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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兩岸對Emily的監護權之爭
2009/10/1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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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聯合報部落格讀到另一位格主的文章,對台灣法官大感不滿,想必很多台灣民眾頗有同感。  不過這篇文章裏提到一個陳年舊案,有關幾年前一名台灣女子阮玫芬和一名美國男子Cary Sartin爭奪兩人女兒Emily監護權的事,心血來潮找一下相關資料。  過去台灣朋友看到的大多是台灣這邊,也就是阮女這邊的說法,因此這篇文章偏重在美國這邊,也就是Cary Sartin這邊的說法。

首先,其實這一個監護權案件目前已經不必再考慮。  在去年十二月,台灣高等法院已經將Emily的監護權判給了阮玫芬,為這件孩子爭奪戰畫下句點。  法院認為Cary Sartin雖有監護照顧的強烈意願,但「親職能力不足」,不適宜單獨監護照顧小孩,因此判阮女取得監護權。  另一方面雖然Cary認為,美國法院引用的心理衡鑑報告已指阮女有精神問題,甚至有自殺傾向,但高等法院另綜合比較一審訪視調查報告與美國心理衡鑑報告,認為阮玫芬能獨立行使監護撫養責任。

這是一場慘烈的兒童監護權戰爭,事情到了這個地步,沒有人是贏家。  Cary Sartin在幾年的努力之後失去了Emily的監護權,當然是輸家。  另一方面,阮玫芬贏得Emily的監護權,但是她的名字照片被放在美國聯邦調查局和美國失蹤兒童的各大網站,成為美國的通緝犯,此後不能再踏入美國一步。  甚至如果美國當局將這件兒童國際綁架案(美國觀點)通報國際刑警組織,阮玫芬可能連台灣都不能離開,否則有搭機抵達某國在海關當場遭到逮捕的可能,這對她記者的生涯等於是終止的宣告。

阮玫芬留在台灣不出國門一步就不會有事情,但是現在台灣為了黃芳彥和王又曾,正在和美國討論引渡事宜。  一旦台美之間達成協議,台灣便可以要求美國代為逮捕黃芳彥和王又曾並將他們送交台灣。  但是過去當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女士擔任紐約州聯邦參議員時曾寫信要求她在這個監護權戰爭中伸出援手的Cary Sartin當然也可以要求台灣當局代為逮捕涉及美國兒童國際綁架案的阮女。  到時候只怕另一場更慘烈的法律戰爭會在太平洋兩岸進行。

異國姻緣,在大部份情形下是個佳話; 但是如果變成法律糾紛,就會成為最醜陋的稀泥摔角大戰。

 

 

 

 

 

 

 

附件 :

 

1. 「阮玫芬親筆信/絢爛人生才剛開始」--  阮玫芬判決後投書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11/today-so1-5.htm  

2. 「法院認定  父親職能力不足」-- 自由時報對本案判決的報導。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11/today-so1-4.htm  

3. “Mother relieved by end of five-year custody battle” -- 台北時報報導本案判決。  這裏包括了一張阮女和Emily在台中的近照。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08/12/13/2003430966  

4. 美國聯邦調查局對阮玫芬發布的通緝令,指控她涉及國際兒童綁架(International Parental Kidnapping)    http://www.fbi.gov/wanted/parent/mei-fen-juan  

5. 美國尋找失蹤兒童網站公布Emily的資料要求民眾協助。   http://www.missingkids.com/missingkids/servlet/PubCaseSearchServlet?act=viewChildDetail&orgPrefix=NCMC&seqNum=1&caseLang=en_US&searchLang=en_US&caseNum=997267  

6. “A Father’s Sorrow” 美國CBS電視網在2007年十月訪問Cary Sartin   http://www.cbsnews.com/video/watch/?id=315482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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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路人Juno
2009/10/21 02:34
我認為在這個案子裏應該以美國法院判決為準

123酷媽:

因為異族通婚比率增加
所以將不僅是台灣和美國問題
而且還會更形複雜
比如台灣法院和美國法院判決矛盾時
究竟要以何者為準

=====

我認為在這個案子裏應該以美國法院判決為準。

為什麼?   因為Emily在美國出生,當她父母開始起爭執爭奪監護權時,她還在美國。  她的中華民國國籍因她母親而得到,但是在這一刻,她和台灣只有她母親的關聯。  對她這個小女孩而言,台灣和她的生活沒有任何關係。

Emily監護權由中華民國法院處理的原因是她母親為她辦了中華民國護照並將她帶到台灣,因此中華民國法院才有說話的機會,而她母親這樣做已經先違反了美國法院的判決。  那時候她母親人在美國,應該以美國法律為準。

簡單說,Emily母親在美國先違反了美國法院判決,才有中華民國法院判決的機會。  當然台灣沒有執行美國法院判決的義務,但是今天台灣這樣做,下次一個外國父母將一個台灣小孩帶回他的國家,留下另一個父母在台灣呼天搶地時,台灣就失去了爭取的理由。

3樓. 路人Juno
2009/10/20 10:52
美國早已將通姦除罪化

時季常:

阮玫芬和金凱瑞是通姦!不是異國姻緣。

只有冷血和自目的人,才會站在美國法官那一邊。

自以為中立者,事實上是鄉愿。

======

美國早已將通姦除罪化,她們兩人算不算通姦並不影響小孩的監護權。

不過也只有愛國的思考者在看到法官判決書之前就說站在美國法官那一邊的人都是冷血,難怪三年前你在酷媽那裏的留言沒人理會。

2樓. 時季常
2009/10/20 05:09
異國姻緣?

阮玫芬和金凱瑞是通姦!不是異國姻緣。

只有冷血和自目的人,才會站在美國法官那一邊。

自以為中立者,事實上是鄉愿。

1樓. 123酷媽
2009/10/20 05:08
像類似的問題會越來越多
因為異族通婚比率增加
所以將不僅是台灣和美國問題
而且還會更形複雜
比如台灣法院和美國法院判決矛盾時
究竟要以何者為準
其實酷媽很好奇台灣法院判決書的完整內容
媒體也沒有去做後續報導
阮女最後到底有沒有訴求emily生父付養育費
若有則可以證明阮女"綁架"企圖不軌
否則阮女出此下策其情可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