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4、5條部分條文修正,修正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女者(臺灣地區)(編碼0605)
詳細內容
類別: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定居
項目: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照顧親生子女者(臺灣地區)(編碼0605)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110
網頁修改日期:2010/1/27 下午 04:19:57
一、適用對象:臺灣地區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已在臺設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現入境在臺停留或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配偶。
二、相關規定:
(一)申請人所須照顧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限於申請人與已死亡之臺灣地區配偶所親生者。
(二)申請程序:應由本人或其在臺灣地區之二親等內親屬、委託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申請。
(三)未成年之計算標準:以送入本署各服務站受理定居申請之日尚未年滿20歲為準。
三、應備文件: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 5公分 且橫3. 5公分 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 2公分 及超過3. 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出生公證書。(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
(三)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但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3個月內再補具)
(四)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驗正本,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證件。
(六)保證書:
1、應由依親對象或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
內親屬1人為保證人;申請人與依親對象有婚
生子女,因故(有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與兒
童少年保護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
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家庭
暴力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 得覓在臺灣設
有戶籍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1人為保證人。
2、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
及移民署查核。
(七)刑事紀錄證明。(須經海基會驗證,3個月內有效)(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出境未逾3個月者,免附)
(九)符合定居條件證明。
(十)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通案必備文件:
(1)結婚公證書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戶口名簿已登記結婚者免附。
(2)臺灣地區配偶死亡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已辦妥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
(3)已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子女須在臺)。
2、未婚而生育子女須先完成認領手續;婚前受孕者,須加附DNA血緣鑑定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如結婚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書等。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十二)證件費:新臺幣600元整。
(十三)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四、注意事項: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2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本署查詢電話:(02)23899983
本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抗議移民署您一紙公文[在大陸驗DNA不能驗證使用,只有在台灣驗DNA移民署才會受理,移民署是否有權限拒絕大陸開出的公證書?]
害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光是驗DNA在大陸花費人民幣2600元在台灣又要花費台幣25000 元。
http://blog.udn.com/NO12
https://city.udn.com/78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