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革命黨黨章
分類:機車革命
2008/09/09 12:06
第壹章 宗旨
第一條
機車革命黨(以下簡稱本黨)是以破除機車歧視, 反抗機車壓迫, 主張建造機車專屬高架, 橋樑, 地下道為宗旨的革命政黨。
第貳章 黨員
第二條
凡認同本黨之宗旨,並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以後完成黨員重登記、領有黨證且繳清黨費者,為本黨黨員。一次繳交終身黨費者,得為終身黨員。黨費標準另訂之。
非本黨之現任民選公職人員申請入黨者,應經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委會)之同意。
第三條
黨員有參與本黨活動及依規定取得黨內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及遵守黨規、支持本黨候選人與繳納黨費之義務。黨員違反黨章、黨規、黨紀或全委會決議者,得視其情節輕重,由全委會做成警告、糾正、停止黨權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條
黨籍資料應定期辦理檢查或視需要辦理重新登記。黨籍檢查及登記辦法另訂之。
第參章 組織
第五條
本黨以民意為依歸、服務為目的,做為一切決策與組織運作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
黨內各會議之決議,除黨章另定外,一律以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員多數決議為原則。
第七條
黨內各項選舉以無記名祕密投票為原則。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分中央及地方二級制。中央設置全國委員會;地方依其黨員人數及功能,設地方黨部或特種黨部;海外另設海外黨部。各級黨組織之設置及作業辦法另定之。
第九條
本黨之全委會、地方黨部、特種黨部及海外黨部得依實際需要,設置幕僚單位、各工作會及各委員會,處理各級組織授權之事項。各級黨部幕僚單位、政策協調會及各工作會之設置及作業辦法另定之。
第肆章 全國黨員代表大會
第十條
本黨設全國黨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代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構。
全代會代表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黨員直選之黨代表。
二、鄉鎮市民代表以上之本黨籍公職人員。
三、全委會委員。
黨員直選之黨代表席次,於黨員人數未滿五千人時,應選出廿五席。黨員人數超過五千人時,依每二百名黨員增選一席為準(未滿二百人以二百人計),並以五十席為限。各直轄市及縣(市)黨員人數達二百人以上時,至少應選出一席黨代表。
前項第一款產生之全代會代表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且單一性別所佔席次不得少於四分之一,並得於應選席次外增額計之,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鄉鎮市民代表以上公職人員之黨代表任期,與其公職任期同。
主席指定之全委會委員之黨代表任期,與其全委會委員任期同。
全代會每年定期集會一次,由黨主席召集之。必要時,得經黨主席之要求、二分之一以上全委會委員之連署或全體黨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
第十一條
黨員選舉之黨代表人數每滿五人(不滿五人部分以五人計),全代會全體成員得於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產生之黨代表中推選一人擔任全委會委員,最多不得超過十人,其選舉辦法另訂之。全代會正式成立前及閉會期間,由全委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二條
全代會之職權如下:
一、 選舉第十一條規定之全委會委員。
二、 議決黨章修正案。
三、 經全體黨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出罷免黨主席之議案,由全 體黨員投票決定之。
四、議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伍章 黨主席
第十三條
本黨設黨主席一人,由全體黨員直選產生,其當選票數需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黨主席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
黨主席對內綜理黨務,對外代表本黨。黨主席因故不能視事、辭職、出缺或被罷免時,由全委會推選代理主席。所遺任期未滿一半時,代理至任期結束;過半以上時,則補選黨主席,其任期至原任屆滿時止,是為一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