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發現金1萬元,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總統公告,以及行政院提出特別預算後,過程中的種種「雜音」,可以說是暫時畫下了休止符。

但是,朝野當初為了要不要普發現金而吵鬧的爭議,並沒有因此結束,這不是朝野政黨對立的問題,而是國家法度的問題。

這次普發現金能夠實現,依據行政院的說法,是因為行政院送出了《韌性特別條例》的修正案,才使得普發現金「合法、合憲」。其核心論述為,依據《憲法》編列預算是行政權,且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也說是說,行政院質疑藍白兩黨在行政院第一次提出的《韌性特別條例》中,明定「普發現金1萬元」,是立法院逾越了《憲法》賦予行政院的預算提案權,變相由立法權「增加」預算支出,更是違反了《憲法》規定的權力分立原則。

這引發了第一個問題:《韌性特別條例》是法律案?還是預算案?依據《憲法》立法院確實不能針對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有「增加支出之提議」,但只限於預算案。

可是,普發現金的法源《韌性特別條例》,是屬於「特別法」的一種,是為了應對國際情勢變化的這個「特定事項」而制定,並授權行政院編列「特別預算」,所以,《韌性特別條例》是法律案,不是預算案。

立法院透過審議《韌性特別條例》的法律案進行調整並制定「普發現金」的條文,並不構成違憲。事實上,過去《老農條例》、《疫後特別條例》以及年金相關的法案在立法院審議時,朝野立委無不競相加碼,難不成過去一直都是違法、違憲?

但是,無可否認的是,《韌性特別條例》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立法院將普發現金的時間、形式訂死的行為,確實存在疑點,且依過去釋憲經驗,真的是有比較高的違憲風險。

然而,有比較高的違憲風險,只能說是有違憲之虞,不代表一定違憲。所以,行政院最初反對普發現金時,所持理由是不合憲且會在適當時機提出釋憲。但是,行政院在認定普發現金有違憲之虞所援引的案例,是大法官在1990年提出的解釋:認定立法院透過會議「決議」要求行政院加發半個月公教人員年終獎金,與《憲法》牴觸,判定違憲、不生效力。

問題是,立法院的「決議」是否可以與「修、立」的法律相提並論?立法院的決議,除非是符合「與預算間具有正當連結」、「依法定程序作成」及「符合法律或法令規定」這三項條件的前題下,才有法定效力,也才對行政機關產生拘束力,否則不論是主決議、決議還建請案,對行政機關都只有「建議」、「參考」的作用,不具有法定效力與拘束力。

所以,立法院的決議與法律的「效力」是無法相提並論。

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在朝野為「普發現金」是否合憲爭論不休時,一位不具名的黨政人士主張,普發現金即使入法,行政院不編預算,又能如何?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行政院果真不編列預算,那就是不依行政,那是依法行政的崩解,也是破壞立法與行政的制衡關係。

所幸,在行政院提出《韌性特別條例》修正案以後,符合了行政院認定的「合憲、合理」下,一切也都暫時歸於平靜。平心而論,要不要「普發現金」沒有那麼重要,但是有沒有依法行政則非常重要且茲事體大。一個國家強盛與否的基礎,經濟發展的關鍵,是立基於透過法治實現良好的治理,而立法院與行政院是國家最高的立法與行政機關,應以身作責遵法守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