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位大法官不依法定人數做成114憲判字第1號判決之後,5人法庭又再做成115憲判字第1號判決。憲法法庭看似恢復運作,但還能是原來的憲法法庭嗎?真能贏得國人的普遍信服嗎?

5位大法官做成兩則憲法判決的程序邏輯完全一樣。按照新近修正的法律規定,憲法法庭因有缺額而判決人數不足,以致無法判決,於是大法官以為自己不必遵守法律規定的判決人數門檻,可直接宣告新法違憲。這就是現有的8人大法官,即使不達立法院修法要求至少10人才能判決的門檻,仍然做出判決的原因。

但是,就算新修的法律不能用,那什麼才是做出判決的法定人數呢?5位大法官說是應該依照修正前的法律計算人數。然則舊法規定的法定人數是6人(8位在任大法官的2/3),為什麼5位就可判決呢?其說法則是,因為這3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應視為自行迴避。乃不將3位計入分母人數,即自謂人數已足。

不過,這3位大法官已用文字清楚表明,她們並非自認應該迴避,而是不能同意另外那5位以為審判可以不顧法定人數限制的看法;她們拒絕違反白紙黑字的法定人數規定,拒絕參與8人的法庭審判以避免違法。說的更直白些,她們認為法官應該守法;5位違反法定人數的審判則是違法行為。法官以為人數不足的法庭不得審判而拒絕參與多數違法,與自行迴避以促成多數合法,涇渭分明,豈可混為一談?

依法審判原是憲法的要求,3位大法官既已表態不能違法參與審判,5人審判庭卻不將3人計入法定人數,何啻「不肯違法即予除名」?

這還不只是一個案件的問題;在大法官懸缺人數補足之前,每個案子都要重新面對同樣的困難。3位大法官不肯違法的堅持,簡單易懂。在憲法法庭依照法定程序評定一項法律違憲之前,大法官不能逕自違背尚未依法宣告為違憲的法律;法官,必須自我節制,先行守法。在判決之前必須遵守既有的法定程序依法審判,不能自封為造法者,排摒同僚而造法審判。

說到底,3位的法律見解與另外5位不同時,5位縱使以為新法違憲,也須尊重3位,而絕不可將3位的不同見解指為違憲違法,強制3位必須按照5位的立場參與評議;3位乃是拒絕違法而非自行迴避,5人法庭則已不是依法判決,而是變造迴避之法、造法判決。更令人感到唐突的是,8人法庭即因5人造法而告決裂。

接下來,5人法庭每做成一則新的判決,人們仍然會問,明明有8位大法官,為什麼又是5人判決?答案還是一樣:因為有3位認為法官不依法定程序判決就是違法,既不願違法,只能繼續拒絕參加。此後5人判決次次都要背負人數不足、程序違法的指指點點,每判一次都會再次傷害大法官數十年間來之不易的司法信用。這就是5人法庭自信合法,漠視3位大法官守法的堅持而不肯回頭時,憲法法庭整體所必須付出的信譽代價。

法官堅持守法,原屬當然;自信有理即不須守法,不是法官而是獨裁者的態度;大法官若是如此,別人可不可以?大法官難道以為可以獨自居於法上嗎?

法官缺額形成法官人數不足而不得審判,不是拒絕審判,其咎不在司法。硬是要強不能以為能,一步錯、步步錯,錯上加錯,何異司法自戕?司法積極主義與司法極簡主義原是不同的司法哲學;過於消極無為,不易善盡憲法責任,但尚可引發社會想望與期待;過度積極,即難免自以為是,法官一旦競以造法為能事而不知節制,終將僭越民主,自毀長城。

為與不為,過猶不及,必須好自為之。大法官有沒有懸崖勒馬,停止繼續自我戕害的大智慧呢?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