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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
2007/11/13 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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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法典
Justinian, Code of


拉丁語作Codex Justinianeus,正式名稱查士丁尼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

  指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主持下於529∼565年完成的法律和法律解釋的彙編。嚴格說來,它並不構成一部新法典,只不過是查士丁尼法學家委員會搜集過去法律的彙編和對羅馬大法學家意見的摘錄;此外還有法律基本綱要以及查士丁尼自己所立新法的彙編。查士丁尼法典包括四部作品︰1.《法典》(直譯是《敕令典》),2.《學說彙編》,3.《法學總論》(又譯《法學階梯》),4.法典頒布後的《新律》。《法典》的工作是查士丁尼於西元527年繼位後不久就開始的,這時他任命了一個10人委員會去清理以往皇帝頒布的已經知道的法令即「敕令」,刪掉其中矛盾和過時的材料,並按時間順序排列所剩下的材料。



  編好的10卷本《法典》於529年公布,所有皇帝的命令,凡未被列入的都一律作廢。534年一個新的委員會又頒發了一部修改過的《法典》,共12卷,其中的部分修改以查士丁尼的新的立法為根據。《學說彙編》是由一個16人的法學家委員會於530∼533年在法學家特里波尼安(Tribonian)主持下草擬的。他們搜集並審查了所有已知的公認的法學家的著作。從裡面節錄了他們認為是有價值的東西;通常一個特定的法律論點只選用一條節錄,並在必要時為了清晰和簡潔起見把原文加以重寫。其成果用50卷加以發表,每卷又分為若干題目,所有未被選入《學說彙編》的法理陳述都被宣布為無效,以後永遠不許在法律上引用。《法學總論》是533年在特里波尼安監督下,以從前如蓋尤斯(Gaius)的《法學總論》的文本為根據編寫並發表的,它是為法律學校一年級學生編寫的基礎課本。法典頒布後《新律》包括好幾卷新法令彙編,這些新法令是在查士丁尼發表《法典》修訂版之後於534∼565年發布的。所有這些作品除了《新律》之外都是用拉丁文寫成的。而《新律》則幾乎全用希臘文發表,但也有正式的拉丁文譯本供西羅馬各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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