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的修法,本應是國家對高危勞警消人員遲來的補償,然而,在行政機關刻意切割下,這份正義卻成了「看得到、吃不到」的幻影,更在相關機關演變成一場撕裂士氣的「二桃殺三士」。
近日,我收到多位高雄市消防局退休同仁的集體陳情,其中,不乏服務超過40年的局長、副局長、主任祕書等高階幹部。他們一生奉獻給國家,更曾共同經歷過高雄氣爆等重大災害現場,在水火之中守護市民生命財產。然而,這群功勳彪炳的「老將」,退休後卻驚覺自己被排除在80%所得替代率的適用名單之外,原因竟然只是因為行政公文上的一個「職系名稱」。
過去警消系出同源,1995年消防署成立,專責災防、搶救、緊急救護三大任務,警察、消防機關正式分立;類似的狀況,在2007年移民署由警政署分立時也重演,大批優秀的警察官基於對國家的信賴,配合政策強制移撥。當時政府口頭承諾「權益保障」,如今卻出現了最荒謬的邏輯:「在職時要你冒警察的險,退休時卻說你只是行政人員。」
這群消防與移民署的同仁,許多人具備正統警察教育背景、通過警察特考、領有警察官證書,卻因組織再造被改編為「消防與災害防救職系」或「移民行政職系」。這層行政作業上的「皮毛變動」,如今竟成了剝奪他們實質危勞補償的劊子手;而目前警察機關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現職一般行政技術人員,大約1千人左右,他們即使原來是警察,但在後續的人事升遷異動時,變更至行政與技術人員職缺,就無法適用新修的警消所得替代率。
當年警消分立、組織再造,許多優秀的警察基於對國家「權益不變」的信任,配合移撥至消防、移民等單位。他們在水火中搏命時,子彈與烈火從不區分其職系是「警察」還是「行政」。如今政府在發放退休金時,卻翻臉不認帳,用公文上的職稱抹殺其數十年的警察身分。這不僅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徹底踐踏,更是對職業尊嚴的羞辱。
最令老兵寒心的是,現職具警察官資格的人員尚能透過行政補辦改任以適用新制;但對於已退休的同仁,行政機關卻以「已退休」為由關上大門。同樣的養成教育、危勞貢獻,只因退休早晚,所得替代率竟然出現60%與80%的斷崖式落差,這是在實行身分歧視。我想起在高雄氣爆中被炸的屍骨無存的高雄市消防局主任祕書林基澤,如果當年倖存,到屆齡退休,他也是被打成60%的行政人員,這樣公平嗎?
當初這些同仁在災難現場指揮調度、出生入死,在國境線上守護台灣時,政府稱他們為英雄,並給予危險職務加給;現在他們退休了、老了,請政府不要把他們當成路人!
我呼籲主管機關應採取「實質認定原則」,針對曾具警察官任用資格、配合政策移撥且在警消移民機關退休者,應專案認定其適用資格,並開放身分紀錄補正。政府不應將預算節省建立在對功臣的苛扣上,一個對老兵失信的國家,將永遠失去基層人員的忠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