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臭氧協會協會標章使用規範 草案
2007/08/01 16:19
瀏覽2,376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中華民國臭氧協會」會員標章使用規範-草案
2007年7月12日
第一條 宗旨
本規範期使會員廠商製造之臭氧產品,可在會員標章規範下,使用本協會之標章服務,經由協會之集中宣導與教育,藉此標章使用強化消費者購買之信賴與肯定。
第二條 會員標章使用之資格
1. 需為本協會繳會費之正式會員
2. 需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合法廠商
第三條 會員標章之形式
本協會正式對外之標章,文字內容另加上「會員編號xxxx」,尺寸為直徑約2cm之圓形貼紙,圖式如附件。
第四條 會員標章之取得
可向本協會申購會員標章貼紙,協會酌收標準工本費。
第五條 會員標章使用規範
於使用會員標章期間,必須為協會之正式會員身份,並依章程繳交會費年費。當未依章程行使義務時,經催告一個月無效後,將自協會除名並於協會網路平台公告。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