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昨天發布新規定,今後大陸人民在台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關犯罪方面的裁量標準放寬,只要未被警政署列入犯罪紀錄,都不影響申請或延長在台居留及定居。
移民署發布的規定明定,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依親居留延期,無犯罪紀錄者(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認定),許可其申請。申請依親居留延期,有犯罪紀錄者,不予許可;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者,不予許可,並撤銷或廢止其依親居留許可。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移民署發言人黃碧霞表示,被判免刑、緩刑、拘役或罰金等微罪,在良民證中都不會被記錄,今後都不影響大陸人士在台的居留。而有犯罪紀錄的有期徒刑,若是一年以下,不會被撤銷居留許可,但不許延長,可以留到許可期限再離境;但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會撤銷許可,所以必須立即離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