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陳姓男子在海產店喝酒後準備騎機車回家,卻遭警方攔查酒測超標,遭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但陳男向法官堅稱自己「沒有騎車」,只開電瓶,引擎沒有發動,而且當時和老闆在店門口聊天,只「用腳滑動」移動機車,主張無罪。法官勘驗密錄器後認定,檢方無法證明他曾利用機車自身動力行駛,因此判決無罪。

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於民國115年4月11日深夜,在海產店喝酒後,騎乘機車上路逆向行駛遭警攔查,因身上散發酒味,經酒精濃度測試達每公升0.25毫克,遭到公共危險罪嫌移送,事後並遭到檢方起訴。

陳男出庭時辯稱,否認酒後騎機車,當時也沒有發動引擎。他表示,原本機車是停在鵝肉海產店前,自己用腳移動機車,當時機車尚未發動,而且當時還在猶豫要不要騎,而且現場還在和海產店的老闆在聊天,機車也沒有發動,也沒有騎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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