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關稅談判進入最終階段,報載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率團赴美磋商傳來進展,傳出關稅將由20%下調至與日韓同等的15%,但恐係付出包含台積電於亞利桑那州增建五座半導體廠的重大代價方得達成,不免引來出賣國家重大利益之非議。

釋字329號清楚指出,政府對外締結之條約、協定等,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應送立法院審議。此次台美關稅談判自然在於憲法規範範圍之內,即使行政院台美經貿工作小組與美方已就協議內容達成共識,仍有待通過國會審查方得生效。

對此,處於國會多數的在野陣營早已數次就此事要求政府全面公開談判內容及潛在交換條件,然而執政黨方面對談判內容總是不願詳盡說明,致使談判進程、爭點與風險評估,國人與國會均一無所知,僅能獲得「會談坦誠且融洽」、「取得建設性進展」等毫無實質內容的空泛回應。在民主政治要求的透明監督與國際談判本質所需的戰略保密之間,現行制度似乎無法給出良好的答案。

吾人的理解是,現行的憲政運作框架下,所謂的國會審查,僅是一種法定的過程要件,其無法透過立法權的合理監督,來促使行政權行使條約擬定過程中確保基本的談判內容的可責性。亦即是說,現階段的貿易談判審查,在「事前授權」與「事後審查」的機制上,缺乏一個真正可受監督的法定流程。

這種行政黑箱文化的結構性慣性,既缺乏一套完整的國會事前授權程序,也缺乏達成協議後全面揭露的政治文化,只剩下碎片化的政治攻防。

尤其應注意到,台灣特殊的國際處境以及台美特殊的相處關係,導致在雙方就利益展開互動分配的過程中,台灣往往會落入權力不對等的弱勢關係中。所謂的談判往往不只是單純的、平等的等價交換關係,而是更接近一種單方面的調整與承受,以適應強勢關係一方片面調整的新利益框架。

要破解這種關係不致損及國家利益的可行之道,實應是兩大陣營分工合作,由國會當作「黑臉」,由行政院當「白臉」,台灣才能在大國極限施壓下爭取更多應得利益。而非淪為兩大陣營就意識形態的隔閡,展開廉價的政治叫罵,讓政客們藉機在零和對抗的過程中攫取政治私利。

且不論台美關稅談判最終結果,是否能有效保護我方國家利益,台灣始終必須面對如何建立一個真正可以保護國家利益,讓國會監督發揮實質功能的制度化架構。具體方向包括參考外國成熟的議會事前問責模式,讓國會可以在兼顧行政彈性的前提下設定監督底線,有效強化國會的授權與協作能力。而透過建立協議後全面揭露的原則,確立事後揭露與究責機制,方能讓國會與國民有效參與審議。

同時也必須注意到,所謂的追求談判公開透明,不能只是為了方便政客簡化、模糊與情緒動員,而不允許政府在不被政治懲罰的情況下說出複雜而不討好的真話。這種假民主監督之名行政治道德勒索的惡性政治文化,理應受到高度譴責。

當前台灣政治文化經常陷入道德式對抗,而遮蔽了制度層面的結構性問題,這並無助於讓國際談判從結構性黑箱轉變為制度化監督。藍綠雙方的有心人士,實應藉此次台美關稅談判審查的契機,放下政黨私利共同以國家利益為優先,制定一套真正能夠落實國會審查功能的條約監督機制。

(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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