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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花蓮縣山東同鄉會 墓園管理辦法
2024/12/01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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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社團法人花蓮縣山東同鄉會
墓園管理辦法
112年2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
壹、緣起
因應時空變遷物價上漲,為求永續經營,茲重新修訂本辦法。
貳、墓地出售對象
一、本會會員(最近三年皆曾繳納會費)。
二、非本會會員但祖籍山東,需補繳入會費三千元,方可取得購買資格。
三、非祖籍山東,需經理監事會審議,方可取得購買資格。
參、墓地出售價格
一、依現有序列未使用之墓地:
1. 會員價每坪五萬元(單穴三坪十五萬元,雙穴五坪二十五萬元),限高2米。
2. 得參照市價出售,不限山東籍。限高2米。
二、非依序使用之墓地:
1. 得參照市價出售或專案標售,不限山東籍,會員八折優待。
2. 已撿骨之廢棄墓穴,經本會清理後,得參照市價出售。不限山東籍,會員八折優待。
肆、出售墓地予非祖籍山東者,其名額以足夠支付本會墓園之維護為限。諸如:老舊駁坎之整建、淘空土地之填補、台階走道之強固、定期割草、美化環境,等等必要性支出。
伍、墓園之所有權屬於本會。凡購買墓地者,有永久使用權;但撿骨他遷,則使用權自動歸回本會,購買者不得異議。
陸、撿骨他遷,需繳納清理廢棄墓穴之保證金。金額參照市價,否則不簽發「起掘證明」。如兩個月之內清理完成,則退還保證金,否則保證金沒收。
柒、籌建納骨塔,參照鄰近鄉鎮收費。不限山東籍,會員半價。
捌、推廣樹葬,參照鄰近鄉鎮收費。不限山東籍,會員半價。
玖、細節另外註記於墓地購買申請表、起掘證明申請表、納骨塔購買申請表、樹葬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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