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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洲或是蜃樓?論投資公司結清的稅務寒冬
2026/02/04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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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富流動的洪流中,許多行者懷揣著蔥蘢的初衷,試圖將指尖的「個人持股」化作「公司資本」的基石。這場名為實物出資的遷徙,多半是為了尋覓《所得稅法》第 42 條那片免徵股利收入的綠洲,期望將本應消散於 28% 分離課稅中的雨露,百分之百地留存在企業的體內,讓資金在歲月中靜靜地滾動、壯大。

然而,投資公司的本質是一場關於「時間」的長跑,倘若在股票大漲的喧囂中,公司選擇在短短一載春秋內便匆促轉身,無論是揮手出售股票或辦理解散結清,那原本在個人名下如雲煙般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都將被鎖入公司基本所得額的枷鎖,課徵 12% 的最低稅負。當這份盈餘跨越門檻、分配予股東時,又將再次與營利所得稅相遇,形成一場重疊的課稅寒冬,讓獲利的暖意在往返之間消失殆盡。

這場關於增值的稅務預言,在資本的數字起伏間清晰可見。當股東將台積電與鴻海的股票託付予公司時,出資成本猶如種子,僅需 2,960 萬元的沃土。誰料兩載未滿,春日將近,當台積電已躍上 1,800 元的高山,鴻海亦在 217 元的雲端起舞,總市值膨脹至 3,970 萬元時,那一筆 1,010 萬元的帳面獲利,竟成了最沉重的負擔。若以個人名義買賣,稅負僅如微風輕拂,不過 12 萬元的證交稅金;一旦穿上投資公司的外衣並倉促結清,卻要在最低稅負、股利分配與二代健保的層層圍城下,付出約 404 萬元的代價。同樣是一千萬元的增值,公司制的稅負竟成了個人的 34 倍,這背後是失去時間加持的博弈。

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唯有持股滿三載,證券所得方能獲得減半課稅的恩賞。本案僅成立一年便求離場,57 萬元的稅額預算瞬間翻倍成 114 萬元,這是對倉促者的懲罰。在那免稅與應稅的界線間,原本停徵所得稅的價差利得,一旦進入公司的軀殼,便在清算時轉身成了課稅的獵物。原本屬於個人的自由盈餘,先被課以 12% 的基本稅額,再被 28% 的分離課稅與二代健保層層剝落。更遑論那兩次 0.3% 的證交稅,在股票進出公司之際,平白增添了無謂的移轉成本。

對於在股市波濤中追逐價差的大戶而言,成立投資公司卻在三年內匆促結清,無疑是在稅務的迷霧中選了最崎嶇的路。若真要經營這方投資的園地,應將持有期間拉長,直至鐘聲響起,讓最低稅負隨時光減半,方顯節稅之美。若心之所向僅是短期的波段操作,回歸「個人名義」交易,或許才是這片稅法大地之下,最精省也最自在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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