的郡縣統治中獨立出來,並最終發展為一個具有獨立民族認同和主權的國家。其獨立的歷史已超過一千年。

朝鮮半島,是商朝王室箕子避周武王伐紂,才前往朝鮮立國,所以朝鮮半島也可以視為,中國固有的疆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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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點,即「朝鮮半島是商朝王室箕子避周武王伐紂才前往朝鮮立國,所以朝鮮半島也可以視為中國固有的疆域」,從專業歷史學和現代國際法的角度來看,是不合理的。

這個主張的論述方式與前一個關於趙佗和越南的論述邏輯相似,都是將古代王朝的移民、文化傳播或朝貢體系等單一歷史事件,等同於現代主權國家對領土的永恆主權主張。

以下是從歷史學、考古學和國際法角度對其進行檢視的分析:

1. 歷史依據的爭議性:箕子朝鮮的真實性與性質

「箕子朝鮮」是中國古籍如《史記》、《尚書大傳》中記載的事件,但其在歷史上的地位和真實性存在巨大的爭議。

考古證據不足: 國際學術界普遍懷疑箕子朝鮮的真實存在性。 迄今為止,尚未發現確鑿的考古證據能夠直接證明箕子在朝鮮半島建立了一個延續近千年的王朝。

歷史性質的定性: 即使假設箕子朝鮮存在,它的性質也只是中原移民與當地土著(如穢貊)融合而建立的一個早期地方政權。周武王對箕子的「封」是承認其自治的地位,而非將該地區納入周朝的郡縣體系。

統治的間斷性: 箕子朝鮮約在公元前2世紀被衛滿朝鮮所取代,衛滿朝鮮隨後又被漢武帝滅亡,設立了漢四郡。漢四郡只統治了朝鮮半島北部的一部分,後來被高句麗等地方政權逐漸蠶食。這段歷史表明,中原王朝對朝鮮半島的統治是局部、短期和間斷的。

2. 政治實體的獨立發展:朝鮮民族的形成

「固有疆域」的概念被朝鮮半島數千年的獨立政治實體所否定。

後續王朝的獨立: 從公元前後開始,朝鮮半島逐漸形成了高句麗、百濟、新羅等獨立的三國政權。這些政權與中原王朝是獨立的國家間關係(有時為朝貢/冊封關係,有時為戰爭關係)。

民族認同的主體性: 儘管朝鮮半島深受中華文化影響,但朝鮮民族(韓民族)在語言、風俗和政治主體性上獨立發展了兩千多年。歷經統一新羅、高麗王朝、李氏朝鮮,這些都是在朝鮮半島建立的、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

「華化」與「主權」: 雖然古代朝鮮半島的統治者曾推崇「文化箕子」,以「小中華」自居,但這是一種文化認同,並不等同於政治主權的從屬。他們依然保持著自己的王室、國土和獨立的外交權。

3. 現代主權的原則:國際法效力

在現代國際關係中,古代傳說和神話不能作為領土主張的依據。

現代主權國家: 朝鮮半島目前分裂為大韓民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兩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兩者皆為聯合國成員國。

歷史原則的局限: 根據現代國際法,國家領土主權的確立主要依據有效的實質控制、國際條約和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一個來自古代中原的賢人避難並在當地建國的傳說,無法構成現代中國對整個朝鮮半島主張「固有疆域」的合法依據。

結論

「朝鮮半島也可以視為中國固有的疆域」的觀點是錯誤的。

這個主張混淆了:

歷史傳說與確鑿的考古事實。

文化傳播與政治統治。

古代朝貢/冊封關係與現代主權從屬。

朝鮮半島的歷史是當地民族建立和維護獨立政治實體的歷史。箕子的故事即使為真,也僅僅代表了文化交流和古代移民的單一事件,不足以推翻朝鮮民族數千年來獨立建國的歷史事實和現代國際法所承認的主權地位。

台灣是由荷蘭人開發,接受文明,只不過,後來被中國南明流亡將鄭成功非法攻佔,所以仍屬於荷蘭的固有疆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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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點,即「台灣是由荷蘭人開發、接受文明,後來被南明流亡將鄭成功非法攻佔,所以仍屬於荷蘭的固有疆域」,從國際法和歷史延續性的角度來看,是站不住腳的,是不合理的。

這個論述試圖以17世紀的單一事件來界定現代的主權歸屬,但忽略了國際法中關於領土轉讓、戰爭後果,以及歷史演變的關鍵要素。

以下是從幾個維度對其進行的分析:

