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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交除罪化?
2010/12/14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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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的虛偽,在性交易有罪這件事上展現無遺。性交易如果要用比較廣泛的定義,何處不存在?包養算不算?二奶呢? 多少兩性關係是建立在「利益交換」的本質上的?只是因為說得大清楚或做得太直接,所以不行?所以有罪?這不是虛偽是什麼?只要是「互利」且「兩願」,公權力本就不應該介進這麼多。

要管別人「腰部以下的事」,註定不自然,且吃力不討好。所以「通姦罪」是另一個怪物…而為取得通姦「罪証」所採取的捉姦行動,更是嚴重賤踏人的基本尊嚴,滑天下大稽。破門掀被、拉衣拍照,只為愛的人去愛了別人?當事人的痛與恨也許可以理解,但用公權力來介入這種「情債」的報復行動,實在大可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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