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梅綺涉偷拍 十人全收押
【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江梅綺女人徵信公司」總裁江梅綺、前總監周家銘等人,涉嫌持偷拍性愛照恐嚇勒索女書記官,因犯後態度不佳,又有串證之虞,台北地院昨天裁定江梅綺等十人都收押禁見。
被裁押的被告還包括徵信公司員工陳依伶、已離職的張秬豪,及台北市八德監理站雇員林素梅。江梅綺應訊時態度強硬,供稱現離職員工若有非法勾當,都是個人行為,她不知情;得知檢方要聲押她,當場眼眶泛紅,一度哽咽。
林素梅是唯一未委任辯護律師的被告,對於洩漏被害人車籍資料感到抱歉,知道洩漏個資是違法行為,以後不會再犯。檢方告知聲押,她也淚灑偵查庭。
昨天凌晨檢方向法院聲押,歷經十三個小時的馬拉松攻防才評議收押十人;審訊過程,換了四名書記官輪流打字。檢方懷疑幕後有黑手,將深入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刑法第28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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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有「徵信天后」封號的江梅綺竟涉性愛光碟勒索!標榜女人捉姦打出名號的「江梅綺女人徵信」,日前受託蒐證抓姦一名法院女科長涉入他人婚姻的案件時,竟派員潛入女科長住處裝針孔偷拍性愛光碟,事後再恐嚇女科長勒索封口費,讓女科長飽受折磨暴瘦十公斤。江梅綺昨到案雖否認涉案,但檢警認為罪證確鑿,昨依組織犯罪、恐嚇取財、妨害秘密、貪瀆等罪嫌,將江女等十嫌聲押。
評論
是因為惹到法院的女科長被收押,還是犯了什麼重罪? 妨害秘密罪最多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根本也不可能判那麼重,這樣會有逃亡之虞? 江梅綺原本就幹這一行的, 還需要有誰去當幕後黑手教唆她?
居然是很重的收押禁見? 而且一次押十個? 比葉問打十個還神
合理懷疑江梅綺惹到一個勢力大到無法想像、她遠遠得罪不起的人?
反正老百姓嘛,修理一下剛好,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