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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民眾居留 犯罪裁量放寬
2009/02/1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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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民眾居留 犯罪裁量放寬

移民署昨天發布新規定,今後大陸人民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關犯罪方面的裁量標準放寬,只要未被警政署列入犯罪紀錄,都不影響申請或延長在台居留及定居。

移民署發布的規定明定,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延期,無犯罪紀錄者(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認定),許可其申請。申請依親居留延期,有犯罪紀錄者,不予許可;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移民署發言人黃碧霞表示,被判免刑、緩刑、拘役或罰金等微罪,在良民證中都不會被記錄,今後都不影響大陸人士在台的居留。而有犯罪紀錄的有期徒刑,若是一年以下,不會被撤銷居留許可,但不許延長,可以留到許可期限再離境;但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會撤銷許可,所以必須立即離境。

【2009/02/10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MAINLAND/MAI1/4727400.shtml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子女,辦理來臺?
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只有一個訴求.那就是准我全家團圓.
http://blog.udn.com/N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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