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綜合醫院神經外科被判賠3800萬元
2012/12/1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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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醫上字第11號
裁判日期: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官 謝說容
法官 蔡秉宸
簡單來說, 這三位法官認為童醫院及李醫師, 應該要
(五)基上,上訴人陳仁傑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共計為32,215,444元
(六)本院審酌上情,認上訴人陳福德、陳麗玉請求之慰撫金各以600,000元為適當
陸: 至上訴人陳仁傑於本院追加之部分,就5,353,129元(即勞動能力損失408,710元、增加生活所需4,754,105元,及101年3月6日追加之190,314元)及其利息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所以, 台中高分院認為總共應賠償 32,215,444 + 600,000 + 5,353,129 = 38,168,573 即 38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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