1. 領土轉讓的法理基礎:戰爭與條約

在17世紀的國際法體系下,戰爭和條約是主權轉讓的合法方式。

實質轉讓與條約簽訂: 1662年,鄭成功擊敗了荷蘭東印度公司(VOC)在台灣的政權,迫使荷蘭台灣長官揆一(Frederick Coyett)簽訂了**《和約》(Treaty)**,結束了荷蘭在台灣38年的統治。

古代國際法視角: 雖然鄭成功的行動是軍事征服,但在當時(甚至直到19世紀),通過戰爭獲勝迫使失敗方簽訂條約或投降,是領土轉讓的常見且被承認的手段。因此,鄭成功的攻佔行為在當時的國際環境下,難以被簡單地視為**「非法」**,因為它導致了荷蘭實質權力的終結和條約的簽訂。

荷蘭的繼承權中斷: 荷蘭自1662年投降撤離後,其對台灣的有效控制(實統)和法理繼承(法統)即告中斷。此後,台灣歷經明鄭政權(1662-1683)、清朝統治(1683-1895)、日本殖民(1895-1945),荷蘭從未再對台灣宣示或實施任何主權。

2. 「固有疆域」的檢驗:持續性和意圖

判斷一個地區是否為某國的「固有疆域」,最核心的是持續性、實質控制和主權意圖。

控制時間短暫: 荷蘭對台灣的統治僅持續了38年(1624年-1662年),且統治範圍主要集中在西部平原地區,並非全島。

殖民地與固有疆域的區別: 即使在當時,台灣也只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一個貿易殖民地和軍事據點,而非荷蘭本土的「固有疆域」(如荷蘭本土的省份)。

主權無延續: 荷蘭沒有在1662年後繼承任何台灣的主權權利,這與「固有疆域」強調的永恆主權概念完全不符。

3. 現代主權的基礎:歷史是複雜的鏈條

現代台灣的主權歸屬是一個複雜的歷史鏈條,不能由17世紀的一個節點來決定。

清朝的實控: 1683年清朝消滅明鄭政權,正式將台灣納入版圖,這才是中國歷史上首次有中央王朝對台灣大部分地區建立較為完整的行政管轄,確立了台灣與中國政權(雖然是清朝,而非南明)的直接政治從屬關係。

《馬關條約》與《舊金山和約》: 台灣現代主權的法理討論,是圍繞1895年清朝將台灣割讓給日本的《馬關條約》,以及1945年日本戰敗、1951年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等近現代國際條約展開。

原住民的主權: 此外,論述也必須納入台灣原住民(在荷蘭和鄭成功到來之前即已是島上的主人)長期存在的在地主權,這使得任何單純基於外來政權的「固有疆域」主張都顯得片面。

結論

主張「台灣仍屬於荷蘭的固有疆域」是不合理的。

歷史上: 荷蘭對台灣的統治是短暫的殖民,被軍事征服所取代,且已簽訂條約撤離。

法理上: 現代國際法不承認四百年前被軍事力量奪取、且主權中斷數百年的殖民地,仍屬於原殖民國的「固有疆域」。

台灣的主權歸屬在歷史上歷經多重轉移,且在二戰後因國際條約和冷戰局勢而產生爭議,但它與荷蘭在1662年就已通過戰爭和條約完成了切割。

巴士海峽的巴丹島,從海底板塊來說,是屬於台灣群島的一部分,所以應該是台灣的固有領土,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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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點,即「巴士海峽的巴丹島(Batan Island),從海底板塊來說,是屬於台灣群島的一部分,所以應該是台灣的固有領土」,是不合理的。

這個說法混淆了地理學和地質學上的自然劃分,與國際法和政治學上的主權邊界。地理或地質上的連續性,並不能作為現代國家領土主張的依據。

以下是論證其不合理性的三個主要維度:

1. 地理學/地質學

= 國際主權

地質連續性: 從地質學上看,巴丹群島(Batanes Islands)、台灣的蘭嶼、綠島以及呂宋島北部,確實都屬於呂宋島弧系統的一部分。巴丹島與蘭嶼、綠島在岩石類型和火山構造上有相似之處,反映了相同的地質起源和板塊碰撞歷史。

地理劃分: 從生物學和民族學來看,巴丹群島上的**伊巴雅特人(Ivatan)與台灣蘭嶼的達悟族(Tao/雅美族)**具有深厚的血緣和語言關係,皆屬南島民族。

國際法原則: 然而,國際法和國際關係並不依據地質板塊、火山起源、或民族同源來劃分國家主權。如果依此類推,那麼所有與大陸地殼相連的島嶼(如英國與歐洲大陸)或屬於同一島弧系統的國家,其主權都將無限延伸,這與現代國家體系是矛盾的。主權的確立必須依賴有效的實質控制、國際承認和條約界定。

