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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職 陸配放棄中國籍的矛盾
2026/02/04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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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職 陸配放棄中國籍的矛盾

2026-02-04 00:00 
民眾黨新科立法委員李貞秀(右)。記者潘俊宏/攝影

內政部要求遞補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陸配李貞秀,應在就職前放棄「中國國籍」,並於到職前一年內提出喪失「中國國籍」的證明文件,否則須解職。內政部之做法,雖意在宣示公職人員必須盡對國家忠誠之義務,惟如此要求於法、於現實皆不可行,就連陸委會主委邱垂正也說,曾告訴內政部,陸配會有「放棄困難」的問題。

李貞秀已在昨日宣誓就職立委,並表示她在去年有回出生地申請放棄「國籍」但不被受理。她說自己熱愛台灣,並唯一效忠中華民國。然而內政部仍稱,李貞秀若遭拒絕受理也應提出佐證,以確認到職前已著手辦理放棄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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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等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配偶,在台合法居留滿四年,再因此取得永久居留權二年,即可向內政部申請取得身分證。惟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若仍有大陸地區「戶籍或護照」,除有特殊考量外,就喪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公職,及其他以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衍生之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於台灣地區之戶籍登記。故只要取得我方身分證,就不會同時具有大陸與台灣地區的雙重戶籍。

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在取得我方身分證後,雖享有憲法保障之權利,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廿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必須設有戶籍滿十年,才有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與擔任公務員之資格;故只要符合此積極要件,對民眾黨提名的不分區立委李貞秀而言,即有資格擔任立委。

但若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陸配取得我方身分證的法源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依其規定是放棄「大陸戶籍」而非「中國國籍」,故內政部要求李貞秀於就職前赴對岸辦妥「放棄中國籍」,且於一年內提出證明文件,是依法行政嗎?

首先,就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明定,兩岸關係得以法律特別定之,也因此有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憲法並未將大陸地區視作外國,而是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故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國籍法,兩者為相互排斥的關係,不能同時適用,否則即與憲法增修條文相違背。

其次是「取得放棄對岸國籍」的現實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放棄中國(大陸)國籍必須獲得核准,且應於申請時填具放棄中國(大陸)國籍之正當理由。兩岸在法制上互不承認主權,對岸豈有同意已取得台灣身分證的陸配「放棄中國籍」之可能?

更麻煩的是,放棄對岸國籍最終是要由其公安部核發證明,這可能又得使陸配承擔是否「危害中國國家安全」之調查、甚至遭起訴之風險。凡此困境,顯已使陸配取得放棄「中國國籍」之證明成為不可能的任務;也將導致就任立委的陸配因無法「放棄中國國籍」而只有一年任期,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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