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再次申請來台探親,送件時未帶親屬關係公證書可否收件後補?
2011/12/05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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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大類 | 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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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大陸地區人民再次申請來台探親,送件時未帶親屬關係公證書可否收件後補? |
內文 | 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
資料來源 |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
聯絡電話 | (02)23889393轉3413 |
更新日期 | 2011/11/24 |
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08572&ctNode=29665&mp=1
有關大陸配偶前親生子女定居案本人要求:
長期居留申請案取消數額限制(一年36人數額),其定居身分之認定,以來台6年為準既可申請定居(取消數額限制),子女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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