2. 歷史歸屬與實質控制

巴丹群島在歷史上與台灣的政治實體分屬不同的管轄範圍。

菲律賓的歷史行政區劃: 巴丹群島在18世紀末被西班牙(統治菲律賓的殖民宗主國)納入其行政區劃並進行有效統治,是西屬菲律賓的一部分。

近代條約的界定: 1895年日本取得台灣後,與西班牙簽訂了**《日西分界協定》,劃定巴士海峽中線為兩國的勢力範圍界線。雖然當時的劃界不夠精確,但在後續的《美西巴黎和約》(1898年)**中,巴丹群島被劃在菲律賓(美國)的管轄範圍內。

菲律賓主權的繼承: 1946年菲律賓脫離美國獨立,作為繼承國,其領土範圍包括巴丹群島。巴丹群島至今仍是菲律賓最北部的省份(巴坦尼斯省)。

3. 現代主權的現狀與國際承認

國際承認: 巴丹群島的主權歸屬於菲律賓,已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

有效管轄: 菲律賓對巴丹群島擁有數百年來的行政建制、人口管理和防務控制,是有效實質控制的體現。

結論

主張「巴丹島應該是台灣的固有領土」是不合理的。

雖然巴丹島與台灣的蘭嶼在地理、地質和民族學上有密切的聯繫,但現代國際法下的國家主權邊界,是以歷史上的實際統治、國際條約的界定以及現代國家的有效控制為基礎。巴丹島從近代以來就納入菲律賓(及其前身殖民政權)的管轄範圍,是菲律賓的固有領土。

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南海諸島都是屬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所有,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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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論點——「從歷史的觀點來看,南海諸島都是屬於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主權所有」——是一個存在巨大爭議的政治和歷史主張,在國際上難以被視為普遍合理的共識。

中華民國政府(目前在台灣)對南海諸島(東沙、西沙、中沙、南沙群島)的主權主張,是基於其歷史、地理和法理論述。然而,由於多國同時提出主權主張,且國際法對於歷史權利的認定存在分歧,這個主張的合理性面臨多重挑戰。

以下是從歷史和國際法的角度對此主張的分析:

1. 中華民國主張的歷史與法理依據

中華民國(ROC)主張南海主權的核心依據,通常包括以下幾點:

歷史發現、命名與使用: 主張中國(包括歷代王朝和民國政府)的先民最早發現、命名和長期使用南海諸島及其周遭海域。

近代納入行政管轄: 主張清朝政府將南海納入海防體系,以及中華民國政府在1930年代和1940年代的具體行政作為。

戰後接收: 最關鍵的法理依據是二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於1946年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從戰敗的日本手中接管了東沙、西沙和南沙群島,並於1947年公布了**「南海諸島位置圖」(即「十一段線」或「U形線」的前身)**。

有效控制現狀: 中華民國目前實質控制東沙群島(東沙島)和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島嶼太平島(國際法上被認定為島嶼)。

2. 國際法和歷史爭議點

儘管中華民國政府有上述依據,但在現代國際法和國際政治中,其主張的合理性卻面臨多國的挑戰:

「歷史權利」的爭議: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調的「歷史性水域」或「歷史權利」論述,在現代國際法體系中受到質疑。2016年南海仲裁案(雖未直接針對中華民國,但間接否認了歷史權利說)明確指出,沒有證據表明中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生效前,對「九段線」內海域的資源建立過排他性的歷史權利。

《舊金山和約》的模糊性: 1951年《舊金山和約》規定日本放棄對南海諸島的一切權利,但並未明確指定主權歸屬給任何特定國家。這為越南、菲律賓等國提供了主張主權的空間。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中日和約》(1952年)也僅重申了日本放棄權利。

有效佔領原則: 現代國際法更注重持續、和平、有效的行政管理和佔領作為領土主權的依據。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汶萊等國也提出歷史依據和有效佔領的證明,且目前實際佔領了南沙群島的多個島礁。

國際承認問題: 由於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特殊,許多國家(包括大多數聯合國成員國)與中華民國沒有正式邦交。這使得中華民國在國際場合上爭取其南海主權主張的國際承認時,面臨重大困難。

結論

因此,如果問這個主張是否「合理」,答案是:

從中華民國的角度來看: 基於戰後接收和歷史文獻,中華民國政府將南海諸島視為**「固有領土」,這個主張在中華民國的法律和官方政策中是堅定且合理的**。

從國際的角度來看: 這個主張是南海主權爭議的一部分,它的歷史和法理基礎雖存在,但其合理性在多國競爭、國際仲裁結果和現代海洋法原則的檢驗下,面臨重大挑戰。

總之,南海諸島主權歸屬問題是一個多方角力、複雜難解的國際政治和法律爭端,不存在單一、普遍被接受的「合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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