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趕在這會期結束前最後廿分鐘,火速通過爭議法案「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由於此一修正案可溯及既往,其通過將使特別費誤用而身繫牢獄的顏清標獲免刑,百餘位教授研究經費的不當核銷,也因此不受追訴,某些媒體因此稱之為「顏清標條款」。
儘管依據立法原則,若有利於人民權益或福利者,法律可以溯及既往。但溯及既往若涉及司法懲處的取消,立法者便應格外審慎;因為既可能免除某些人的刑罰,法 律的通過便可能遭致因人設法的猜疑,導致法治的公正性受到戕害。遺憾的是,這個修正案的通過,我們完全看不到應有的審慎。
根據立院的運作程序,委員會審查時若產生爭議,便須送政黨協商,取得各黨共識後才送交二讀通過。但這個新修正案見報便已進入政黨協商。既未聞爭議,「協商」又所為何來?顯然只是要各黨背書。
據報導,修正案內容,立院過去曾有多次的討論,闖關多次都因輿論的壓力而鎩羽。輿論既有反對的聲浪,立法者為求慎重,先進國家都會在委員會審查時,至少舉辦兩場以上的公聽會廣聽民意。但我們這個爭議性的法案,遑論一次公聽會都沒辦過,媒體連何時出了委員會都一無所知。
而根據國會常規,二讀會通過的法案,在送交三讀定槌前,至少也應擱置一周,讓立法者有機會對法案內容進行反思,但就媒體的報導,這個法案從協商到三讀完 成,似乎一氣呵成,有媒體因此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形容。對一個可能具有特定性,且又溯及既往,處理的是「歷史共業」的非常規性法律,立法院的通過, 顯然太過草率。
立法院長王金平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條文是一體適用,無特定性。果真如此,何以各機關支用之特別費,九十五年底以前可以免責;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九十 九年底以前可以免責;學術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一○一年底前可以免責。這些時間點到底如何訂出的,立院難道不該給個說法?說沒特定性, 能讓民眾信服嗎?
筆者並不反對以修法手段處理「歷史共業」的問題,當然更不願看到學界數百位菁英,因貪一時之利而鋃鐺入獄。但修法既已取得四大政黨的共識,何以不開大門走大路的進行修法,卻要以「夜襲」方式掩耳盜鈴?
尤其令人失望的是,根據媒體報導,總統與行政院長也對此偷偷摸摸的修法表示默許。我們不難預期,隨後各黨又要開始互丟泥巴,其他衍生性的議題,如陳水扁可否適用,也將浮出檯面。由於修法過程的瑕疵,有些涉案人被免刑,但爭議卻未能止息。【2013/06/02 聯合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