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雄美濃驚傳某地盜採土石,被挖出巨型天坑宛如「大峽谷」,立委柯志恩聞訊踢爆後,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出面表示,早於今年3月「主動查獲」後除依法裁罰並命行為人回填整復已移送法辦,現在正由橋檢偵辦中;並稱市府專案小組亦針對可疑坑洞辦理各局處聯合稽查,在民國111年10月起陸續主動查獲遭回填營建廢棄物案多起,除依法裁處外,另依涉犯廢清法第46條刑責規定,移送法辦。
表面看來,經發局種種說法是要表達對農地盜採土石或掩埋廢棄物等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實際上,不過就是想藉由這種公開宣示,避免外界認為市府消極或縱容。然而經發局的說法,在某種程度上卻是主動暴露了該局對該案的推諉卸責,或者說是欲蓋彌彰。
首先,經發局該聲明開頭就刻意強調,該案是「主動查獲」,而非「被動接受檢舉」。此說法顯然與經驗法則有所矛盾,從該案現地外觀已被破壞挖掘到被戲稱是「大峽谷」,不難想見該工程早已開挖許久,斷無可能是今年3月剛開挖就能有如此面積。因此經發局最應先說明清楚的是,該案在3月之前是否就已遭民眾舉報?舉報次數為何?經發局如有收到檢舉或者其他機關移送檢舉案件時,起先的受理方式為何?
以及,是否一開始就依照《土石採取法》相關規定,對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辦理整復及清除其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為止,並沒入其設施或機具;甚至依照第43條之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案件,涉及其他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從經發局的說法看起來,很可能在該案之初就是採取姑息縱容的執法態度。吾人認為,經發局應出面說明並提供開罰數據,以說明該局以往在處理類似案件中,是否多願意主動行使《土石採取法》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動輒百萬元起跳的行政罰權利,甚至進一步依第43條規定予以移送法辦。
經發局更應解釋以往是否常採用《土石採取法》第3條關於土石採取例外不需取得許可的規定,例如聽信當事人是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抑或實施整地與工程就地取材者,來應對檢舉者的質疑。
再以各該案非屬《土石採取法》管制事由,推往地政機關要其依《區域計畫法》違反農用,或水利機關依《水土保持法》違反水土保持相關規定等,處以6萬元起跳等較輕的罰則處理。或者情節嚴重有回填廢棄物情事時,推往環保機關要其依《廢棄物處理法》第46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的相關處罰規定處理。
如果不是如此,就無法解釋為何美濃大峽谷案竟可在眾目睽睽之下,公然上演愚公移山高雄版,在過程如此長久之中仍能合於《土石採取法》規定,而不被行政機關預警處理。也才會發生地主在到案後,竟會供稱土地承租給他人種植野蓮或提供農用,對盜採情況並不知情,原來實施整地是為種野蓮而來?
總之,此事恐係經發局長久怠於執法所生,至於該案是否有人為包庇;抑或是相關知法人士知悉經發局執法態度,故挺而弄險牟利,皆是司法機關應該詳細偵查查明的疑點。高市府對此實應深刻檢討執法內控是否失靈,勿再故作清白示人,反而讓不明究裡的人士開始檢討舉發者起來了。(作者為自由撰稿者)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