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辦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補助作業原則
96年8月23日第51次中心會報通過
一、目的:為辦理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相關補助審核作業,特依高雄市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補助辦法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
三、補助標準:全家人口之界定,包括申請人本人及申請人實際負擔扶養人數計算。
(一) 緊急生活費用:依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核發,補助以三個月為原則,並以一次為限。
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 | 全家不動產現值 | 全家存款及投資 | 補助原則 |
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 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 達七十五萬元未達主管機關公告金額 | 最高補助一個月 |
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而未達1.5倍 | 達三十萬元未達七十五萬元以下 | 最高補助二個月 | |
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 三十萬元以下 | 最高補助三個月 |
(二)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1.律師費用
(1)每案檢警偵查階段及每一審級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各補助五萬元為限。
全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 | 全家不動產現值 | 全家存款及投資 | 補助原則 |
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 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 達九十萬元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 | 最高補助二萬元 |
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 | 達六十萬元未達九十萬元以下 | 最高補助三萬元 | |
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而未達1.5倍 | 達三十萬元未達六十萬元以下 | 最高補助四萬元 | |
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 30萬元以下 | 最高補助五萬元 |
(2)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三千元為限。
(3)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八千元為限。
2.訴訟費用
(1)每案第一審最高補助二萬元。
(2)每案第二審及第三審最高各補助三萬元。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與第一目重複競合時,依第一目為補助上限;第二目與第三目重複競合時,依第三目為補助上限。
(三) 醫療費用:
1. 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補助金額以三千元為上限,其範圍含掛號費、自付額、驗傷診斷書所需費用及其他與性侵害案件相關之醫療費用。
2. 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四) 心理復健費用:
1. 醫療院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2. 相關福利機構團體:
(1)個別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但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二十四小時為限。
(2)夫妻或家族晤談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每對夫妻或每一家庭每年最高以補助十二小時為限。
(3)團體治療輔導費: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但每一團體每年最高以補助三十六小時為限。
前項二款補助次數,得視情形酌予增減。
(五) 緊急庇護費用:依指定安置場所之收費標準支付。
四、申請應備表件
(一) 緊急生活費用:申請書、收據正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不動產及所得稅證明、受害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申請書、收據正本、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律師委任狀或判決書或起訴書等相關文件影本、受害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 醫療費用:
1. 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按月檢附統一收據、醫療費用明細表、通報表及驗傷診斷書。
2. 於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者,檢附申請書、收據正本、通報表、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四) 心理復健費用:主管機關特約之醫療院所、學校、機關(構)或團體,按月檢附收據正本、醫療費用明細表、評估報告及個案紀錄。
(五) 緊急庇護費用:申請書、庇護場所或安置機構收據正本、社會工作員(師)評估報告、被害人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
五、已依其他法令領取同性質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惟得從優擇一申請補助。
六、申請人以下列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除應追繳補助款項外,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申請資格與本作業規定不符。
(二)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三)冒名頂替。
(四)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七、本作業原則所需經費,由本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作業原則經本中心中心會報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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